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校友(Alumni)與法學院籌款
“產品”“上市”後,法學院專門有一個部門負責跟蹤聯絡調查,而且是由一位副院長負責。這一方面是為了看一看自己的品質到底如何,搞好“售後服務”,並收集用戶意見,以便對現在的工藝流程提出改進意見,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聯絡校友的感情,使他們與母校保持聯繫,並給他們提供關心參與母校發展的機會。這樣“關心”、“參與”,當然要出錢了。所以校友是所有大學籌款的最重要管道。法學院和整個大學每年都有一次大型的籌款活動,屆時把校友以及他們的家長、朋友盡可能請來,一方面向他們通報學校過去一年發展的業績和未來的各種計畫,另一方面請他們提意見並想辦法解決資金問題。校友們對學校的感情都很深,把學校的事往往會當成自己的事,當然會十分賣力幫忙以報答學校的培育之恩,儘管上學時學校Charge他們那麼多學雜費,一分不得少,但這些畢業生似乎沒有什麼怨言,而且十分高興為母校效力。這是美國大學善於公關、善於籌款之表現。所以通常負責校友聯絡事務的副院長也兼管籌款。
校友網。每一所大學、每一所法學院都建立有自己的校友網。教育立國其實只靠政府是不行的,必須發動全社會來支持。而這一張張校友網就是發動社會各界支持教育的非常好的途徑和方式。可以說美國教育立國就建立在這一張張校友網上面。
校友們都有自己的校友會,有校友總會,也有各屆、各地區的分會。校友會有自己的機構。這也是校友間畢業後保持聯絡的一種方法。校友會與母校保持著非常密切的聯繫。
基金會與職業籌款者(Professional Fundraiser)。法學院都有自己的基金會,基金會負責人大多由著名校友或學校的朋友擔任,他們與院長和主管副院長保持密切聯繫,而且通常是院董事會成員(相當於我們的院務委員會成員),有些甚至發展成為職業籌款者(Professional Fundraiser),專門全時為學校籌款。他們在每年的籌款活動中發揮很大的作用,是法學院最鐵杆的支持者。國內大學的基金會會長通常由大學校長擔任,其實由一位德高望重而又關心學校、熱心教育事業、十分可靠的校外著名人士(最好是校友)擔任較好,因為他們畢竟比校長接觸外面的時間長、機會多,而且向人要錢時比較容易開口,成功的概率也較大。當然校長要給以密切配合。這樣也幫了校長、院長的大忙,把他們從繁重的籌款事務中稍稍解脫一點,也可以多一位重要人士商量籌款大事。被委以如此重任的校友或朋友一定會盡心盡力,幫助校長、院長解決資金短缺的難題。最重要的是要想辦法發動更多的人參與。
我正好趕上杜克法學院的一個籌款晚宴,也被邀參加。來自全世界各地的幾百個著名校友專程返校參加,其中包括一位從我國到杜克留學法律現在香港執業的劉先生也專程返校。入場券每張一萬美元,當然一般都會多買幾張帶自己的親朋好友同來。門票收入也是籌款的來源。杜克法學院籌款的目標是5,000萬美元,當晚有一個校友就捐了700萬美元,到我10月5日離開時已籌集到3,300萬,院長非常有信心不久可以實現籌款目標。
法學院通過各種辦法與校友保持聯繫。每年法學院都印刷許多宣傳材料寄給校友。許多法學院都完整保留有每一屆畢業生的檔案,每一屆畢業生畢業時與全體教師的合影照都裝裱在法學院的大廳裏。在杜克法學院大樓裏我就看到尼克森總統畢業時與全體同學和老師的合影,當然他當時是普通學生,應該不會想到自己日後會當總統並打開中美關係大門,也應該不會料到自己會被國會幾乎彈劾而不得不離開總統寶座。這裏還有現在的美國獨立檢察官斯塔爾畢業時的照片,他當時應該也料不到自己日後會直接發起彈劾一位總統,使這位總統面臨自己的老學長尼克森1974年面對的同樣的窘況。杜克大學不愧是美國的南方哈佛,其法學院培養了很多如此的風雲人物。
“捐款文化”。美國人似乎有捐款給大學的文化和傳統。我們知道美國許多著名大學都是由一個人捐款建起來的,並最終用該捐款人的名字命名該大學的,例如哈佛大學等。美國人沒有把自己一生賺的錢留給自己子孫的傳統,一般都會在去世前立遺囑把自己的財產捐給自己的母校或教會、醫院、孤兒院等慈善組織。再者,捐款者並非人人皆富豪,一般民眾只要對某一籌款活動感覺有意義,都會或多或少拿出一點錢略表心意。
六、美國法律教育模式之特點
“本科”教育。當今世界主要有三類法律教育模式,一種是英國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作為普通的本科層次上的專業教育。當然在這種模式下,法律本科畢業後,還有不少於一年的法律職業訓練,然後才可以做律師。其二是澳大利亞雙學位模式,學生同時在法學院和另一個院學習,經過五到六年取得法律和另一專業的雙本科學位。其三是美國式的本科後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學生在進法學院前必須有一個非法律的第一學位,大部分學生已有一個其他專業的本科學位,也有一些已拿到其他專業的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或幾個本科學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學本科畢業後進行,這實際上是第二學位專業教育。學生進法學院的目的並非為了拿高學位,所以並不在乎三年法學院學業完成後自己要拿的學位叫什麼。在六十年代以前法學院的這種學位也叫學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後來可能覺得不好聽,對學生也不公平(因為人家已經有一個或幾個本科學位甚至碩士、博士學位),因此就一下子該稱博士學位,即Juris Doctor,簡稱J.D.。加拿大雖然教育模式同美國一樣,但仍然稱這種學位為法律本科LL.B.,如果一個美國的、一個加拿大的法學院畢業生到我國找工作,那個加拿大的學生肯定吃虧。國人盲目看重高學歷、偏信名稱使然。
國內對這種學位並沒有合適的對應翻譯,因為我國以前並沒有這玩藝兒,大多譯為“法律博士”。當然現在我國設立了法律專業碩士學位,中國日報把它譯為Juris Master(J.M.),這類似美國的J.D.,在我國博士不可隨便叫的。以我看譯為法律第二學位或法律專業學位最為準確,這樣避免把它誤解為我國傳統的學術性的研究生教育。當然這樣一來可能學生不幹,因為在我國學位高低直接與工資待遇掛鉤,直接決定畢業後能否調動工作或遷徙到大城市,實現家人團聚,故關係重大。這種用人制度導致片面追求高學歷的不良風氣和教育資源的極大浪費,實在應該改革。
法學研究生教育。美國法學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並非大家關注的興奮點,“本科教育”即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國學生絕少再讀研究生。法學院的高學歷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碩士學位課程(Master of Laws, 簡稱LLM)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學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簡稱SJD),通常只有外國學生攻讀這些高學位。碩士學(LL.M.)是一年制的課程,不用寫論文。所以我們聽說某一個學生一年在美國就拿了碩士學位,千萬不要驚訝,因為本來就是一年。真正的法學博士學位(簡稱S.J.D或J.S.D.)要三到五年時間,關把得極其嚴格,近乎殘酷,很少三年可以完成。一般法學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學位搞得非常非常難。
美國人都是實用主義者,除了真正對法律學術研究有興趣的本國人讀碩士、博士學位外,一般在法學院“本科”畢業後都馬上開始工作掙錢了。再說法律教育在美國人看來是職業教育,學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拿高學位,而是為了轉行從事法律工作。還有在美國,要想做律師,唯讀法學院的“本科”即足夠,而且律師資格考試只對有法律“本科(JD)學位的人開放。如果沒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法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也不可參加“律考”,拿這些高學位對從事律師工作並沒有多大意義,用人單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國是在大學本科通識教育後進行的一種非常專業化的職業教育,“本科”教育是其核心和生命。“本科生”在數量上也比研究生多得多。
法律教育管理機構。美國法律教育是由美國律師公會(ABA)和美國法學院協會(AALS)管理的,其中主要是ABA,她規定對法學院的各種要求,因為ABA是法律工作者的行會,法學院的“產品”主要是供應給她的,她當然有權利提要求。絕大部分法學院都取得了ABA的認可,獲得了ABA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法律圖書館如前所述有自己的行業協會,即美國法律圖書館館員協會(AALL),該協會對全國法律圖書館進行行業管理,規定各種標準規格並定期進行評比檢查驗收。這三大法律職業團體主導著美國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
法學院教育與律師資格考試。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法學院的教育和律師資格考試的關係。法學院的教育雖然是專業教育,而且與學生將來的執業關係密切,但絕對不是律師資格考前輔導班,絕對不會圍繞律師資格考試轉。可以說,律師資格考試要考的內容法學院要教,但那些律師資格考試不考、考不到或不能考但對學生將來從事法律工作極其重要的內容,法學院同樣一定要教,這些可以說更為重要。因此學生絕對不會僅僅為了應付律師資格考試、拿律師牌才讀法學院,因為他們十分清楚法學院教育是律師資格考試絕對代替不了的,況且沒有法學院頒發的JD學位也根本不讓參加考試。
前文提到美國法學院教育的三大內容和目標,律師資格考試只能考到其中的一部分,學生並沒有因此而只認真學習要考的內容而忽視不考的教學內容,因為他們清楚老師講的對他們將來的工作都會有用的,像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文獻檢索等等,儘管這些是律師考試可能考不到的。沒有這些基本的法律訓練,即使有律師牌也做不好工作,就像一個沒有受過系統醫學院訓練的人混過醫師資格考試拿了醫生牌同樣不敢開業一樣。
摘自:法律驛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