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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遭到美國配偶或父(母)的虐待,無法聯合申請,需遞交豁免申請來去除條件,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法源依據:】
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8 CFR §216,8 CFR§235.11(b),INA §216,8USC§1186
【申請注意事項:】
1.豁免申請通常都需要面談,面談時需證明持條件式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子女被其配偶或父母虐待。如果無法證明此種情況,申請將遭拒絕,申請人會失去身份,并被驱逐出境。
2.条件式居民身份已被终止,但尚未离境美国,或正处于驱逐程序中的前条件式居民也可申请豁免。
3.无论申请人的婚姻是否仍然存在,都可以申请豁免。
1. | 持條件式身份的孩子被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虐待,同樣受虐的持條件式身份的配偶是否可以申請豁免? |
可以。條件式身份的配偶也可以以遭受虐待為由申請豁免。 | |
2. | 條件式身份的妻子並未被身為美國公民的丈夫虐待,但受到公公的殘酷對待,是否也能申請豁免? |
可以。這種情況也是受虐的一種,在去除條件式申請表中亦有此選項。 | |
3. | 是否要在2年期限到期前90天才能進行受虐的豁免申請? |
不需要,只要發生受虐的情況即可進行豁免申請。條件式居民身份已被終止,正處於驅逐程式中,但尚未離境美國的前條件式居民也可申請豁免。 | |
4. | 持條件式綠卡的孩子應如何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
如果申請人孩子的有條件居留身份是在申請人得到相同身份的同一天或在之後的90天內得到的,即可與父(母)一起申請。如果不是,則不能跟隨父(母)一起申請,需單獨遞交申請。 | |
5.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出境旅遊? |
可以,過期的綠卡和費用收據可作為臨時的工作許可證明和旅行檔。申請人可憑此出境旅遊。如果小孩與父/母同時申請,在旅行前應該到當地的移民局辦公室,在孩子的護照或I-94表上蓋臨時的I-551章。 | |
6. | 逾期停留將遭到怎樣的懲罰? |
綠卡身份終止後必須離開美國,若逾期超過180天,後又自動離境,3年內不得再次入境,若超過1年,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 |
7. | 持條件式綠卡的時間是否可以算入歸化入籍的所需時間? |
可以。歸化入籍要求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5年(配偶是美國公民,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3年即可),條件式身份亦是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種。 | |
8.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歸化入籍? |
在申請期間,只要申請人符合歸化入籍的要求即可申請歸化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