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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介紹 >> L-1工作簽證簡介

針對此投資方案,對L-1工作簽簡要介紹如下:

定義:L-1A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簽發給跨國公司內部被調往美國的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的短期
          非移民工作簽證。
期限:第一次可簽發三年,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可延期兩次,每次兩年,共計七年。
特點:准許申請人有雙向意圖,即非移民,又有移民的特徵
優勢:
  1. 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企業,只要這些企業在美國設立分公司,就可調派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前往美國發展或推廣業務;
  2. 美國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此類跨國企業需要在美國做多大數額的投資。
  3. 海外公司或美國公司,只要確實都在做生意。彼此之間不一定要有生意上的來往,只要保持正式的所有權的從屬關係即可(即外國公司與美國公司屬於母子關係);
  4. 允許有雙重意圖,申請人可有潛在的移民意圖,不會因有移民傾向而無法獲得簽證。
  5. 在申請綠卡時的面談,可選擇在移民局,而無需在領事館內進行;
  6. 調派人員的工資可以由美方、境外方或者雙方共同支付,因此,若該雇員的工資由位於稅率低的國家的公司支付,則會降低個人所得稅和工資稅的支出。
  7. 在進入美國之後可以提出EB-1C職業移民簽證申請;
  8. L-1簽證人士,可攜全家入美:為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申請L-2簽證,均可享受美國的各種福利,尤其是孩子在未滿21周歲前在美國上學不用交付國際學生的學費且無須另行變更身份,即可就讀公立學校;相對於H類簽證,L-1簽證配偶在獲得工作許可證之後,可在美國工作。
申請資格條件
1. 公司(雇主)的資格條件
  1. 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從法定上構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權關係,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權。
  2. 美國子公司沒有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亦不論其在美國的業務範圍,只要合法經營、積極運作(active),有支付雇員工資的能力及保持公司運轉的資金。
  3. 美國公司須在L-1調派人員調配赴美工作整個期間與另一個外國公司存在貿易關係(指經常性、系統性、持續性的提供商品交換或專業人員的服務)。
2. 調派人員的資格條件
  1. 一般要求
    被調派人員在提出申請L-1A簽證的前三年中至少應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全職工作一年的經歷。受雇關係必須是實際上的雇傭關係,並非代理人(Agent)或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
  2. L-1A要求
    L-1A管理人員分為兩類,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人員,兩者有著不同的許可權。但都要求來美國公司的目的與職責必須是在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的職位上從事相關工作。行政主管擁有執行權,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  指導機構的管理或主要職能的運作,及機構的主要組成;
    ●  設定機構的發展目標、組成、功能的綱領政策;
    ●  在政策制定和決策方面有較大的許可權;
    ●  直接接受高層管理人員的監督或對董事會、持股人負責
    經理擁有管理權,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  負責管理本機構、部門、分部或組成機構;
    ●  負責監督和管理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工作或管理本機構內部的部門;
    ●  在機構日常的工作中有決斷權。
    注意: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AAO的判例,以及美國勞工局對不同職位的描述,L-1A管理人員不應該只是
              從事日常管理、生產或提供服務的一線經理,L-1A管理人員所管理的下屬應該是專業人員而不是
              普通的非技術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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