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名陪審員有何感受?數百萬美國人會對這個問題作出各自不同的回答。但是,他們都參與過庭審,目睹審理的全過程,並最後對某個公民是否有罪作出裁決。如此眾多的普通人都能回答上述問題,這充分體現了美國人民所崇尚的開放與民主的理念。
美國絕對不是一個完美的國家,我們也沒有一個完美的司法制度,但是我們的公民陪審團傳統卻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會,讓普通美國人能夠以直接和富於挑戰性的方式參與維護法治和建設一個公正的社會。
我們不應把這個制度理想化(美國絕大多數案件是在不經過陪審團審理的情況下結案的,記住這一點很重要),而且如果過分強調陪審團制度所體現的公民參與的良好特徵,我們就會忽略美國法律實踐中範圍更廣的結構和管理特徵(如辯訴交易)。儘管如此,任何想要瞭解美國法律運作的人都必須正視陪審團並瞭解它在法庭上和美國人生活中的作用,這裏所說的美國人包括被控犯罪的人和承擔義務幫助決定被告命運的人。
我是一位歷史學家,在美國一所大學任教。我從事的專業研究是17世紀到20世紀的科學技術史,但沒有受過正式的法律教育。但在大約十年前,我根據我在曼哈頓一件謀殺案中擔任陪審團團長的經歷寫了一本小書。這本書題為《陪審團庭審》,描寫了一個陪審團為在一樁棘手的案件中作出裁決而經歷的種種困難。該書出版後受到廣泛關注,並一直被法學院學生和決策人士用作瞭解陪審團運作方式(及缺陷)的讀物。在本文中,我的目的是簡要介紹我在那本書中詳細講述的故事,並反思我個人擔任陪審員的經歷和體驗。
令人髮指的謀殺
1998年夏天,員警踢開曼哈頓下城一間小公寓的門,只見藍道夫•卡夫(Randolph Cuffee)臉向下倒在窗戶下的角落處。人已經死亡,脊背上部、頸部和後腦部有20多處刀傷。不消說,這些刀傷慘不忍睹,但致命的傷口卻沒有暴露:胸口的一刀劃破了他的主動脈,那一刀使他不過幾分鐘便斷了命。
兩年後,當我坐在曼哈頓一個法庭的陪審席上,目睹公訴人出示死者的照片時,員警已經抓獲持刀殺人的青年蒙特•米爾克雷(Monte Milcray)——他與他的律師坐在法官面前,兩眼直視前方。米爾克雷聲稱,有一天他在紐約的街道上行走時,碰上一位漂亮的女青年。女青年跟他攀談起來,並把她的電話號碼給了他,提出他們可能再見面。他接受了女青年的邀請,有天晚上便打電話給她,並被告知去她位於格林威治村(Greenwich
Village)的公寓的路線。在他到達公寓後,她把他領進一個光線暗淡的小房間,他們然後坐下來看一部很有挑逗性的電視節目。
但是,正在他們開始脫衣時,米爾克雷才發現他的新相識並不是一個女人,而是一名男子——他站在米爾克雷及閘之間。據米爾克雷說,接下來發生的事情是一個男人企圖強姦另一個男人。在搏鬥中,米爾克雷從褲袋裏抽出一把小刀並刺向進攻他的人,先是胸部,由於對方緊緊抱住他不放,他便用刀一次次刺進對方的背部。卡夫撲倒在地後,米爾克雷沖出門,逃之夭夭。
無論如何,這是他講述的許多故事中的一個。他的講述有幾種。
最初,米爾克雷滿身血污地(他揮舞小刀時幾乎斬斷了自己的小指頭)逃進紐約市擁擠的街道,他乞求路人的幫忙,進了一家醫院,並稱他遭到一夥白人男子的襲擊和毆打(他和卡夫都是黑人)。只是到後來,員警到醫院去逮捕他,與他對質,說他是殺害卡夫的嫌疑犯時,他才承認自己是兇手,並在認供中講出這番非常離奇的勾引和男扮女裝的故事。(找到米爾克雷表明員警的猜測頗為準確:在出現持刀殺人案後,探員總是到當地醫院去搜查,看是否有手上受傷的人,因為在拿刀砍人時非常容易砍傷自己)。隨後事情的經過是,當米爾克雷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時,他的故事又變了,聲稱他實際上曾在電話聊天交友服務中與卡夫相識,但關於他以為卡夫是女性,並企圖強姦他的那部分,他堅持原來的說法。
應召擔任陪審員
我是如何捲入這一切不愉快的事情之中的呢?作為一個好公民,我不過是曾經為參加投票而登記,不料由此帶動了官僚體制的輪盤。當時,我和妻子轉租一個朋友的公寓,我們剛剛完成學業,步入職業生涯:妻子從事基層政治組織工作,我則正在把博士論文改寫成一部書,希望能夠找到一份教職。
我們倆都很忙,因此當我從信箱裏接到通知,要我務必到法院大樓(就在我們公寓的南面)去履行陪審員義務時,感到非常惱火。我大聲抱怨,但還是去了,在一個很大的等候廳裏坐了大約一天,等候抽號,被抽中的人被帶往不同的房間。
在抽到我的名字時,我仍在想,我做陪審員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每一個可能做陪審員的人都須經過叫做“一切照實陳述”(Voir Dire)的程序,即由各方律師和法官向此人提出一組問題,以便“感受”一下這個人是否“適合”擔任此案的陪審員。在這個
程序中可基於多種原因將不合適的候選人排除(例如,你聲稱自己是種族主義者,或者非常害怕,或者你對這樁案子已經形成傾向性很強的個人意見),而我猜想我大概會因這種或那種原因而被認為不適合當陪審員。
但情況卻不是這樣。儘管我在回答問題時表明自己的意見偏向(例如,我表示反對死刑,並說如果我給一個可能被政府處死的被告判罪,我可能在良心上感到不安),但我仍被選中,並且竟被任命為陪審團團長,而這個陪審團包括12名背景各異的陪審員:四名男性、八名女性;九個白人、兩個黑人和一個拉美裔人;其中約一半人在30歲以下,約一半人是從事不同工作的專業人員。在此後的三個多星期裏,我們相互間有了很多瞭解。
我無法復述我們所聽取的那些一波三折的證詞,也無法描述我們在隔離中為作出裁決而進行的高強度的審議。在審議像我們所面對的這種重大案件時,陪審團常常被置於禁閉之中,努力就案情達成共識。因此,在我們作出最後裁決前的66個小時裏,我們不能回家,也不能跟家人通話。我們去用餐時必須有法警陪同,在旅館裏過夜時有警衛看守。
所有這一切遠非令人愉快的公民教育,而是以一種令人不安地方式體驗國家權力和應對一樁血腥案件。我們在鎖閉的陪審室中忍受煎熬,努力瞭解我們的責任,試圖理清一大堆複雜而又相互矛盾的證據。其間有眼淚和爭吵,有觸動靈魂的沉思,有關於上帝、同性戀、真理和公正的討論。這是一種超越極限的民主審議。
判決
最重要的是,我們努力要弄明白,在何種情況下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才算排除了“合理懷疑”。這是一個很高的標準。當被告聲稱自己的行動純屬自衛時,舉證責任仍由公訴人承擔——公訴人必須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前提下證明被告的行動不是自衛。兩名男子進了一個房間,只有其中一人出來,聲稱他是自衛。沒有證人。而且兩人都不曾有過暴力犯罪的前科。誰能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前提下證明活著的這個人是在說謊?
我們做不到,因此,我們最終宣佈被告無罪。
我們對此並不滿意。我們不喜歡被告。我們認為他很可能在整個事件中都在撒謊。我們認為很有可能是他主動行兇殺了卡夫,而卡非很可能是他的情人。但是我們也認識到,我們的責任不是推斷可能或很可能發生的情況,而是裁定公訴人是否在排除合理懷疑的前提下證明了犯罪行為。
正義是否在我們主審的法庭上得到伸張?坦白地說,我對此沒有把握。我們是否依照指示應用法律?我認為我們是這麼做的。我們在離開陪審室時提醒自己,“無罪”裁決並不意味著清白無辜。
舉證要求為何如此之高?在這方面我們從擔任陪審員的經歷中學到很多東西,因為我們在整整四天裏處於隔離之中,失去了自由,得以領略令人恐懼的國家權力,在這種強權之下,一位公民最終只能依賴其他公民為自己提供保護。對我來說,這是我在當陪審員期間學到的最深刻的一課,我永遠不會忘記。
人們有時問起我是否認為陪審團制度行之有效?我援用溫斯頓•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的名言回答說,民主是最糟糕的政體,但所有其他的政體除外。為了建設社會,我們必須相互懲罰各自的犯罪行為。由誰決定生殺予奪?在美國,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由與被告類似的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毫無疑問,這種安排並非總是好事,但是否有比這更好的選擇?真的嗎?
文章來源:美國文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