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投資方案,對EB-1C移民簽證簡要介紹如下:
定義:傑出人才移民 C 類別,即跨國公司經理移民,一經批准,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
之子女即可獲綠卡赴美,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途徑:購買在美已運營一年以上時間之公司為子公司,業務不必相關聯,構成母子隸屬關係,外國的總公司匯款
到美國收購控股一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就可以為該公司的高級經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請,
成功後直接以全家綠卡到美國。
優勢:
- 投資現成美國公司就可直接申請 EB-1C 移民,從而節省到美國新辦 L-1 分公司經營一年後才能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以及高額的經營費用;從而避免到美國新辦 L-1 分公司的麻煩(時間、費用和經營風險);
- 批准的全家綠卡是正式綠卡,不像投資移民批准後頭兩年是條件綠卡;
- EB-1C申請無須經勞工部批准勞工證,可節省至少一年以上時間;
- 調派人員工作居留地點可選擇:申請期間人在中國:該跨國公司經理可在中國繼續如常經營,等待其移民申請的批准。申請批准後,全家到領館辦理移民簽證赴美。亦可申請以 L-1 身份來美國子公司工作,或在美國調整為 L-1A身份以後,同時等待 I-140 移民綠卡申請的批准。I-140申請批准後,即可轉到美國駐海外領館辦理移民簽證,以儘快拿到全家綠卡。
- 投資額無具體規定,可以比投資移民的一百萬或者五十萬少,三十萬足矣;
- EB-1C申請並無最低投資額要求,比投資移民風險小而且簡單。合乎這類經理及行政人員的條件之一是在過去三年內至少有一年為擔保申請的公司工作,工作的性質應該是管理階層的工作。如果受益人已身在美國,過去三年內有一年為公司工作的條件,則受益人在來美以前的三年中為擔保申請的公司工作過一年,在美國營業擔保申請的公司,至少已開始營運一年。
申請資格條件
1. 公司(雇主)的資格條件
- 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從法定上構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權關係,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權。
- 美國子公司沒有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亦不論其在美國的業務範圍,只要至少建立有一年時間、合法經營、積極運作(active),同時向受益人提供一個全時,永久性的工作職務、有支付雇員工資的能力及保持公司運轉的資金。
- 美國公司須在L-1調派人員調配赴美工作整個期間與另一個外國公司存在貿易關係(指經常性、系統性、持續性的提供商品交換或專業人員的服務)
2. 調派人員的資格條件
-
一般要求
須在申請移民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母公司(美國以外)的部門擔任經理以上的職位,且來美國後將在該公司或企業中擔當經理級以上的職位;
以經理人員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其職務要符合下列的條件:
● 負責管理本機構、部門、分部或組成機構;
● 負責監督和管理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工作或管理本機構內部的部門;
● 對其直屬的職員有權雇用,解雇或有人事任命的建議權,以及其他的人事權利(例如升職或授權)。如果
該申請人沒有直屬下級職員,應遵循該機構的高級管理職能分配的規定;
● 在機構日常的工作中有決斷權;
●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層主管,除非其管轄的工人屬專業人員,否則不能列入經理人員,例如技術主管
等。
- 以公司行政人員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其職務要符合下列的條件:
行政主管(Executive),指公司決策人員,確定公司發展方向,重要事務的安排,只隸屬更高一級行政人員的領導。是否為行政主管人員,簡單的標準有兩條:
(1)是否監督他人的工作,但人數多少並無多大關系;
(2)如果只負責公司的生產或服務工作,則不能算作行政主管。而實際上即使是小公司,行政主管也會花很多時間進行生產或服務性質的工作。移民局會因每一具體案情而作出決定。有些名稱如總裁(President)副總裁(Vice President) 和監管人員 (Controller) 均符合條件。但如果一個公司的所有成員均為行政主管,移民局會產生懷疑。
行政主管擁有執行權,其職權包括下列之一:
● 指導機構的管理或主要職能的運作,及機構的主要組成;
● 設定機構的發展目標、組成、功能的綱領政策;
● 在政策制定和決策方面有較大的許可權;
● 直接接受高層管理人員的監督或對董事會、持股人負責。
注意:決定是否是公司具有決策權的行政人員,其公司的規模與移民局是否批准有相當的關連,公司越
大其需要行政人員的調動也就更有理由。
- 雙方均需滿足的條件:
該調派人員和公司(雇主)都希望該調派人員能夠擔任該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