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學生(Law Student)
入學考試
由於美國的法律教育是大學本科後的專業教育,因此法學院不參加大學(College)本科生的入學招生考試,而是單獨的全國法學院入學聯考即LSAT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LAST是由私人公司管理經營的,測試的內容主要是語言能力、邏輯能力和分析問題、判斷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學院招生只面向已經大學畢業取得一個本科學位的人士(當然是非法律本科的學位,因為美國大學沒有我們所說的法律本科),當然在應試者中已經取得其他專業的碩士學位甚至博士學位者也大有人在。
轉學法律的目的
這些學生大都有工作經驗,年齡較大,相比一般的本科生也更為成熟。他們在人生的這個階段改學法律的目的就是轉行從事法律工作,而絕對不是為了取得高學位(法學院畢業可以獲得“法律博士”學位,即Juris Doctor),因為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對他們將來執業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在我們這裏,許多人在大學本科畢業後考法律研究生是為了取得高學歷或進大城市,而且很大的問題是用人單位將工資待遇與你取得的學歷學位掛鉤,而不是先看看自己需要什麼樣的職位,這個職位的工資待遇應該如何,然後再去招人。被錄取的人不管取得的是本科或碩士或博士學位,其工資待遇都是一樣的。我國的這種人事制度,助長了社會追求高學歷的不良風氣和教育學術界的腐敗,不僅造成了人才市場的極不合理的高消費,而且造成了我國有限教育資源的嚴重浪費和不重視本科教學現象的蔓延。
學費
法學院都是收費上學的,沒有我們這樣的免費研究生教育。而且法學院的學費極其昂貴,一流法學院如Yale, Harvard, Chicago, Stanford, NYU, Columbia, Duke等每年學費高達約二萬三千美元或更多,再加上生活費每年每位元學生一共約需要三萬五千美元之多,三年約需十二萬元。這麼多的錢對有些學生來說不成問題,因為他們工作時已積攢了不少錢。對其他的學生來說,學校的獎學金很少,因此主要靠借錢或貸款了,銀行給這些學生提供低息貸款,等學生畢業後賺了錢再收回貸款。銀行樂意這樣做是因為這些學生都是他們潛在的客戶,由於銀行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幫助了他們,因此有了感情,今後這些學生畢業賺了大錢仍會繼續在資助過自己的銀行開戶,從而給這家銀行帶來生意。對學生而言,他們把這筆昂貴的學費作為自己人生的一筆投入,毫不猶豫,毫不後悔,而且感到很值得,很賺,因此心甘情願交錢給學校。
學生活動
法學院學生的活動是十分多樣的。除了編輯出版法律評論和其他法律刊物外,他們還組織各種各樣的專業協會、學會,如死刑研究會之類的邪門學會也有。另外還有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幫助有需要的人士打官司。
“畢業分配”
法學院學生念完三年的JD課程,取得了“法律職業博士學位”(實際上是法律第二學位),大部分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當然有些學生也會參加一個律師資格考前培訓班。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後,當然開始做律師,可以在私人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公司裏做全時法律顧問等。其實在臨近畢業時,學生就已開始找工作。法學院專門有一個Career Center相當於我們的“畢分辦”,幫助學生找工作。用人單位也會把有關招聘資訊提前告知自己中意的法學院的“畢分辦”。美國每年全國法學院畢業人數達數萬之多,但沒有“分配難”的問題,實在是個奇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學院的JD畢業生幾乎沒有人有興趣再念研究生的。
三、教員(Faculty)
教授(Professors)
當今美國一流大學與二流、三流大學在硬體設施方面已沒有什麼根本分別,各大學可以說都大同小異。那麼區分一流大學和二流、三流大學的重要標準就是師資隊伍的強弱。一流大學最重要的特徵是有一流的大師、名師,可以培養一流的人才、出一流的成果。名教授是大學最重要的財產。因此各大學都不惜重金在全世界聘請大師來任教。以紐約大學(NYU)法學院為例,過去這個法學院並不怎麼樣,可以說是較差的。後來他們得到一些巨額資助,就在全美、在全世界重金聘請大師、名師。像牛津大學的Ronald Dworkin教授是西方非常知名的法理學家,NYU想辦法把他“挖”過來,牛津不同意,最後雙方就協商把Dworkin教授作為兩校雙聘教授。美國第一代研究中國法律的著名專家、原Harvard大學法學院教授Jerry Cohen被“挖”過來了,而且一直被視為法學院的寶貝。這樣的例子簡直不勝枚舉。不僅如此,NYU還通過她的Global Law School Program(全球法學院專案)把全球五大洲的名教授請來做“全球教授”,給學生開辦課程。這些教授有外國的退休首席大法官、司法部長,有各學科的國際級權威。我國臺灣的著名法史學家張偉仁教授也被聘去講中國法律史。學生在這裏可以聽到全世界最有名的教授的課,每一個教授都“有一個說法”,在這裏幾乎每一門課都由他們所能聘到的本學科最權威的教授來講授。難怪學生願意支付如此昂貴的學費來念書,確實從這裏畢業後,學生感到真的長見識、學知識了。就在不久前,美國總統Bill Clinton和英國首相Tony Blair還訪問了法學院並發表了演說。
當然被聘請的教授的工作條件十分之好。教授們都有獨立的辦公室,幾人合用一個秘書。對特殊的教授在安排課程上十分靈活,取決於教授的時間。
為了廣招人才,法學院聘教授的方式十分多樣,針對不同的情況不同處理,因此有許多不同Title的教授,目的是爭取這些名人關心支援學校的發展,可以Involve進來。NYU法學院的教授有好多類,當然最主要、最鐵杆的還是全時教授(Full-time Professor),另外還有雙聘教授(Jointly Appointed)、兼職教授(Adjunct Professor)、訪問教授(Visiting Professor)、全球教授(Global Professor)等等。
還需提及的是每一個教授都積極參加院裏的活動和管理。美國大學法學院下面不設系和教研組(“本科”也不分專業),但有很多研究所、中心或乾脆就叫項目,教授們分別擔任所長、中心或專案的主任,很多活動包括接待和學術交流並不用院長或副院長出面,除非院長、副院長有興趣參加。
另外美國大學教授的Tenure制度是我們應該學的。在中國每一個人都從參加工作那一天起就自動取得Tenure,可以終身享用,除非自己厭煩了。我們的聘用制度必須改革不可。
四、法學院院長(Dean)
法學院通常由一個教授擔任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最主要的任務是日常行政和籌款,院長往往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對外聯絡和籌款活動上。一般還有幾個副院長和助理院長協助院長工作。以杜克大學法學院為例,院長是Pamela B. Gann教授, 有一個資深副院長(Senior Associate Dean)和一個助理院長(Assistant Dean)共同負責教學和學術事務,還有四個副院長(Associate Dean)和兩個助理院長分管圖書館和電腦服務、國際交流、招生和學生財政資助、畢業“分配”、學生事務、對外交流事務。耶魯大學法學院除了院長Kronman教授外,還有副院長和助理院長9位,當然其英文的Title是不同的,有一個稱為Deputy Dean,法律圖書館館長也是院領導的核心成員之一,排在其後,其他稱為Associate Dean和Assistant Dean。在NYU法學院還有Vice Dean一職也是副院長。因行程匆匆,未及深究這些不同稱呼的副院長有何區別。
美國大學法學院的體制很有特色,值得認真研究。由於法學院是本科後的專業學院,不是純學術性的院,與自己的行業協會……律師公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和全國大學法學院聯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Schools)關係密切,因此在大學裏的自主權較大,基本上一切事情都有法學院自己來管理,所以需要這麼多院領導來各自分管一攤兒事。法學院就像一個製造律師的工廠一樣,從“進貨”(即招生Admissions)到生產管理(teaching)一直到“銷售”(即畢業找工作Career Counseling and Placement, )都由學院自己來管理,因此事情也就特別多。
摘自:法律驛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