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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條件式綠卡持有者與美國申請人的婚姻是建立在不誠實的婚姻基礎之上的;或者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不能一起提出聯合申請,且婚姻無法終止,由於終止條件式綠卡身份所導致的極大困境,提出豁免申請,以獲得永久居留權。
【法源依據:】
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8 CFR §216,8 CFR§235.11(b),INA §216,8USC§1186
【申請注意事項:】
1.豁免申請通常都需要面談,面談时需证明绿卡身份被终止会给申请人带来极大困境。若无法证明,申请将遭拒绝,申请人会失去身份,并被驱逐出境。
2.在因未及时递交申请或婚姻不诚实而将被驱逐出境时,可以进行豁免申请,递交I-751表格。
3.如果申请人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的进行申请,如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会接受此过期申请(late filing)。
1. | 如果有條件綠卡持有人的婚姻被發現不誠實,是否還可以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
在移民局發現其婚姻不誠實,而進行驅逐程式時,申請人如果符合極大困境的條件,可遞交豁免申請。 | |
2. | 健康問題是否可以作為極大困境? |
在入境美國前就有的健康問題,需要在美國進行治療,就不能作為困境的理由。如果健康問題是在進入美國以後發生的,則可算為極大困境。 | |
3. | 持有條件綠卡的孩子應如何申請去除條件式身份? |
如果申請人孩子的有條件居留身份是在申請人得到相同身份的同一天或在之後的90天內得到的,即可與父(母)一起申請。如果不是,則不能跟隨父(母)一起申請,需單獨遞交申請。 | |
4.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出境旅遊? |
可以,過期的綠卡和費用收據可作為臨時的工作許可證明和旅行檔。申請人可憑此出境旅遊。如果小孩與父/母同時申請,在旅行前應該到當地的移民局辦公室,在孩子的護照或I-94表上蓋臨時的I-551章。 | |
5. | 豁免申請未決時,是否屬於逾期停留? |
不屬於,只要移民局接受了豁免申請,就不算逾期停留。如果申請被否決,從否決之日開始算為逾期。 | |
6. | 逾期停留將遭到怎樣的懲罰? |
綠卡身份終止後必須離開美國,若逾期超過180天,後又自動離境,3年內不得再次入境,若超過1年,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 |
7. | 持條件式綠卡的時間是否可以算入歸化入籍的所需時間? |
可以。歸化入籍要求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5年(配偶是美國公民,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3年即可),條件式身份亦是永久居民身份的一種。 | |
8. | 申請期間是否可以歸化入籍? |
在申請期間,只要申請人符合歸化入籍的要求即可申請歸化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