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入關形式
以入關目的分類,入關形式多種多樣,且各有各的要求。
a. 消費品入關(Consumption Entry)
最常見的入關形式,用於所有將銷售的進口商品或將在美國關稅區內被最終買家使用的進口商品。
b. 轉口入關(Transportation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進口商品從美國的A港口運送到B港口,而在B港口進行消費品入關,或者,用於進口商品經美國轉口到其他國家(如加拿大到墨西哥)。儘管這些商品實物抵美,但是它們並非法律意義上進入美國關稅區的商品,因而不能未經消費品入關而在美銷售。商品須經海關密封,而在未經消費品入關程序前不得私自拆封。
c. 暫時保稅進口入關(Temporary Importation under Bond Entry, TIB)
這種關稅形式用於進口商品在美國暫時保稅進口。只有特定的商品符合這種入關形式。暫時保稅進口入關的有效期為期一年,之後就必須進行消費品入關,或從美國關稅區進行再出口,抑或銷毀。做不到上述任何一項都有可能導致罰款(一般是商品預估關稅額的兩倍)。
d. 存倉入關(Warehouse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經海關批准的存入保稅倉庫的進口商品。商品可在保稅倉庫庫存五年,之後就必須進行消費品入關,或從美國關稅區進行再出口,抑或銷毀。如若商品實物在五年期滿前運離保稅倉庫,那麼就必須進行消費品入關,或轉口入關,抑或從美國關稅區進行再出口。
e. 對外自由貿易區入關(Foreign Trade Zone Entry, FTZ)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將商品進口到對外自由貿易區。商品非確定地存放在對外自由貿易區內。如若商品運離對外自由貿易區,那麼就必須進行消費品入關,轉口入關,或存倉入關,抑或從美國關稅區進行再出口。
f. 退稅入關(Drawback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進口美國關稅區再從美國關稅區出口、退還其進口時關稅的商品。退稅入關須在出口日的三年內提出申請。
g. 預估價入關(Appraisement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僅用於某些特殊的進口到美國關稅區的商品。
h. 郵件入關(Mail Entry)
這種入關形式用於經美國郵政進口到美國關稅區的小包、信件、包裹、盒子或類似的物品。這類入關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i. 非正式入關(Informal Entry)
這最後一種入關形式的要求較正式入關形式(包括上述所有入關形式)的要求而言,相對寬鬆。進口商品滿足如下情況可以進行非正式入關:
(1). 應繳關稅額低於1,250美元;
(2). 屬於某些特定的免稅商品;
(3). 屬於某些其他特定種類的商品;
(4). 原本從美國關稅區出口的美國原產商品,在再出口前,僅僅出於維修和改造目的而再進口到美國關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