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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國家版權的保護

更新日期:2011/10/8

 並不存在在全世界範圍內自動保護作者作品的“國際版權”。對於保護在特定國家的並未授權的作品是依照所在國家的法律而定。然而,在很多國家為國外作品提供版權保護的程序,已經被國際版權條約和慣例大大簡化了。兩大主要的國際版權公約是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版權聯盟(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和國際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UCC)。

美國在1989年3月1日成為伯爾尼公約的一員。1955年9月16日成為國際版權公約的一員。總體上說,如果作品的作者的國籍或者居住地所在國是條約聯盟的成員國,或者作品第一次在伯爾尼公約國出版時就可以在作品公開發發表的30天之內申請受到保護。在伯爾尼公約中並沒有正式的版權申請的具體要求,而在國際版權公約中,任何在本國的版權的正式文件都可以作為在國際版權公約中的通知函。國際版權公約的通知函需要包含© 標誌(圓圈中一個C)而且要附上作品第一次出版的時間和版權所有者的姓名。比如:© 1995 John Doe 。通知函必須以這種方式來寫,以通過版權申請。伯爾尼公約阻止的正式的版權申請,他們認為這樣會影響版權的試用和享受版權本身,自從這麼做以來,美國在1989年3月1日進行了法律修改,指出是否需要版權申請具有選擇權。然而,美國法律仍然指出了發佈版權通知的好處,比如,可以避免 “無辜的侵權”。

即使作品並不享受國際公約的保護,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簽訂的雙邊和約或者該國的特定條例也可以保護作品的版權。

如果作者希望在特定的國家對自己的作品進行版權保護,就應該首先判斷作品在改國的保護範圍。如果可以的話,這些工作就應該在作品出版之前做好,因為出版物的第一發行時間對於版權保護很重要。

有一些國家不保護版權或者幾乎不保護版權。有關其他國家的提供的版權保護和要求的信息,應該向熟悉這個國家版權法的專家諮詢。美國版權局並沒有被允許允許有關機構或者律師提供國外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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