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是關於有固定收入的個人債務調整程式的規定。其前身是1938年破產法中的第12章,國會當年在頒佈第12章的時候,採用了“消費者清償方案”的概念,旨在為工薪階層提供一種法院監督之下的重整程式,來達到既不進入清算又能清償債務的目的,當時的債務人認為,通過破產清算去獲得債務的免責不啻為一種恥辱,他們寧願用未來的收入清償債務以避免遭受破產清算的命運。但該程式最終因為利用率極低而未達到預期目的。
破產法典第13章與舊法第12章相比,在下列方面作了制度上的改進:
(1)把救濟的範圍擴大到全部有固定收入的個人債務人,不考慮收入的來源,也不考慮配偶的情況,只要債務人的無擔保債務不超過10萬美元,有擔保的債務不超過35萬美元,即可適用第13章債務調整程式;
(2)允許債務人在債務調整方案中削弱擔保債權和無擔保債權的地位;
(3)授權破產法院無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就可確認方案;
(4)給予完成方案的債務人廣泛的免責;
(5)在第13章中取消了間隔6年才可以再提出破產申請的限制。
第13章程式具有如下兩大特點:
1.自願性
具體表現為:首先,只有債務人才能提出第13章申請,並且適格債務人可以隨時把第7章案件轉換到第13章程式當中,債權人則無權對債務人強制提出該章申請;其次,與第7章和第11章程式相比,債務人對第13章程式有更強的控制力,提出第13章申請的債務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把案件轉換為清算案件或把案件撤銷,並且第13章的債務人可以在自動凍結制度的保護下保留並佔有所有的財產,直到方案完成為止;再次,第13章提供了多種清償債務的方式供債務人選擇。除了用將來的收入外,債務人也可以先行清算一部分債務;既可一次性對某些債務作出全額的清償,也可以在方案規定的期間內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清償。最後,第13章程式規定了廣泛的免責,只要債務人能夠完成方案,就可以獲得比第7章免責範圍大得多的第13章免責,這無疑有利於促使債務人積極清償債務,爭取早日完成第13章的重整方案。
2.連續性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提出的前後兩次第7章申請必須間隔6年時間,而第13章程式並無類似的時間限制,只要債務人願意通過第13章程式清償債務,就可以連續地提出第13章破產申請。這樣做的基本理由是把該章程式看作為一種清償債務的方式而不是逃避債務的手段,所以不應附加時間上的限制。這同時反映出了國會鼓勵適用第13章程式的立法意圖。
個人債務調整程式受到了債務人的極大歡迎。統計顯示,現行破產法典頒佈前的1971-1979年間,每年根據破產法案第13章提出破產申請的案件都不超過50,000件,從1981年到1991年,第13章的申請數量從86,778件增長到了244,192件,而到2003年,第13章案件的申請數量已經增長到了467,908件。
來源: 法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