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首稱呼:我的甜心
——對象不明。發出邀約或承諾須針對特定的主體。
2.愛你一萬年
——顯然無法履行的義務,無效條款。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3.為了你,我寧願背叛我的父母和家庭;今生今世我只愛你一個人
——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無效條款。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4.我對你的海誓山盟,有天地為證
——見證或公證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律師或公證機關。
5.我會給你最大的幸福!
——約定不明。不同的主體對“幸福”的具體內涵理解不同。
6.那天清晨我來到你的窗前,在心裏默默地對你說:如果你也愛我,就請打開你的窗。後來你的窗真的開了。我真的太幸福了!
——重大誤解。早晨開窗幾乎是每天必然發生的事情。
7.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會為你當牛做馬,包攬一切家務
——顯失公平,可撤消條款。家庭中夫妻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8.如果你不答應,我會在我們相識的小河邊悄悄結束自己的生命;當我的鮮血染紅了小河,那是我對你愛的證明
——首先,一方以威脅的手段訂立合同,合同無效;其次,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9.如果我背叛了你,我願接受任何懲罰,五雷轟頂,千刀萬剮
——這兩種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違反法律的規定。
10.信尾署名:愛你的小辣椒,于無眠的雨夜
——沒有標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上的姓名和明確的時間,不符合書證的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