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投資移民的主要目的國之一。為了刺激經濟,最近有人建議將投資移民從投資實業擴大到購置房產。因為來自中國的買主在近年美國房產的外國買家當中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如果購屋定居一旦通過立法程序,可以預期美國房產的中國買主將大幅增長,這些人將立即取得居留簽證,獲得在美國定居的資格。我們都知道,成為美國居民可以享受很多法定的權利,同時也需要遵守相應的義務,其中就包括需要申報海外資產,而且在海外的收入需要按規定納稅。
據美國國稅局(IRS)估計,每年應收稅款與實收稅款之間有3000到5000億美元的差距。其中利用海外金融帳戶逃稅占相當大的比例。參議院常設調查小組委員會(Permanent
Subcommittee on Investigations)主席卡爾•萊文(Carl
Levin)去年披露,利用海外帳戶逃稅使得美國每年稅收損失大約1000億美元,其中300到600億為個人逃稅,400到700億為公司逃稅。
為了打擊洗錢、逃稅等金融犯罪,美國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BSA),規定美國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客戶用現金購買可轉讓票據的記錄,並且要向政府報告任何人每天累計超過1萬美元的交易以及其他有洗錢、逃稅嫌疑的交易活動。該項法律後來幾經修訂,增加了外國銀行帳戶申報(Foreign
Bank Account Reporting, FBAR)法,並於2003年4月授權國稅局執行。
FBAR針對的是稅務意義上的美國人(U.S.
Persons),即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在美國成立的或按照美國法律建立的實體,包括公司、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按照美國法律設立的遺產或信託基金,還包括當年在美國居住31天以上、含當年在內的3年內在美國居住的折算天數超過183天的居民。他(她)們如果擁有海外金融帳戶,只要在一年裏的任何一個時間全部海外帳戶的金額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即便這些帳戶沒有帶來收益,也需要按照FBAR的規定,填寫TDF90-22.1表,在次年的6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申報。而海外帳戶的收益則應該在4月底納稅截止日期之前,在報稅的同時向國稅局申報,其中利息和普通股股息填寫1040表的附表B,遺產和信託基金收益填寫1041表等。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如果因為種種原因,不能按期向國稅局報稅,可以申請延期,但是向財政部申報的TDF90-22.1表是不能延期的。
目前尚未過去的金融風暴對美國經濟帶來很大衝擊,為此國會於2010年制定了恢復就業雇傭獎勵法(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 HIRE),該法的一部分即海外帳戶稅務遵守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將上述FBAR對美國人需要申報海外金融帳戶的規定擴大到其他海外金融資產,例如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產品。從2010年3月18日開始,如果包括海外銀行帳戶在內的所有海外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則需要在稅務申報時填寫新制定的8938表或修訂的8621表,分項列報所有這些金融資產,而且其利息、紅利及增值等都要按照收入納稅。目前國稅局已經公佈了新表格的草案,可能會在2011年稅務年度正式實行。
近年來利用海外帳戶逃稅轟動一時的案子是瑞銀為美國客戶隱瞞應稅資產。瑞士也有銀行保密法,但是它的目的是保護客戶的隱私,只要沒有確鑿證據可以證明客戶有犯罪行為,任何外國人、外國政府及其執法機關無權調查任何人在瑞士銀行開設的帳戶。美國司法部認為瑞銀協助大約52000名富有的美國人將未繳稅的資產存入該行。在面臨起訴的情況下,瑞銀在已經提交數百名涉嫌逃稅的客戶信息之後,又在2009年2月向美國提供了250名客戶、大約200億美元存款的資料,同時交納了7億8千萬美元的罰款和稅款。其後經過兩國高層協商,瑞銀進一步提供大約8000名美國富人的存款信息。
在針對瑞銀的司法行動取得初步成果之後,美國國稅局先後在2009年和2012出臺海外金融資產自願申報計畫(2009 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OVDP/2011 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Initiative, OVDI),鼓勵那些涉嫌利用海外市場轉移資產逃避納稅的人士主動申報,補繳稅款並繳納相對而言較低的罰金,從而免除起訴和巨額罰款甚至可能坐牢。2009年就有15000人主動加入OVDP計畫,補交的稅款和罰金為22億美元。加入2012的OVDI計畫則有12000人,單是補繳的稅款和利息就有5億美元。
最後,還要提醒那些準備到美國定居者一件事情,就是如果在美國之外擁有房產,本人移民來美之後將海外房產出租,則租金在扣除管理維護費用之後要記入納稅收入。如果將房產出售,則超過買入價的部分要作為收入納稅。
文章來源:美國駐華大使館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