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你問我答》(You Asked)系列的答問文章之一。
大衛•加蘭德(David Garland)是紐約大學的亞瑟•T.範登比爾特(Arthur T.
Vanderbilt)法學教授和社會學教授。著有《怪異的機制:在廢除時代的美國死刑》(Peculiar Institution: America’s Death
Penalty in an Age of Abolition)和《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答案就在於美國聯邦政府對各州法律的權威有限、州政治與聯邦法律的互相影響和美國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上的作用。
不同州,不同刑罰
美國強調聯邦主義和地方自治,其結果之一是使這裏成為對死刑沒有一定之規的地方,即有關死刑的法律和實施因州和地區而異。
16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沒有死刑——1846年密歇根州第一個廢除死刑,紐約、新澤西、伊利諾州和新墨西哥州在近年結束死刑。
另外20個州(以及聯邦政府)設有死刑法律,但很少使用。堪薩斯州和新罕布夏州幾十年不曾處死過任何人,因此屬於有名無實的“死刑州”。其他像加利福尼亞州和賓夕法尼亞州,雖有許多殺人犯被判處死刑,但極少執行處決;在這些州有數百“死亡簿上”的囚犯。
另外15個州——大多在南方——設有死刑法律,判處死刑,也執行死刑。即便如此,被執行死刑的案例相對較少,而且都只有在經過多年的法律抗爭後才實施。從判決到執行的平均時間是14年。
在實踐中,死刑只可用於重度謀殺罪,即情節嚴重的謀殺。即便在最惡劣的罪案中,死刑也屬例外,而非慣例。2010年,美國發生了約1萬4千件命案,其中114件被判死刑。大多數死刑案很可能被上訴法院推翻或被州長減刑。2010年共有46人被處決,接近近年的平均數。
死刑數量下降
大約300年前,有組織的社會把死刑用於眾多類型的罪行和罪犯上。今天,死刑在大多數發達國家,特別是民主國家被禁止。截止2010年,95個國家廢除了死刑。9個國家廢除了對普通罪實行死刑;35個國家有死刑的法律,但在過去10年裏未曾實施處決;58個國家執行死刑。
對這種變化的一個解釋是,現代政府發展了較為不暴力的手段——包括員警和監獄——控制犯罪和懲罰罪犯。隨著這些社會變得更加有秩序,其政治也變得更民主、更人性化,死刑變得不那麼必要與合理。
20世紀初,大多數發達國家仍然保留死刑,但較少實施。美國雖然兇殺率相對較高,也參與了這一改革,而且常常領先。美國的一些州屬於最先縮小了死刑範圍、廢除了公開行刑並徹底廢除死刑以及力爭以較少痛苦的方法執行處決的地方。
到20世紀末葉,歐洲國家一個個廢除了死刑,法國最後在1981年廢除。許多美國的州沒有步其後塵,而將死刑保留至法國拆掉斷頭臺30年之後的今天。
最高法院的判決
能夠有權決定在全國廢除死刑的一個美國機構是美國最高法院,它可以通過宣佈死刑違憲而將其終止。這在1972年近乎發生,當時法院的多數法官裁定,死刑,按照當時州裏所執行的方式,違反了憲法保證的正當程式、平等保護和禁止殘酷和非常懲罰的條款(費爾曼訴佐治亞州一案,Furman
v. Georgia)。
在費爾曼案之後的多年裏,35個州通過了新的法律,重新引入了死刑,但改革了程式,設立了防止專斷和歧視的保護性措施。鑒於出現這種政治支持,表明大多數美國人不認為死刑是“殘酷和非常的”,最高法院針對這些改革在1976年宣佈,死刑如果根據得到認可的程式執行可以是符合憲法的。
自那時起,最高法院力圖監控和規範各州如何執行死刑,並為做到合憲而進行介入。其結果是,在聯邦和州法院形成了一個上訴和定罪後復議疊加的複雜程式,造成很大的耗費、延誤和不確定性。這個由地方民主程式和聯邦憲法之間互動而產生的複雜體系似乎在美國不甚得人心,無論一個人是否支持死刑。
不同的民主體制,不同的立法程式
幫助帶領改革死刑運動的美國,落在了廢除死刑運動的後面。
這種自相矛盾是由這些法律通常被廢除的方式所造成。在死刑被從法規中刪除的國家裏,這是通過認為死刑不再必要或不再合理的國家政府自上而下實行的改革而實現。在許多情況下,即使大多數公民仍支持死刑,死刑也被廢除。死刑在大多數的西方國家(和其他一些國家)被廢除而在美國沒有,並不是由於公眾態度有差異——殘忍的兇殺在哪里都不得人心——而是顯示了政治機制上的差別。
地方權力,地方法律
美國的國會,不像歐洲的議會,缺乏實施全國廢除死刑的法律權力,因為美國《憲法》將刑法的立法權力歸於各州。50個州的每一個州(加上聯邦政府和美國軍方)都必須逐一廢除自己的死刑。這就是說,在全國廢除死刑需要的不是一個全面廢除法案(像其他國家一樣),而是需要52個不同的法案。時至今日,25個州在不同的時候廢除了自己的死刑,但10個州後來又恢復了死刑。
國會亦缺乏政治力量來強制廢除,許多州的立法議員也是如此。美國的政體使得民選官員比在其他國家更難以不照大多數公民的選擇行事。短暫的選舉週期、候選人選舉、軟弱的政黨和競選所需的資金——這一切讓民選官員很難遠離普通選民的意願。死刑仍寫在35個州的法律條文中可以被解釋為是當地大多數的民意所為——這種政治代表體制保證了這些民意能夠在州法律和地方實踐中得到體現。
自由主義、民主和死刑
自由民主國家——不像集權或神權國家——致力於限制政府的權利,保護個人的自由。因此,死刑使用不多,最後在大多數的民主世界消失。但每個國家自身都在“自由主義”和“民主”之間找到可行的平衡。
美國對地方大眾民主價值的特別強調——加之以最高法院對自由的詮釋——說明了美國為什麼依然存在死刑。
文章來源:美國駐華大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