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18歲是法定投票年齡,只要是年滿18歲的美國公民,不論出身、信仰、種族、文化、性別都可以享有選舉總統、國會議員、州長、州議員以及市、縣、郡、鎮等各級地方政府領導人、議員的權利,這個選舉權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對於現代美國人來說,18歲可以投票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被任何人或組織、政府剝奪。不過,在美國歷史上,公民投票權的完善經歷了漫長的歲月,有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
早在美國建國之初,投票權是規定給與成年白人有產者的,因為只有他們才交稅。按照這個規定,婦女、有色人種以及沒有資產的白人都沒有投票權。與此同時,還有信仰上的規定,即天主教徒、猶太教徒、貴格會教徒(Quake)等也沒有選舉權。1788年美國舉行了第一次總統大選,選舉華盛頓為首任總統、約翰·亞當斯為副總統。按1790年的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的統計,當時全國共有390多萬人,其中年滿16歲的白人男子有80萬人,據估計,其中有資產者約40萬到63萬,占全國人口總數的10%到16%左右。
到了1792年,新罕布什爾州首先取消了財產要求,這樣就有更多白人獲得了投票權,其後,各個州開始效仿新罕布什爾州的做法,取消了附加在投票權上的財產要求,使得更多的白人男子獲得投票資格,不過,這個過程經歷了半個多世紀,1856年北卡羅來納州成為最後一個不論財產、所有成年白人男子都可以投票的州。
在各個州逐步取消投票權上的財產要求時,信仰方面的限制也逐步取消,到了1810年時,宗教信仰幾乎已經不再成為投票權的限制。
在南北戰爭前,投票權只屬於白人男子。當時來自歐洲的移民人數大增,尤其是來自愛爾蘭的移民人數很多。1855年康涅狄格州在全國範圍內首次採用了文化測試,文化測試不及格的人不能投票,其後麻塞諸塞州也採用了相同的方法,這個測試的目的,在當時主要是針對愛爾蘭天主教移民的,以後隨著其他族裔獲得選舉權,這種測試也被認為有歧視少數族裔之嫌。
南北戰爭結束以後,黑人獲得了公民權,但直到1869年國會才通過第十五憲法修正案(15th
Amendment),規定黑人男子與白人一樣有投票權。在1870年的選舉中,首次有黑人成為參議員以及眾議員。1919年6月國會通過了第十九憲法修正案,給與成年婦女投票權,經各州批准後,1920年8月正式實施。要求婦女也有投票權的呼聲早在1848年就已出現,歷經整整72年才成為現實。
1870年黑人獲得投票權、1920年婦女獲得投票權,這兩個年份在美國歷史上對民主的發展影響深遠,因為黑人以及婦女可以參與選舉,不但大大增加投票人數,也對選舉結果產生巨大影響,黑人、婦女對政治、社會、經濟的看法與白人男子有很大的不同,過去白人男子為主導的選舉以及政黨政治,必然受到衝擊。1965年通過的“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再次重申所有成年美國公民的投票權利不得因種族、性別、信仰、文化等因素而被剝奪。
五、六十年代是美國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的時代,在選舉權方面,除了要求保障所有公民的投票權外,一股重要的潮流是要求降低投票年齡限制,從21歲改為18歲。越戰的爆發以及大批青年應徵入伍,使得降低投票權的呼聲更加有力,因為許多入伍到越南打仗的青年人都剛滿18歲,他們對18歲必須應徵參軍卻沒有投票權十分憤怒,他們對不能參與國家政策的制定十分不滿,當時流行的口號是“夠格參戰,夠格投票”。越戰結束後,要求降低投票年齡的運動持續不斷,1971年國會終於通過第二十六憲法修正案,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有選舉權。至此,沿用迄今的公民投票權各項規定才定型。
在投票權方面,罪犯是否可以投票爭議一直比較大,由各州自行決定。有些州只允許緩刑犯以及服刑期滿後獲得自由的前罪犯投票;有些州則允許緩刑犯、前罪犯以及假釋犯投票。但有14個州,其中11個為南方州,則規定任何重罪犯無論是否被釋放,都終身禁止投票。只有緬因和佛蒙特兩個州允許被關押的罪犯投票。
文章來源於:美國駐華大使館的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