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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離婚怎麼分財產
流覽次數:3588     添加時間:2013/6/19

6月13日上午,82歲的默多克向紐約州高等法院提交離婚文件,申請法院判令他與妻子鄧文迪離婚。雙方隨後聘請大牌律師,為爭奪財產做準備。據美國媒體報導,默多克淨資產高達112億美元(約合687億元人民幣),鄧文迪可能從中分到10余億美元。這與人們想像中的美國夫妻離婚財產對半分的認識存在巨大差距。鄧文迪究竟能夠分到多少財產?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家夫妻離婚都怎麼分割財產?

 

確認財產權屬是離婚分割財產的基礎

任何一個國家的夫妻離婚,最核心的問題都是財產分割,而確認財產的權屬是分割財產的基礎。

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及相關婚姻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對夫妻共同財產及非共同財產進行闡述、界定。一般而言,夫妻離婚時只有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在時間概念上,夫妻共同財產特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存續期間”指的是男女結婚後至婚姻關係終結這個縱向的時間區間。

由於地域文化差異和各國法律體系不同,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認定為對夫妻共同財產。這些差異對各個國家甚至同一個國家不同地區的離婚案件財產財產分割都會帶來不同的影響。

 

財產分割的主要依據

A. 財產協議
財產協議存在於婚前協議、婚後協議以及離婚意向提出後夫妻雙方達成的其他協議中。婚前協議是許多國家處理離婚案件時,最常用於財產分割的依據之一。

簽訂婚前協議在歐美國家非常普及,獲得法院或其他權威機構認可的婚前協議對夫妻雙方都有法定約束力。

在西化程度較高的日本、韓國的現代家庭中,簽訂婚前協議也較流行。中國的《婚姻法》中也有關於婚前協議的內容,但現實中簽訂此類協議的普通家庭非常少。在中國,婚前協議主要存在於豪門婚姻中。

B. 司法判決
通過法庭判決分割財產是全球通行的一種夫妻財產分割方法。

大多數國家有關離婚案財產分割的法律似乎都很講道義,或多或少偏向女方。部分歐洲國家甚至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比如女方罹患重病,離婚後男方有義務贍養前妻一生。

追究導致婚姻破產的過錯方的責任,也是大部分國家在務實中的一個共同特點。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的一方,在法庭分割財產時通常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部分國家的財產分割方法
A. 美國:一國兩制

美國審理離婚案件依照的是州法律,不是聯邦法律,而各州的法律並不完全相同,這在世界上形成了一個獨特的現象:美國的50個州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財產分割方法。

1. 共同財產對半分

加州、德州等10個州對已婚家庭財產實行“共同財產”法律保護,男女結婚後,不論一方是否工作,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財產、所賺的錢或債務均為雙方共有。夫妻離婚採用共有財產分割法,離婚後家庭財產對半分。

2、公平分割財產
剩下的40個州實行公平財產法律,即在婚姻期間,夫妻兩人誰賺的錢、誰積累的財產歸誰所有。男女離婚時分割家產按照公平分割財產法執行。

 

B. 英國:離婚照顧女性,造就大量富婆
英國認為女性在撫養子女、照顧家庭上的貢獻更多,夫妻離婚女方應多分財產。

法官會考量個人取得收入的能力、對財產的需求程度以及婚姻期間的生活標準等因素,通常情況下,女性可獲得丈夫個人財產的一半。

英國是一個允許雙重國籍存在的國家。如果一個妻子擁有兩個國籍,她可以在兩個國家申請離婚,從丈夫那裏獲得兩份財產。據統計,因為長壽和從離婚中獲得大量財產,英國富婆越來越多。

法國:追究過錯,“懲罰式”分割財產
法國的財產分割法簡單而嚴苛,如果沒有婚前協議,夫妻雙方的所有財產都屬共同財產。如果兩人協議離婚,財產可自行協商分配。倘若一方提起訴訟,兩人都必須如實提供財產清單,如果有人妄圖瞞報財產法庭將沒收隱瞞的全部財產作為懲罰。

在通過訴訟判決的離婚案中,財產的分割還與婚姻的破裂是誰的過錯有關。法官會根據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一方做出“懲罰式”財產分配處理,將更多的財產判決給離婚案中無辜的一方。

如果一個法國男子與患有疾病的妻子離婚,他可能會判決贍養妻子一生,以彌補婚姻終結給女方造成的物質或精神傷害。

 

德國:房子歸妻子,動產平分
德國法律認為,女方是弱者,在分割財產時應給予充分考慮。原因在於婦女在婚後對家庭的貢獻大於男人;她們操持家務、生育子女,放棄職業生涯轉為家庭主婦,這既是女方對家庭的貢獻,也是對社會的貢獻。因此在財產分割中,法院會更多地照顧婦女和婚生子女的利益。

德國法院在審理離婚案分割夫妻財產時,明顯偏向作為弱者的妻子,除非妻子主動提出離婚。比如,作為不動產的房子自然是歸妻子,動產(股票、現金等)則一分為二。

日本:丈夫所得歸丈夫,妻子所得歸妻子
日本實行“夫妻分產制”,即丈夫所得歸丈夫、妻子所得歸妻子。離婚時分配的共有財產包括:夫妻共同名義所得財產及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傢俱、資金等。無法確定歸屬的財產推定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合作所得,但在一方名下的視為事實上的共同財產。

2007年,日本新法規定離婚後妻子最多可得婚姻期間丈夫退休金的一半。該制度讓習慣在外面花天酒地的日本男人變乖了不少,福岡一家雜誌社的出版人說,“妻子現在可以得到50%(丈夫的退休金),男人們因此開始學習如何傾聽老婆的話,還學會了打掃衛生和做飯。”

韓國:按貢獻大小分配共有財產
韓國法律處理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對家庭共同財產形成的貢獻大小”,即公平財產原則。

韓國《民法》規定,原則上婚前的個人獨立財產、婚前個人資產所產生的收入、租金、利息、紅利、結婚前已獲得的退休金、個人禮物等,都屬個人財產,離婚時可單方保留,不按共同財產分割。即使是婚後,如果以個人名義獲得的財產,也不屬於共有財產。    

2006年,韓國實施新法,女性在離婚分財產時可以得到的份額由此前的30%提高到了50%。


文章來源於:互動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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