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如何區分送禮物與賄賂
流覽次數:2701 添加時間:2009/6/1
很多中國人來美國後,因為中美文化的差異,不是特別清楚送禮物和賄賂的區別。他們多少還帶著傳統知識份子的清高,認為向別人包括孩子的老師等人送禮物是不好的行為。其實並不一定。
生活在加州小鎮的華裔兒童王麥克在讀五年級,他特別聰明,已經有中學的閱讀水準,並且能夠理解高等數學的概念。在學年結束而成績還沒有公佈之前,麥克的父母送給老師一份小小的禮券和一張感謝卡謝謝老師在一年裏對麥克的幫助。幾天後,年終成績公佈,麥克毫無意外地獲得班級的最高分,成績遠遠高於其他同學。幾位元分數較低的同學的父母在聽說麥克父母有給老師送禮物之後非常的憤怒,他們覺得麥克的成績是家長向老師行賄而得來的。而另外的一些人就不那麼氣憤,他們覺得麥克近乎完美的成績完全是因為他的早慧。那現在我們問讀者的問題就是:麥克父母的這種行為是不公平的行賄麼?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在美國給老師送禮物不會直接送現金,因為這樣一來就讓感謝之意與赤裸裸的金錢掛上了鉤,收送雙方都會覺得尷尬。同樣在美國,人們為了對送信的郵差或所住公寓樓的門衛表示感謝,也不會直接送錢,而是年終的時候送上禮券並附上幾句感謝的話語。
具體到麥克的事例,一些人可能認為在學年結束時送老師禮物就是賄賂,目的是為得到比較好的成績。而有些人則會認為,給老師們送禮券和感謝卡,在避免了直接送現金帶給雙方的尷尬之餘,目的僅僅是為了感謝老師對孩子的教誨。這就像每年年終大家拿到的獎金或者在年尾向郵差門衛表示感謝一樣。其實,無論認為這些行為是行賄還是感謝的饋贈,相同的一點就在於或明確或模糊地鼓勵更好的服務,繼續維持好的表現——就像聖誕老人送乖孩子的禮物一樣。這也就像詞典裏對“賄賂”的定義:以誘使或影響為目的的物品或行為。
當然,大家都不會認為在餐館給的“小費”是“賄賂”,因為賄賂是一個負面的概念,通常就是指金錢行賄、賄賂政府官員等。
然而,給老師或郵差門衛送禮券及給客戶星巴克卡換取他們口頭的推薦與送給市議員現金或禮物以期望獲得更好的分區法律或者回扣還是有著本質的不同的。這個界限有時候又會很模糊,對於不熟悉美國文化的人來說是有些難以理解的。所以這裏,我們需要來分析一下這些不同。
在美國,一些類型的賄賂是被確定為違法的。例如:禁止賄賂政府官員,即使是在事後。曾經就出現過這樣的事情:因為文化的差異,我們的一位元客戶在移民申請批准之後想送一些金錢來感謝移民法庭的法官。幸好我們得知後立即阻止,使得他躲過一次可能的牢獄之災。政府官員,例如法官或者移民官,需要公證客觀,對這些人的行賄不僅影響了公正客觀的可能,還會被判定為違法。
此外,向私人或公司的決策人行賄或給予回扣也是違法的,因為這違背公司或雇主的利益,屬於商業行賄。在其他一些國家,這類行為是可能被接受的。我們以前的一位元客戶,是一個跨國公司的管理人員,來到美國開展自己的事業。在支付了申請應付的律師費之後,他還額外給了我們一些錢,希望我們能夠將這筆錢作為回扣退給他。我們的律師開始覺得很驚訝,之後笑了,拒絕了這樣做。他提醒客戶說,現在他自己是老闆了,做回扣的錢其實就是自己的錢。這位元客戶大笑,然後道歉說:“抱歉,老習慣了!”
在美國國內有相關法律約束賄賂行為的同時,美國還有一部法律,叫做《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對在美國境外的美國人及美國公司的商業行為予以制約。該法案對以維持或獲得商業利益為目的向海外的官員進行行賄的行為進行了規定,並全面禁止這類行為。外籍人員以及對美國賄賂概念不瞭解的人,特別是在從事商業活動時,需要特別的小心,因為在一些國家這種類型的行賄是比較普遍的——甚至在一些國家,在納稅時還允許扣除這部分行賄的商業費用。
有一個例外,也就是所謂的“ 潤滑金”(grease money)。這一例外允許美國的公司或個人為了使某些正常進行的工作順利完成付款給外國政府官員。“潤滑金”這一說法也就是說這些錢就像用在生銹機器上的潤滑油一樣,使得機器的各項功能能夠正常運作。然而,這一概念不能適用於競標或簽署合同拿訂單的情況。
其他的賄賂,雖然不會造成被捕等後果,但可能會造成失去工作等後果。例如,在公司有晉升機會或其他決策前夕,送給老闆或人事主管一份貴重禮物,可能會給他們帶來非常負面的印象。這種類型的賄賂不僅僅會被懷疑,而且是違反公司政策的,可能會導致工作的終止。當然,如果只是送一些小禮物的話,比如買一盒巧克力或小額禮券之類的,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在美國習俗中也不需要給專業人員如律師、醫生或者牙醫等額外的費用或小禮物,因為這些專業人員已經收取了相應的服務費。
簡單來說,我們希望讀者入鄉隨俗,能夠適當瞭解送禮和賄賂的區別,做到該送的坦然地送,不該送的堅決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