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們有一篇博文“政府大門八字敞開,歡迎民眾入內參觀”引起了讀者的不少議論,比如“成都全搜索新聞網”想知道“市民可以約見政府首長嗎?”為此,我們舉了一個最新的例子來說明普通市民也是可以約見州長的:“南卡羅來納州州長尼基•海利女士(Nikki Haley)5月31日星期四舉辦了一個‘四點鐘後開門’與民眾見面的活動,就是在下午四點後,一對一地與民眾見面,民眾可以與州長討論任何問題。不過由於想要與州長見面的人比較多,所以必須預約。” 為此,成都全搜索新聞網又提了一個問題:“關鍵在於預約之後的名單篩選過程,有標準嗎?”事實上,在南卡羅來納州長海利女士的“開門見客”活動中,採用的是“先到先得”的原則,完全沒有任何篩選標準,即誰先預約,誰先與州長面談,預約的方式是打電話,這樣比較方便。之外,也有讀者提了這樣一個問題:“ 請問有機會和州長共進晚餐或者午餐嗎?”
一篇談政府辦公樓對外開放的博文,引起讀者對民眾與“政府首長”關係的興趣,有點出乎意料。不過,仔細想想也不奇怪,畢竟“政府首長”這個概念在美國有不同於中國的含意。以州長為例,美國有50個州以及一個首都特區,按照中國的行政體制來理解的話,大概美國的“州”等於中國的“省”,“州長”就類似“省長”。但從行政權限來看,美國州長的權力與中國的省長不可同日而語。原因是,州長的管轄權根本管不到縣長(County
Executive,或稱郡長),也管不到市長,更加管不到區長。以我所居住的弗吉尼亞州為例,弗吉尼亞州現有95個縣、39個市,這些縣與市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獨立的,都有自己的人事、財政管理體系,並不受州長領導,所以,縣長與市長雖然只管一縣一市,比起州長管理一州的範圍要小,但卻與州長沒有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互不相干;這些縣長、市長們只對本縣本市居民負責、聽命於本縣本市民眾,而不是聽命於州長。
同樣,對於一個縣來說,縣長也管不到區長。以我所居住的費爾法克斯縣(Fairfax
County)為例,費爾法克斯縣是弗吉尼亞州的第一大縣,人口百萬,占整個州人口的13.5%。費爾法克斯縣分為九個區,這九個區的區長都是由本區民眾選舉出來的,按法律規定,這九位區長組成了縣監事會(Fairfax
County Board of
Supervisors),另外再民選出一位監事會主席,成為縣的最高管理機構,而縣長以及副縣長都是由縣監事會任命的。也就是說,從某種角度看,縣長不但不能領導區長,還要向區長們組成的監事會負責,區長們對縣長、副縣長的表現不滿意,可以開會表決炒縣長的魷魚。在費爾法克斯縣,縣長雖然管轄全縣,但卻管不到區長,他們之間也沒有上下級關係,各個區內的事務,由各區自己負責,所以對選民來說,縣長並不比區長重要。
由於費爾法克斯縣內各區區長是民選的,所以民眾遇事最先想到的是找區政府解決,而區政府則本著公開辦事的原則,隨時接待、解決民眾的問題。區長也經常舉行各種類似市政廳那樣的公開會議,與民眾溝通,民眾要與區長會面,只要事先預約就可以了,並非什麼難事。以我自己經歷的一件小事為例,可以說明要見“政府首長”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我們家院子前有一條人行道,這條人行道長年未修,有一些地方坑坑窪窪,一到下雨天就會積水,這在我們這個區內是很少見的現象。這樣的人行道不但對行人不利,也破壞附近住宅的美觀,間接影響住宅價值。幾個月前的一天上午我打電話到區長辦公室,想找區長談談這條人行道的維修問題,因為我並不清楚究竟由哪個部門來管這件事。接電話的是區長助理,我問她當天下午是否可以見區長,她說這幾天區長正好在休假,如果需要的話,可以預約。當她知道我見區長的目的與維修人行道有關,就主動告訴我,可以將相關資料(人行道的照片、所在區域等)先電郵給她,由她負責處理。對我來說,見不見區長是次要的,主要的是將路修好,所以便將資料寄給了她。
很快這位區長助理便回了信,說是經過他們的瞭解,這條人行道並不屬於區政府管轄,也不是本縣的財產,而屬於州交通局管理,所以區政府以及縣政府都不負責維修,但她表示會負責與州交通局聯繫。過了兩個來月,這位區長助理再次來信,解釋說由於州政府目前預算緊張,州交通局沒有經費來維修這條人行道,所以十分抱歉不能滿足我的要求。不過他們會在今後持續跟進,一旦州交通局有了經費,就會通知我。之後區長助理還打來電話與我直接溝通。我瞭解了這個情況後,一方面對區政府的工作表示感謝,另外一方面決定向本州議員反映這個情況,由議員出面向州政府反映,因為這件事是由州政府管的,目前還在溝通過程中。
州議員是民選的,自然要為選民說話,州議員與聯邦議員一樣,也分眾議員、參議員,為了聯繫選民為選民服務,每個議員都設有辦公室,有一批助手協助工作。有關州議員的工作情況,我會另外撰文詳細介紹。
根據我本人的經驗以及有限的瞭解,在美國一般的普通民眾對於所謂的“政府首長”並不感興趣,也不會想見這些“首長”,有事需要政府解決的話,找相關部門依法就能解決,如果具體負責管理的部門不能解決的話,找“首長”也沒有用,因為“首長”也要依法行事,並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發號施令;此外,州長、縣長、區長各自獨立,找州長解決縣長管轄的事、找縣長解決區長管轄的事是沒有用也是不合法的,所以根本沒有人會想到這樣做。與此相關的則是民眾要見各級“首長”並不難,因為有各種管道與方法可以見“首長”,因此見“首長”也就沒有什麼了不起了。
來源: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