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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陪審團制度到底有什麼優缺點呢?”另一網友說:“陪審團制度我覺著有利有弊,每個公民都可以行使一下自己的權利,這樣才有一點當家作主人的感覺。“
在美國通常案件一般有幾個解決辦法,第一:認罪量刑;第二:庭下仲裁;第三:陪審團裁決。
一言以概之,我認為古老陪審團制度確實有它的“公正”性,所以這個體制在社會高度文明發達的今天才沒有被淘汰,因為陪審團是隨機的由一群不同經濟地位、社會層次、職業、種族、年齡的男女組成,能代表方方面面,使問題在不受偏見的影響下得到“合理”解決。這是“利”的一面。但有時一個案件托的時間太長幾個星期幾個月;有時案件聽證一半,被告和原告可能又採取庭下和解,浪費納稅人的的錢,這是“弊”。
假如你被冤枉,你肯定不會認罪,更不會庭下和解,陪審團的裁決便成了你最後的希望,不是嗎?
如果你犯了罪,特別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死罪),律師會讓你走漫長的訴訟過程,最後由陪審團決定你的命運,這樣你不光可以多活幾年,還有僥倖心理,萬一陪審團裏面有一個反對死刑判決的人,那你豈不撿回一條命?
俗話說:“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因為陪審團成員沒有見過死者,加上“見面三分熟”他們的同情心都在生者上(被告),律師再打一些種族牌,成長坎坷史等等,這也就是為什麼陪審團很少做出對罪犯裁定死刑的判決。
文章來源於:加州姐姐的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