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操作指南介紹
【用途: 】
介紹因曾被驅逐並非法停留原因被拒絕入境的外籍人士申請豁免的操作方法。
【法源依據:】
《移民國籍法案》§INA§212(a)(9)條款
《美國法典(八)》§1182(a)(9)條款
《美國聯邦法規(二十二)》§40.91條款
【申請注意事項:】
1、因曾被驅逐並非法停留原因而被拒絕入境,有些情況不存在豁免。如果屬於無法豁免的情形,申請人應積極尋求律師幫助,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入境。
2、如果申請移民簽證被拒,申請人可以先為其配偶或子女申請美國永久公民身份。在配偶或子女取得美国永久公民身份后,申请人再申请豁免,取得豁免的可能性较大。
3、如果申请人属于“无支付能力”人群,可以向移民局申请豁免$930申请费用。
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属于“无支付能力”,移民官会考虑以下因素:此人是否有资格取得联邦公共补助;家庭收入是否处于贫困线以下;是否年事已高(65岁或以上);是否被联邦机构裁定为残疾;家庭成员中的受供养人的人数和年龄;人道或同情因素。
1. | 我的弟弟于1998年在入境美國後被驅逐出境,當時未參加驅逐出境訴訟而離開美國。請問多長時間內不可再次入境? |
在外籍人士入境美國後被下令驅逐出境,將從被驅逐或離開之日起的10年之內不准入境。 | |
2. | 請問非法停留包括了哪些情況? |
“非法停留”包括了外籍人士在被批准的入境期限結束後,逾期停留或未獲批准或假釋在美國停留。 | |
3. | 我在美國非法停留達到了10個月,是否會被適用3年禁止入境規定? |
對外籍人士適用3年禁止入境規定,除該外籍人士在美國非法停留180天以上,1年以下,還要求此人 在驅逐出境訴訟開始前自願離境。因此,如果你尚未離開美國,就不會使用3年禁止入境規定。 | |
4. | 請問能否解釋一下3年或10年禁止入境規定? |
3/10年禁止入境規定是指:在美國非法停留180天以上,1年以下,並在驅逐出境訴訟開始前自願離境的外籍人士將從離境起3年內被禁止入境;在美國非法停留1年或1年以上後離境,將從離境日起的10年內被禁止入境。 | |
5. | 2004年移民局批准我自願離境,但在批准自願離境前,我的I-94卡的期限已經屆滿超過7個月。請問我現在申請移民簽證是否會被拒絕? |
批准自願離境不能消除在自願離境命令下達前的非法停留。你在美國的非法停留已經觸犯3年禁止入境的規定,即使離開美國是依據自願離境,你仍屬於拒絕入境人群。 | |
6. | 我在美國非法停留5個月後離開美國,之後又返回非法停留2個月。請問是否會被適用3年禁止入境規定? |
移民局明確規定,在一段時期內以非法身份在美國的停留時間不可以和另外一段在美國非法停留的時間合併計算。因此你的非法停留期僅為2個月,沒有觸犯3年禁止入境規定。 | |
7. | 我在美國非法停留已經超過6個月,但尚未離開美國。現在我想申請調整身份,請問是否能夠得到批准? |
在美國非法停留超過6個月的外籍人士將失去申請身份調整的資格。但是,如果該外籍人士是美國公民的至親,不離開美國仍然有資格取得身份調整。因此,如果你有至親為美國公民的話,仍然有資格取得身份調整。 | |
8. | 我因為曾在美國非法停留8個月而被禁止入境,請問是否存在豁免的理由? |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案(INA)規定,如果該外籍人士為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並且司法部長裁定拒絕該外籍人士入境將使此人的配偶或父母(身份為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陷入極其艱難的困境,該外籍人士可以取得豁免。因此,如果你符合此項豁免條件,可以申請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