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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七章:清算
流覽次數:4546     添加時間:2011/7/22

第7章規定的內容是清算程式,清算又稱為直接破產,通常意義的破產程式大多就是指是指本章程式,適用本章程式處理的案件每年都占到案件總數的最大比例, 並且這類案件以債務人自願提出破產申請者居多。

第7章程式通常包括五個階段:
(1)啟動破產程式;
(2)收集債務人的財產;
(3)出售破產財產;
(4)將出售所得分配給債權人;
(5)確定債務人是否對剩餘債務獲得破產免責。

第7章清算程式既適用於企業,也適用於個人,但適用於企業和適用於個人的目的往往存在差異。相比較而言,第7章程式更多地迎合了自然人對破產清算程式的需求,其程式特徵突出表現在:

其一,允許個人債務人保留特定種類和相當價值的自由財產。自由財產又稱為豁免財產,是指不能供作債權人分配而應由債務人留存下來的財產。自由財產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證自然人債務人獲得基本的生活和工作勞動的基本的物質保障。當然,如果債務人在可豁免的財產以外沒有其他財產可供作債權人分配,那就意味著出現了"無產可破的案件,這種"赤貧破產"的案件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鮮見。

其二,個人債務人可以獲得某些債務的免責。免責是破產中對自然人債務人實行"全新開始"政策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許多債務人尋求破產救濟的主要原因所在。第7章清算程式是個人和家庭最經常選擇的破產救濟形式,其目標是對債權人提供公平清償和通過免責為個人債務人提供全新開始的機會。但是,債務人兩次申請獲得免責的時間間隔必須超過6年,換句話說,債務人每6年才能獲得一次免責,"6年免責"規則旨在保持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某種利益上的平衡。

來源:法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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