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美國商業法律通 >> 房地產法
所謂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出租人,一般稱為房東(Landlord):是房地產的所有者,他/她通過租賃協議(lease or rental agreement),承諾把整個房屋或其中一部分租給他人(即房客)供其專有使用(exclusive use)――通常是一個規定的時間期限,並且因此獲得一筆房租。
承租人,一般稱為房客(Tenant):是指通過租賃協議而被授予對他人擁有的租屋進行使用和居住的權利。房客被授予對房產的專有使用權,通常是以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代價的,並且這個專有使用權只限於規定的期限(通常在租約中列明)內。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