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筆者申請聯邦法院駐南德克薩斯地區法庭的執照,在宣誓儀式前,親歷幾位法官訓話。訓話內容大多老生常談,並無深刻印象。只是到了最後一位法官,了了數語,卻成了我過去幾年中最難忘的一課。
這位法官講,做律師這個職業,知道自己能做什麼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知道自己不能做什麼。既要有所為,更要有所不為。作為律師,無疑要盡己所能為客戶爭取權益,力所能及地幫助別人,但是這裏有一個底線。這個底線有時候並不像運動場上的分界線那麼明確。但是,律師至少要知道自己不能向啦啦隊看齊。用這位法官的話說:"You are a lawyer, not a cheerleader. You got to know the truth and tell the truth!"
律師的工作和啦啦隊的工作本是風馬牛不相及,被這位法官放到一起比較,實在奇特,令人難忘。不能向啦啦隊看齊,這個底線實在有些太低了。但是,即使這個低得不能再低的底線,並不是所有的律師都守得住,也並不是一個律師在所有的時候都守得住。只要有誘惑和壓力的地方,就會有人屈就於誘惑和壓力,忘記律師和啦啦隊的區別,跨越那條低得不能再低的底線。
正如那位法官所言,律師要know the truth and tell the truth。筆者曾譯過幾本英文書,感覺truth這個簡單的英文字屬於最難譯的幾個辭彙之一, 譯成中文,不是詞不達意,就是言不盡意。在此姑且譯成"實情"吧。但是,"實情"並不是在所有的時候都是鼓舞人心,令人愉快的。生活中每個人的條件不同,即使做同樣的事情,每個人的起點也不一樣。有些人能夠坦然面對現實,尋找適合自己的道路;有些人則不願接受"實情",只願聽悅耳的話。不管面對那種情況,面對什麼樣的聽眾,律師應該承擔起講出"實情"的職責。
回顧過去這些年做移民律師的經歷,越來越意識到那難忘的一課之可貴。在處理問題時,經常告誡自己要知道"實情",要講出"實情"。不得不承認,有時候"實情"讓人難過,甚至尷尬。比如說,在評估一個移民申請案時,我通常根據申請人條件的強弱,提出相應的建議。如果條件符合"特殊人才"(EB-1A)或"傑出教授或研究員"(EB-1B)的標準,我會建議申請EB-1A或EB-1B,並告訴申請人成功的機會如何。如果條件不符合EB-1A或EB-1B的標準,我會建議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或勞工證(PERM)。在現實中,並不是每個人都具備申請EB-1A或EB-1B的條件,也並不是每個人都具備申請NIW的條件。即使具備了基本的條件,還要綜合考慮證據是強是是弱,來評估成功的機率。在這個過程中,作為律師,我最重要的職責是講出"實情"。對於條件較弱的申請人,"實情"可能會讓人難過,但只有知道了"實情",人們才能制訂可行的計畫和申請策略。
在這個過程中,有時會遇到令人尷尬的局面。比如說,有申請人在看過我的評估以後,會打電話來問,為什麼有的律師說他的EB-1A很強,而我卻根本不建議他申請EB-1A?這樣的問題實在難以回答。一種可能的解釋是不同的律師有不同的經驗,相應的評估標準也不同。但是,有時候,這樣的問題也讓我想起來那位法官講的律師和啦啦隊的區別:啦啦隊需要鼓舞人心,但這並不是律師的職責,至少不是我所理解的律師的職責。律師要"know the truth and tell the tr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