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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雇傭與反歧視法
流覽次數:3927     添加時間:2005/5/17

(聯邦的)雇傭與反歧視法
Employment and Anti-Discrimination Laws
 
    幾乎每個雇員都要受到很多聯邦雇傭與反歧視法的保護,而州法在適用于雇主和對雇員的保護的規定上各有不同。下面是重要的聯邦雇傭與反歧視法的基本概述。假如州的雇傭和反歧視法有很多不同,所以你還要懂得你所在州的雇傭法,這是很重要的。
 
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
 
    美國殘疾人法案保護那些在身體或精神上有著長期損害而使生活行為受到很大限制的人。根據ADA,“殘疾”包括行走、視覺、聽力障礙,一些精神疾病,肌肉系統的失調。(confinement to a wheelchair, vision and hearing problems, reliance on a cane or "walker," certain mental illnesses, and disorders of the muscular system)
 
    根據ADA的規定,雇主必須為受此法案保護的殘疾人提供合理的便利,並且不可以:
把殘疾概括化而作出雇傭決定(make employment decisions based on generalizations about the disability);
對受保護的個人和團體,惡意采取不同的薪工標准、福利計劃與晉升機會;
與其它公司協商並簽訂合同,有歧視個人或團體的殘疾的影響;
因為雇員的某個家庭成員或朋友受ADA保護而歧視該雇員;
通過雇用前的體格檢查,對體能的審查,工作說明和資格限定,曠工和工作安全等方法,歧視受保護的個人和團體(through the use of pre-employment medical examinations, pre-employment inquiries about physical abilities, job descriptions and qualifications, absenteeism, and work safety)。
 
注意:ADA只適用于有15個雇員以上(含15個)的雇主。
 
雇傭年齡歧視法案(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ADEA
 
    ADEA旨在保護年齡在40歲以上的個體,防止其基于年齡而受到歧視。法案保護這些個體,防止基于其年齡而在雇傭、升遷或解雇的決定中受到差別待遇。
 
    ADEA並不禁止雇主遵循真正的資曆體制,該體制可能在無意中會造成偏愛某些雇員的結果,並且該法案確實允許年齡在成為真實的職業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的特殊情況下起作用。
 
注意:該法案只適用于擁有20個以上員工(含20個)的雇主。
 
1985綜合預算協調統一法案(Consolidated Omnibus Reconciliation Act-COBRA
 
    COBRA保護那些已終止雇傭的雇員(無論解雇、辭職還是被裁員),防止他們喪失團體健康計劃的保險項目。法案要求雇主為這樣的員工提供使該保險項目繼續的權利。
 
注釋:該法案只適用于擁有20個以上員工(含20個)的雇主。
 
薪酬平等法案(Equal Pay Act
 
    薪酬平等法案要求,男性雇員和女性雇員完成相同的工作,雇主要支付相同的工資。簡而言之,法案要求“同工同酬”。它沒有提到其它方面的公平:種族或宗教,而只適用于性別。
 
注釋:需要遵守“公平勞動標准法案”(FLSA)的雇主,也需要遵守薪酬平等法案。
 
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
 
    ERISA這部聯邦法案,它對為雇員提供福利計劃以或退休金計劃的特定雇主,規定了詳細的要求。福利計劃的一個例子,就是為雇員提供健康保險。
 
注意:作為雇主的義務,他們在ERISA的遵守上表現的非常被動;特別是在他們使用“計劃管理者”確保報告、揭露和支付義務的履行時。
 
家事假和病假法案(Family Medical Leave Act-FMLA
 
    根據FMLA,雇主必須為他們的雇員提供家事假。法案允許雇員每年可以享受相當于12個周的無薪假,休假的原因包括:子女的出生與收養,照顧有嚴重健康問題的直系親屬,或者自己出現嚴重的健康問題。
 
    根據FMLA,“嚴重的健康問題”被定義為:需要呆在醫院、救濟院或者需要醫護設備的疾病、傷害、損傷,或身體、精神上出現的問題,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的任何時間段或與此有關的後續治療,還包括:
連續三天以上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段時期
因懷孕或產前護理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任何時期
因慢性嚴重疾病而接受治療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任何時期
由于某個無法治療的疾病而永久或長期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段時期
未接受衛生保健機構提供的複合治療的任何時期,包括對那些目前不會喪失勞動能力,但是如不加以治療會導致以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
 
  FMLA還要求:在12周的無薪假結束之後,應當恢複該雇員的原職位(不能獲得原職位的情況下要安排類似的職位)
 
注釋:FMLA只適用于50個員工以上(含50個)的雇主。
 
公平勞動標准法案(Fair Labor Standards Act-FLSA
 
    公平勞動標准法案要求雇主遵守最低工資標准。此外,FLSA包含加班費和童工的規定。並非所有的雇主都被要求遵守FLSA。只有以下這些雇主被要求遵守該法案:參與州際或對外貿易的雇主,或者年銷售總值達到或超過500,000美元的雇主。
 
1964民權法案VII
 
    Title VII禁止雇主在雇傭的各個方面(從招聘到終止雇傭)基于種族、膚色、民族(national origin)、宗教、性別而歧視雇員。
 
    要遵守VII,雇主在作出決定時,必須按照商業需求,而不是按照受保護群體中的特殊個人資格(a particular individual’s membership in a protected class)。然而遵守VII有一個罕有的特例:真實的職業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要求雇員擁有特定的資格。
 
注釋:該法案只適用于擁有15個以上員工(含15個)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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