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旅美資訊
律師介紹
attorney join in
旅美資訊

美國生活篇之法律事務
流覽次數:2850     添加時間:2017/1/18

中國公民旅居美國,時常會碰到一些法律問題。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生活在美國就要學習掌握當地的法律法規,做到既不違反有關法律,還要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美國的基本法律制度

●美國的法院體系

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國家的司法權由法院掌握。法院體系可以分為兩大部分,即聯邦法院體系和州法院體系。聯邦法院負責審理涉及美國憲法、聯邦法律、州和州之間的案子;州法院負責審理涉及州法律和州憲法的案子。按照美國憲法規定,凡是法律沒有明確授予聯邦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都屬於州法院擁有。民事訴訟程式採用辯論制,法官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在實踐中,絕大多數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是由州法院審理的。中國公民特別要注意,美國司法部與法院不屬於同一個政府權力體系,彼此間無隸屬關係。美國司法部是總統領導下的一個行政機構,只領導檢察官的工作,對法
官沒有管轄權。

●聯邦法院系統

美國聯邦法院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部份,可分為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普通法院分為三級,從下到上分別是:聯邦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又叫巡迴上訴法院(circuit courts)和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聯邦地區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的初審法院,違反聯邦法律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都是向此類法院提交。全美共有94個聯邦地區法院,每一個州至少有一個聯邦地區法院,但任何一個聯邦地區法院所管轄的地區不得分屬於不同的州。

在聯邦地區法院之上,是聯邦上訴法院,它是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中的中級上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主要裁定其司法管轄區內對地方法院判決的上訴。全美分成13個審判區域,各設一個聯邦上訴法院。因其具有創建判例及聽取地區法院上訴的權責,所以對美國司法有著極大的影響。由於美國最高法院每年僅接受不到100個司法案件的上訴,因此大多數案件的終審判決均來自於美國上訴法院。巡迴法院名稱是從舊時延續下來的,現代的巡迴法院並不在管轄區域內巡迴審案,而是有固定的辦公地點。

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級別的聯邦法院。最高法院由9個大法官組成。每個大法官都由美國總統提名,經參議院聽證後批准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像所有美國聯邦法官一樣,其任期是無限的。除了去世、辭職或者自己要求退休外,他們唯一非自願的去職是被美國國會罷免。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復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復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簡單多數的表決方法來決定。


實際上,美國各個州還有地方的最高法院。它們屬於美國地方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相隸屬。各州最高法院的組成方法和司法領域也不盡相同。

●州法院系統
州系統的法院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從下往上分別是:州基層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

美國各州的初審法院一般稱州地區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級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郡、市和員警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法院,不作為審級;這類專門法院包括處理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案件的家庭關係法院和遺產檢驗法庭、交通和小額索賠法院。例如,小額索賠法院都只聽取索賠數額在某一特定範圍內如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的低級法院(這個數額各州不盡相同)。小額索賠法院受理的訴訟案通常都採用非正式審理,並且在許多事項上甚至不允許律師代表出庭。專門法庭的另一種形式是主要負責處理交通違章案件的地方市鎮法庭,這是我們在美國生活因交通違章問題要經常面對的法庭。對小額索賠法院和市鎮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上訴至具有普遍管轄權的州初審法院重審,以後仍可上訴。

●州上訴法院:
大部分州設有州上訴法院,作為中級上訴法院。它可能是居中仲裁的上訴法院或者是州的最高法院。通常來說,州上訴法院不受理新的案件,因為新的案件需要收集證據和詢問證人。相反,上訴法庭將有三名或更多的法官重審案件在上訴階段的紀錄,包括檢查初審訴訟程式中的副本,並對初審是否有誤做出裁決。通常,上訴法院不審查事實問題,(例如事實上,一方當事人是否做了某種行為,如燒國旗),但是可以審查法律問題(例如燒國旗這種行為是否是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有關言論自由的一種表現形式)。只有法官,而非陪審團成員,才可以對法律問題做出裁決。正常情況下,在事實問題的查明上,上訴法院要尊重初審法院的意見,因為初審法院的法官和陪審團在調查證據的時候處在一個更有力的位置上——他們可以在審理中直接觀察證人的姿勢,行為舉止,還有非語言的動作。在上訴階段,法官重審的是初審法院提供的書面紀錄,這當中當然不包括那些非語言的要素。上訴法院只有當發現初審法院所查明的事實明顯錯誤(也就是,審判中發現查出的“事實”與證據所證明的相反)或者根本就沒有證據支持這些“事實”時,才能對其事實問題提出質疑。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或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上訴級為上述法院的上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上訴法院。各州的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所有問題的審理都是終局的。只有當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涉及到了聯邦法律問題的時候,聯邦最高法院才能夠將其推翻。

2、美國的法律體系
美國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Legal System)國家,其法律制度有兩個基本特點: 一是以分散制(decentralization)為原則;二是以判例法(case law)為主體。除聯邦政府外,還有州政府、縣政府、市政府、鎮政府等等,這些政府都是相互獨立的,在各自管轄範圍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因此,可以說美國是”一個有許多政府的國家”;而美國的法律體系則是一個”零散的無系統”。當然,美國現在也有很多成文法(written law)或制定法(statutory law),但是其法律制度仍是以判例法為主體。

美國法律源自美國獨立戰爭時期的英國普通法體系,有四種來源,分別是憲法法、行政法、成文法與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最重要的法律來源是美國憲法。所有其他法律都歸憲法管理並低於憲法。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美國聯邦法律來源於憲法給予國會為某些特定目的而頒佈的法律權力。幾乎所有的聯邦法律都被編入《美國法典》(U.S.Code)。很多法律給予行政機關制訂行政法規的權力,這些法規刊載於《聯邦公報》並被編纂入《聯邦行政法規大全》。


美國的五十個州都是獨立的主權實體,擁有自己的州憲法和州政府。它們保留制定除聯邦憲法、聯邦法律和聯邦參議院批准的國際條約規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權。各州將立法權授予數千個政府部門、區、縣、城市與特區。而所有的州憲法、成文法與行政法規在司法意義上也與相應的聯邦法律大同小異。因此,在任何給定的時間,取決於當前的地點和行為,普通美國公民會受到聯邦、州與地方數十個不同的政府部門的法規管制。

不同於其他普通法體系,美國所有的州都將部分或全部成文法編入法典。在刑法方面,所有的州對關於“惡性犯罪”(higher crimes)或重罪(felonies),比如謀殺和強姦,都有相似的法律,雖然在刑罰方面千差萬別。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各州之間差別巨大。

3、訴訟基本程式

●刑事訴訟基本程式
法院受理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兩大類。刑事案的控訴方是聯邦政府或州政府,通過政府的檢察官提出起訴;被起訴的一方稱為被告,涉嫌觸犯政府的刑事法。因為刑事案的起訴方必須是政府,如果你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則你的身份不是起訴方,即不是原告或控方,而是證人。刑事案啟動方是政府,被告如果經濟上負擔不起雇用律師,可以要求法院提供公費律師協助打官司。

在美國打官司,法院不負責收集證據。無論刑事案還是民事案,搜集或收集證據都是原告和被告的事。在刑事案中,檢方作為原告,搜集證明被告就是罪犯的證據;而被告方則收集相反的證據,比如被告事發時不在現場的證據。


刑事案由法院挑選當地美國公民組成陪審團,聆聽控辨雙方對事實、證人和證據的盤問與辯論等程式後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即是否觸犯刑事法律)。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有罪,刑事法庭的法官就得依照有關法律條款判處被告刑期等處罰。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權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審團。但實際上美國刑事案件中的大多數,並非通過陪審團裁決,而是通過訴訟交易得到解決。訴訟交易的實質是,被告人在是否認罪程式時作有罪答辯( plea of guilty),作為其交換條件,檢察官會減少起訴的罪名數量,以較輕的罪名起訴,並要求法院判處較輕的刑罰。在被告人進行有罪答辯的情況下,他同時就放棄了接受事實審理(由陪審團或法官做出裁決)的權利,因此法官直接決定量刑後做出判決。據瞭解,在大多數州法院被起訴的重罪(felony)案件中,只有不足10%進行了事實審理程式。或者在進行事實審理的情況下,被告人也經常放棄陪審審理,而直接由法官進行審理(bench trial)。但是,美國憲法並未賦予被告人無條件放棄陪審審理的權利。在聯邦法院系統中,只有得到檢控方的同意和法院的許可,被告人方可放棄陪審審理。在大多數州,被告人放棄陪審的行為,也往往需要法院或檢察官的同意。


●民事訴訟基本程式
民事案是由一方起訴另一方,要求法庭解決涉及民權方面的糾紛。如果你認為你是一樁民事案件的受害者,打算追究責任者,你可以直接起訴責任者。這時,你是原告,你起訴的物件就是被告。民事案審理一般沒有陪審團,直接由一位法官審判,當事人一般不可享受公費律師援助打官司。

民事案起訴之後,要經過一系列預審程式,包括向法庭提出各種動議(Motion)和採取各項取證行動(Discovery)。在預審階段,動議大多是要求法庭頒佈案件審理期間的過渡性命令,比如規範訴訟雙方的行為,什麼事必須履行,什麼事禁止做等。又比如,對方對己方的取證行動不合作,拒絕提供某項檔,可發動議要求法庭命令對方交出該檔。取證行動包括向對方索要在其控制下的證據,向證人發傳票索取證據和證詞等。

訴訟雙方提出動議後,法庭會召開動議聽證會。法庭在聽證會之後會對動議所提出的要求作出決定。審前程式是美國民事訴訟最重要步驟之一,它不是審判的前奏,而是設定為一個無須審判而結束案件的途徑。通常情況下,大部分的民事訴訟案件在預審聽證會前控辯雙方就會達成庭下和解,而無須經過審判。動議聽證會舉行後,如果在這期間雙方還是不能在庭外達成解決糾紛的協定,案件就進入庭審階段。

4、聘請律師的收費方式

眾所周知,在美國,人們打官司往往要聘請律師。但是,在美國請律師打官司所要支付的律師費用和律師所使用的收費方式密切相關。大致說來,美國的律師收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和方式。

●小時收費制。在美國,小時收費制是最典型的收費方式。所謂小時收費制就是說,律師將根據為你的案件花費的小時數,甚至一小時的一部分來收費。有的律師根據工作類型不同而收取不同的費用,例如法律事務調查和出庭就不相同。另外,在大型的律師事務所中,律師們也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多數資深律師的收費要比年輕律師或者律師助理收費高的多。

●風險代理收費制。在美國,風險代理收費被稱為“Contingency Fees”。所謂“Contingency Fees”,就是律師獲取的報酬取決於所代理的案件獲得法院判決給付的總額的一定百分比。也就是說,假如你聘請了律師幫你打官司,如果官司輸了,律師將得不到任何報酬。但是,你仍然必須支付律師為此而支出的有關費用。在美國,律師的風險代理收費的比例各不相同,一般的比例是三分之一。有些律師根據案件的具體進展程度,按比例增減其所分享的報酬。

當然,律師的風險代理收費也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受到一些限制和約束。首先,風險代理收費並不適用於所有的案件。一般而言,這種類型的收費方式主要用於人身傷害、財產索賠或者其他涉及大量金錢的案件中。其次,法庭可以對律師所能收取的風險代理報酬的總額予以限制。

●套費。套費在美國被稱為“Retainer Fees”,就是支付給律師一系列的費用,這一費用多半是根據小時收費制進行計算。你可以將這種套費認為是預付定金。這不同于那些對未來發生的費用進行記帳的收費方式。套費通常存放於一個專用帳戶,相關的服務費用隨著這些費用的產生從這個帳戶中扣除。多數套費是不可返還的,除非這一費用被法庭認為是不合理的。套費同時意味著律師將會在一定的時期內隨時來處理你遇到的法律問題。由於套費這種收費方式較為複雜,因此請務必讓律師解釋清楚這種收費方式的具體細節。

●固定收費。即所謂“Flat Fees”,就是說,律師收取的是一筆數額確切的總的費用。例如一起案件就收1000美元。這種收費方式通常僅在較為簡單或者例行公事的案件中收取,例如遺囑或沒有爭議的離婚案件。

●介紹費。如果一位律師把你介紹給另外的律師,那麼他也許要取得你為這個案件所支付的總費用的一部分。這就是介紹費。這在美國被稱為“Referral Fee”。在可適用的州職業道德法典中,介紹費可能會被禁止,除非符合某些條件。就象其他類型的收費一樣,總的費用必須是合理的,並且你必須同意這種收費方式。

●磋商費。即“Consultation Fee”。在美國,你第一次會見律師,以便你們雙方決定律師是否能為你提供幫助,為此,律師也許收取一筆固定金額的費用或者按小時收費。因此,如果你要請律師的話,請你務必弄清楚你是否將為最初的這次會見律師而付費。

●法定收費。即所謂“Statutory Fee”。在一些案件中,律師收費由具體的法令來規定,或者由法庭提出和批准你要支付的費用。這些類型的收費可能出現在遺囑檢驗、破產或者其他法律程式中。

5、生活中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中國公民經常會碰到一些關於交通、家庭、行為規範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有些問題在國內可能不是什麼大事,在美國就可能違法,甚至坐牢。由於很多人不瞭解美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糊裏糊塗地犯了法,給自己在美國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影響,甚至毀了自己的前途和一生。因此平時很有必要掌握一些在美生活中會遇到的法律知識。

(1)在處理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時的注意事項:
●瞭解必需的美國法律常識,以及美國憲法和有關法律保護下的個人權利;
●隨時向有關法律專業人士諮詢,防止被某些似是而非的資訊誤導;
●聘用稱職、信譽好的律師,不要為省錢而找一些專門騙錢的所謂法律服務機構;
●保留有關的文字性材料,如單據、稅表、合同書等;
●不要隨便簽名,要認真弄清楚所簽檔的內容;
●不要在填寫檔時撒謊和作假,因為這以後都是白紙黑字,記錄在案的;
●遇交通事故、民事糾紛時,很多情況是不能私了的,如果不按法律程式,反而後患無窮;
●做生意或進行商務活動必須符合法律程式。

(2)以下這些“不要”注意事項,都是在美華人容易違反的。其中,有些顯而易見,有些容易為人所忽視,需引起在美中國公民足夠的重視,避免給自己惹禍上身:
●不要侵犯他人的任何個人權益;
●不要侵犯他人的私有財產;
●不要表現出對他人的任何歧視性語言或行為;
●不要以原文化中的習慣來對待其他族裔的人;
●不要傷害具有其他文化背景的人的感情;
●不要侵犯兒童甚至動物的權益;未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切忌不要碰觸兒童身體;禁止虐待、遺棄寵物。
●不要在與異性交往中有任何違背對方意志的行為;
●不要用原文化中的習慣和做法對待家人,如家庭暴力、虐待兒童等,違者將面臨重罪起訴。

●不要在公共場所有任何“性騷擾”的言語和舉動;
●不要在爭吵中動手推搡甚至打人;
●不要在言語和文字中帶有威脅性或恐嚇性的字眼;
●不要有任何形式破壞公共秩序和公共財產的行為;
●不要在公共場合或交通工具上用恐怖活動的題材開玩笑,如不要在飛機上談論劫持、炸彈、恐怖襲擊等話題。
●不要破壞環境;
●不要沒有執照進行漁獵;
●不要醉酒駕車;
●不要違背各種交通規則;
●不要私藏無照槍支和不合法攜帶槍支;
●不要逃稅漏稅;
●不要製作、使用、販賣虛假檔;
●不要欺詐作弊,不要向政府機關、法官、員警、學校等部門撒謊;
●不要在自己的房地產許可證地進行任何非法建築;
●不要做沒有執照的買賣或商業化服務;
●不要在沒有合法身份的情況下非法打工;
●不要用非法手段獲得居留“身份”;
●不要在生意中違反勞動法和衛生法等;
●不要參加各種黑社會或幫派性組織;
●不要涉及違法賣淫或色情服務;
●不要涉及有關毒品的任何事情;不要吸食、存留、販賣和持有毒品。
●不要參與非法賭博;不要在非法的賭場參與賭博或其他涉及賭錢的行為,在家打麻將賭錢也算違法。
●不要參與人蛇偷渡等。

(3)生活中其他應注意的法律規定:
●禁止在各類公共場所吸煙,包括但不限於圖書館、學校、公園、車站、酒店、商場超市、餐廳、公寓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違者將被處高額罰款。

●禁止在公共場所飲用酒精飲料,包括但不限於路邊、商場、公園、辦公室、機動車車內。
●禁止餐館、酒吧、酒店(Liquor store)等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類飲料,未成年人禁止進入酒吧、賭場。凡購買酒精類飲品均需出示有照片的身份證件。
●禁止將12歲以下孩子置於無成人看管的情況。

 


文章來源:中國駐美大使館

點擊排行
關閉 在線客服 USLawChina微信
掃一掃 諮詢更便利
跨國 搬家 遷廠 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