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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B-1(b)是職業移民的第一類優先中的優秀教授和研究者,適用于做出國際認可的卓越貢獻的優秀教授或研究者,在學術領域至少有三年的執教或研究經驗並獲國際認可,來美從事終身教職或同等的研究工作。
【法源依據:】
INA§203 (b) (1), 8USC§1153 (b) (1);
INA§203 (b) (1) (A), 8USC§1153 (b) (1) (A);
8 CFR§204.5(h)(5);
8 CFR§204.5(h)(4)
【申请注意事项:】
1、EB-1B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类别,不必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而申请其他职业移民类别,在雇主向公民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之前,必须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并且声明在招聘结果中没有符合条件的美国人适合该职位。
2 、EB-1B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一定要有美国雇主提供永久工作职务的雇佣信或合约。这封永久工作职务的雇佣信或合约,多半是由大学或类似的机构提出,也可以由私人研究机构提出。
3、雇主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雇员工资。递交的文件不仅要证明雇主在优先日期建立时能够支付该外国人的工资,并且要证明能支付雇员在可预知的将来的薪水。
1. |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相對于其他優先類別有哪些優勢? |
•无需办理劳工证; •不受年龄和学历限制; •全家移民,正式绿卡。 | |
2. |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優秀的教授和研究人員的移民申請由誰提交申請? |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優秀的教授和研究人員要申請移民必須首先獲得美國雇主的雇用,並且該雇主機構必須曾經在研究中取得過重大成就並雇有其他全日制研究人員,然後由雇主向移民局提出申請。 | |
3. | 小王得到了美國一所大學的聘請邀請他過去執教,他想知道什麼樣的職位才是EB-1B中所謂的永久性職位? |
移民法中規定的永久性職位是指沒有固定雇用期限的職位。一個工作職位,如果有固定的工作期限,不論這個期限多長,都不是“永久工作職位”。相反,只要沒有固定的工作期限,就屬於永久性研究職位。對於優秀教授和研究員來說,“永久的工作職務”是指提供的職位是終身執教/研究或有望升為終身執教/研究的職位。 | |
4. | 誰有權威代表雇主在移民申請表上簽字,出具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的證明? |
有些大學和研究所規模龐大,部門複雜,但並不是每個部門都有權威與移民局打交道。在移民申請中,申請受益人的直接上司或是(院、系、研究所等)的領導都不夠權威代表雇主提供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移民局一般不會採納這些上司提供的永久雇用信函。最具權威的是大學或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門,移民局對大學人事管理部門的簽字和永久性研究職位或正式教職證明幾乎從不提出疑問。 | |
5. | 申請EB-1B對受益人的工作經驗有何要求? |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至少需要有三年以上的專業經驗。受益人的申請材料中有以前雇主或現任雇主出具的證明信,說明其在教學或研究領域有3年以上的工作經驗。為獲得學位所做的研究不能算作專業工作經驗。雇主的信中必須寫明寫信人的姓名,地址,工作頭銜,以及對該受益人工作職責的描述。 | |
6. | 據說EB-1B的推薦信很重要,那麼推薦信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
申請中的推薦信應該由受益人所在領域內的專家撰寫,一般來說,推薦信應該包含的內容有: a) 表明推薦人有資格發表自己的觀點,即他是此方面的專家 b) 外籍申請人的背景和取得的成就,同時還有解釋說明其成就是原創的學術貢獻 c) 解釋說明外籍申請人出版的作品的重要性,和他的獲獎項目,是專業協會的會員(如果有的話) | |
7. | 我聽說EB-1B的案子被拒的很多,請問申請EB-1B申請材料的準備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
在此類申請中受益人準備的材料往往太過專業,無法把自己的工作內容以簡單清楚的方式表達出來,移民官員並非受益人所在領域的專家,不瞭解太過專業的內容;或是受益人整理的個人資料太過於繁雜,導致移民局無法瞭解申請人資歷的重點;或是受益人對自己貢獻的描述太過分散,使得移民局很容易挑毛病等等,這些常見的錯誤都需要注意,應當儘量避免。 | |
8. | 我在美國一所大學博士畢業了,學校留我任教,為我提出了EB-1B移民申請,那麼我在國內的家人也可以和我一起申請移民嗎?我的孩子可以在美國讀書嗎? |
當然可以。EB-1B優秀教授或研究人員移民的一個優點就是主受益人可以攜其配偶及21周歲以下的子女,全家移民,而且您全家的綠卡是正式綠卡,不像投資移民頭兩年是條件綠卡。您的子女不但可以在美國上學,而且可以享受低廉的州內學費,畢業後還可以自由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