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最高法院負責解釋美國憲法,這就是說所有涉及憲法的案件都處於最高法院的管轄權範圍內(有些案件可以通過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有原始管轄權,審理涉及美國所簽國際條約的案件或牽涉到外國政府高官的案件(不論是與美國聯邦政府還是與州政府相關的案件)。所有爭訟案件,只要美國是一方當事人,最高法院都將發揮其在司法上的作用。
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效力。判決一旦作出,當事人不得向其他任何法院申訴。
每年都有很多向法院提交的案件(接近7,000件),但聯邦最高法院只聽審其中的小部分-大約150件。在判定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上,最高法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就是我們所知的“司法審查”,即通過政府的司法機關對國會權力進行審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03年“馬伯裏訴麥迪森”(Marbury v. Madison)一案對國會法律首創違憲司法審查之先例,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明確宣佈國會1789年頒佈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物件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聯邦最高法院的期間開始於每年10月的第一個星期日,結束於每年的六月,由總統征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法官下面設有書記員和秘書,幫助其在法律圖書館研究法律事實,起草法律文書等。法官在聽完雙方當事人的口頭辯論後將對該案進行投票表決,並且可以隨時改變他們的主意。一旦獲得了大多數人意見,法官將簽署該判決。當然,持反對意見者可以寫一份異議書。即使他們同意大多數意見,也可以在某些問題上持不同看法。他們可以將對案件的保留看法記錄下來表明他們是如何作出該判決的。法官也可以通過討論和辯論,嘗試改變其他法官的看法,改變他們最初的投票決定。
一旦判決作出並起草,法院就會公開宣佈法庭判決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