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收養孤兒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美國對收養孤兒有嚴格的法律限制,要想收養孤兒,要審核包括家庭的經濟實力,家庭主要成員是否有犯罪記錄,心理健康狀況以及申請理由的合理性等。接下來,需要經過兒童與收養家庭的“匹配期”——孩子被送到一個兒童福利結構認定的收養家庭,領養父母與孩子試驗共同生活數月。這不算完,在美國,家庭確定領養關係後的幾年中,兒童福利機構每隔一段時間就會來調查被領養孤兒的生活情況,如果發現被虐待,不僅會解除領養關係,而且領養父母會受法律制裁。
2005年8月,美國“卡特裏娜”後,數百名兒童因父母死亡、失蹤或最終無法找到親屬而淪為孤兒。災難發生之初,這些與家人失去聯繫的兒童主要由政府或民間救援機構收留,如聯邦應急管理局在災區附近設立的收容中心,以及紅十字會、教會和慈善機構設置的避難所。災難過後,那些最終無法找到親屬收養的孤兒則被納入政府或民間的收養系統,包括各州政府下屬社會服務局開辦的孤兒院,以及由社會服務局認可並簽約的臨時收養家庭。這些臨時收養家庭由州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的條件和
程序物色並提供培訓,它們承擔起了大部分孤兒的撫養任務,並可以按規定從政府獲得一定的經濟資助,不過這些臨時收養家庭對孤兒的撫養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收養。對於那些可以被收養或領養的兒童,當地政府負責兒童福利的工作人員,將會為他們尋找適合的收養家庭,並定期回訪。
對領養家庭的資格有嚴格規定和審查
在美國,孤兒的收養或領養事務由各州政府下屬的兒童福利與社會服務局負責管理,這些機構就什麼樣的個人或家庭具有收養或領養資格制定了許多規定,例如年齡、收入、身體健康和心理狀況以及是否有犯罪記錄等,對收養資格的認證通常需要幾個星期才能完成。而在被收養兒童方面,只有經法院認定為包括父母和直系親屬在內的家人無法或放棄撫養的兒童,才有可能成為被收養或領養的對象。申請被批准的收養人通常需要在有政府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與被收養的孤兒見面,培養感情,而在辦理有關收養的法律手續前,還會有一段臨時的匹配期,這一期間如出現任何問題,政府負責兒童福利的工作人員將出面中止收養關係。
美國人熱衷於領養別國孩子
由於美國國內有關領養孤兒的嚴格法律限制,除了收入、住房等眾多限制外,還要有漫長的“匹配期”,許多領養家庭為了避免繁瑣的法律程序,喜歡前往法律限制較為寬鬆的國家領養孤兒。
有數據顯示,2010年美國人共收養來自其他國家的孤兒11058名,其中3401名來自中國,占總數的26%,也就是大約每4名外國孤兒中就有1名來自中國。美國也是收養中國孤兒最多的國家,從1999年至2010年,共收養中國孤兒64000余名,在最高峰的2005年曾達到過7900名,在當時每3個孤兒中就有1個來自中國。
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
美國的針對兒童的法律法規有一條中心思想:國家才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監護好孩子,國家有權力也有責任接管父母的監護權。所以美國有一條法律規定:不得讓不滿12歲的兒童脫離監護人獨處,否則後果很嚴重。
之前幫朋友的朋友轉發過一篇博文:兒子被美國兒童中心帶走了,她該怎麼辦,就是華裔女子的兒子因一年內四次骨折,被美國兒童福利機構懷疑有虐待兒童的嫌疑,所以孩子被兒童機構帶走。相當於美國政府懷疑這對父母不具備當父母的資格,所以暫時收回孩子的撫養權。
美國對孤兒院的監管十分嚴格
美國的孤兒院,無論是政府經營的,還是宗教團體、民間組織經營的,不但收留那些被遺棄的孤兒,那些因家庭暴力或父母被剝奪監護資格的兒童,也會被政府機構強制從父母等監護人處帶到孤兒院。美國對孤兒院的監管十分嚴格,孤兒院能容納孤兒的數量、孤兒和護理人員的比例、設施和場地面積等都有嚴格規定,如果不達標則隨時取消資格。由於孤兒院大部分支出是由政府撥款,政府財稅部門對孤兒院的賬目會進行嚴格審計,重點監控善款來龍去脈和是否存在營利現象;政府兒童保護部門和民間機構更會全方位監控被收養兒童的狀況,以隨時發現虐待等苗頭,避免兒童利益受到侵害。
要問美國的孤兒到底由誰撫養,答案就是:國家,或者說,全民。
最後,借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裏的一句話:“一切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原則”,希望天下所有的孩子們都能最大限度的幸福。
文章來源於:紐約高娓娓的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