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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錘定音 言論自由再占上風
流覽次數:3272     添加時間:2013/1/6

美國最高法院以八比一的比例,對一起牽涉到言論自由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原告斯奈德(Albert Snyder)雖然有四十二名參議員、四十八個州及華盛頓特區總檢察長(弗吉尼亞州及緬因州除外)、退伍軍人團體等的支持,但還是敗訴;被告菲爾普斯(Fred Phelps)勝訴。由於這個案件牽涉到言論自由以及個人隱私兩大核心價值觀,判決一石激起千層浪,立刻在全美引起廣泛迴響,贊同最高法院判決者與反對者展開了激烈的爭論,互不相讓。

案件的起因是韋斯特波羅浸信會(Westboro Baptist Church)在牧師菲爾普斯的帶領下,多年來一直將陣亡將士的葬禮作為目標,選擇家屬為他們舉行葬禮的時候前往示威,他們主要是想以此引起社會輿論的注意,宣揚反對同性戀的主張。

2006年的一天,家住馬里蘭州的斯奈德為他的獨子舉行葬禮,他的兒子馬修生前是海軍陸戰隊士兵,前往伊拉克不到五個星期便不幸陣亡。儘管馬修不是同性戀者,但韋斯特波羅浸信會的七名成員還是在舉行葬禮的這一天前往示威。斯奈德氣憤不過,決定起訴菲爾普斯,理由是自己的宗教權利以及和平聚會權利受到了干擾,具體來說就是他有不受他人干擾舉行葬禮的權利。菲爾普斯牧師則爭辯說他們並沒有干涉葬禮,只不過是在警方規定的區域舉牌抗議,他們的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斯奈德起訴菲爾普斯的案件受到全美重視,因為這個案件牽涉到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則是言論、宗教、信仰、出版與集會自由。從法律的角度說,斯奈德有不受干擾地為自己兒子舉行葬禮的權利;但韋斯特波羅浸信會的成員也有示威的權利,這是他們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現在這兩項權利發生衝突,究竟應該如何處理?

在斯奈德起訴菲爾普斯的案件中,州檢察長、參議員、退伍軍人團體等站在斯奈德一邊;而《紐約時報》、美聯社、道鐘斯新聞社等新聞傳媒則站在菲爾普斯牧師一邊。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傳媒特別看重言論自由,舉凡牽涉到言論自由的案件,傳媒大多站在維護言論自由一邊,因為對於傳媒來說,言論自由是傳媒的“天賦人權”,也是傳媒賴以取信于讀者的重要基礎;失去言論自由的傳媒,猶如被閹割了的宦官,只能成為當道者手中的玩偶。

從普通民眾的反應看,絕大多數人不支持菲爾普斯牧師所為,很多人指責菲爾普斯牧師及其教會成員選擇在陣亡士兵家屬最悲痛的時候抗議示威是瘋狂的行為,完全不近人情。

這個案件在聯邦地區法院一審時斯奈德勝訴,法官並判菲爾普斯牧師五百萬美元的賠款;但菲爾普斯牧師不服提起上訴,聯邦第四巡迴法院改判菲爾普斯牧師勝訴;斯奈德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一般來說,能夠打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常常是比較重要或棘手的,而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判案時,常常會出現不同意見,案件的最後表決,很少出現像這次這樣八比一的一邊倒比數,這說明大法官手中的法律天平,還是偏重保護言論自由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裁決書中寫道:“言論是極有力量的,可以激發人們去採取行動,可以讓人們流出喜悅或悲傷的淚水。(韋斯特波羅浸信會成員)的言論造成了極大的痛苦。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事實,但我們無法對他們的言論造成的痛苦作出反應,即懲罰他們。”“我們選擇了不同的處理方法,即在公共議題上保護人們的言論,即使是傷害人的言論,以確保我們不會扼殺公眾辯論。”看來羅伯茨與他的前輩、百多年前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霍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霍爾姆斯當年就曾指出“憲法不是為了保護我們贊同的觀點,而是要保護我們憎恨的觀點”(the Constitution was not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thought we agree with but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斯奈德在最高法院判決後十分不滿地表示,大法官們缺乏起碼的常識。許多民眾也對法庭判決不滿,認為斯奈德承受了失去愛子的巨大悲痛,現在又要承受敗訴的痛苦,心靈上受到第二次打擊,對他來說十分不公平。目前已有七萬六千多臉譜使用者表示支持斯奈德,並且要為他分擔打官司的費用(據估計高達十二萬美元,不包括律師費,辯護律師是自願的,不收費);福克斯電視臺著名政論節目主持人歐萊利也表示要為斯奈德支付官司費。此外,許多讀者發表評論怒責菲爾普斯牧師等人的行為,稱他們的行為是卑劣的、不道德的,上帝不會同意他們這樣做。還有退伍老兵責問菲爾普斯牧師等人是否穿上軍裝為國服務過。

菲爾普斯所創辦的韋斯特波羅浸信會約有七十多名成員,大部分是他的親友,他自己有十三個子女,其中十一個獲得法律學位,他的辯護律師就是他的女兒。菲爾普斯以及他的教會成員認為美國容忍同性戀將遭到上帝的懲罰;而猶太人殺害了基督耶穌也將遭到懲罰。在2004年東南亞海嘯中,有許多瑞典人在泰國等地度假時遇害,菲爾普斯認為這是上帝對瑞典同性戀的懲罰。他的許多言論被視為仇恨言論,美國兩個機構將韋斯特波羅浸信會列入仇恨團體名單,英國甚至禁止他及他的女兒入境。

表達個人思想、挑戰正統時政、批評政府政策而不必擔心政府的處罰,這是民主的精髓。雖然美國人視言論自由為天賦人權,但他們對第一修正案給不同類型的言論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護看法並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護針對某個族裔或宗教的洩憤言論?是否保護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爭鬥言論”?淫穢材料是否也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傘之下?商業言論——公司推出的廣告或公關材料——是否應得到憲法保護?幾十年來,圍繞這些問題的辯論在政府和社會中始終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識。最高法院對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的裁決,對政府、團體、個人、傳媒如何在言論自由的保護下行使自己的權利做出了最新的詮釋。

 

文章來源:美國駐華大使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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