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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制度的優點
流覽次數:4498     添加時間:2011/7/18

一、法律移植

對於國外已有的立法成功經驗,法律移植不失為一種簡捷而有效的借鑒方式。但移植需要技巧,移植不得法,不僅原有的法律制度的特性和優點會消失殆盡,而且可能破壞已有的程式,起到適得其反的作用。國際比較法法學會主席克雷波教授關於法律移植論述道:“在某些領域,特別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領域,法律規則是基於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價值觀念的,在財產法或勞動關係法領域的某些價值也是如此。在這兩個領域的法律移植,即將具有某種社會價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這種價值的其他法律管轄區中,必然是相當困難的。但是,在商務活動領域,並不具有如此根本差別。以至於不同國家的觀念就不能交錯繁殖。”大多數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立法經驗表明,商法是直接調整和規範市場經濟的法律,能直接地反映經濟生活的需求,符合經濟主體的利益。《美國統一商法典》雖為美國法律的產物,更是美國的市場經濟和商事交易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聯合國的一個法律專家小組在對《統一商法典》進行後指出:《統一商法典》作為一個基礎可以適用於任何一個市場經濟的國家,其第九篇(即擔保篇)無疑是當今世界各國中最為現代化、最為合理和最為完整的擔保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民法典,法律體系的模式選擇亦不明確,因而在商事立法模式上有更大的選擇餘地。因此,選擇以商法為核心的市場經濟體系的立法模式,則在立法技術上不必拘泥於民法中基於家庭人身和財產關係形成的各種倫理性原則,而是更直觀地反映經濟關係的本質屬性,使之受之于商法基本原則及調整手段的約束,真正體現市場經濟的需求,消除計劃經濟的殘餘。正如施米托夫所論述:“從實質上看,商法是或者至少應該是有理智的商人們的共識。這個法律部門相對來說不受和其他感情方面壓力的影響。這也許就是為什麼商法能夠比其他法律能更加從容地面對驚濤駭浪,在瞬息萬變的風浪中始終把握其航向的原因。”

二、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結合

《美國統一商法典》是一部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相結合的作品,貫穿著立法者的思想。現實主義注重法律的實用功效,要求法律能解除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強調法律對社會關係的規範作用,以此作為法律的最高目標;理想主義則強調法律自身體系的完備與嚴謹,制度的周密與無懈可擊,以此作為立法的最高要求。《統一商法典》的立法者是現實主義的法學的代表,針對美國普通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經濟的最新發展,對商事交易進行了極具想像力的創新,實現了簡化交易手續、提高交易效率的立法目的。同時,法典的起草人運用了大量的成文法立法技巧,如原則性條款、彈性條款的規定,力求實現法律的嚴謹與周密。

長期以來,我國立法的現實色彩比較突出,立法的動機往往來自於經濟生活的迫切需要。“法律宜粗不宜細”,“需要一部制定一部”等指導思想都是現實主義在我國的具體體現。這一立法思想對於迅速制定大量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有著積極的作用,但過分偏重于現實需要而忽略法律的思想往往影響立法品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立法呈現出的體系不協調、法律之間存在諸多衝突等現象大多與此有關。因此,完善我國商事立法,應當重塑法律思想,應當具有全局立法觀念,以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調整和規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種社會關係,以便於適應複雜多變的經濟發展。

三、法律經濟

對法律制度的經濟分析手段是從美國開始興起的,並在《美國統一商法典》中充分運用,即強調用交易費用等概念來對法律制度的效益價值進行分析。正如美國法學家所指出的:“法律,尤其是私法,是為盡可能地增加經濟價值和財富而設計的。法律強制的主旨或標準在於為將來價值最大化的行為創造動因。”

現代商法的立法宗旨和理念是促使商事交易便捷、安全地進行。正是這種商法與經濟的內在邏輯統一性決定了對商法進行經濟分析的必要性。在法律與經濟發展須臾不可分離的今天,應研究交換在社會化大生產過程中對商法的內在需求,以及商法應如何對商事交易效益和安全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保障,從中找出它的性,並使之意志化、法律化,從而使商事法更具理性。

這種分析手段雖然難以兼顧法律的社會價值,但對我國現階段的立法有著一定的指導意義。商事活動以利潤最大化為原則,因此,作為商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應以效益為其主要價值。商事法中出現的一些與經濟效益相悖的法律規定,是與立法目標不相符的,是制約法律功能發揮的。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發展過程中,大量的交易秩序需要由法律來創造和維護,這就決定了在法律制度的設計時,運用經濟性分析手段的必要性。從而要求立法者樹立效益觀念,在具體制度制定上,盡可能合乎商事交易的營利性要求,對一些重要制度要進行交易成本和交易費用的分析,突出經濟價值,促進經濟發展和效益增長。

四、商事慣例地位和性質

《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制定和實施,標誌著中世紀商人法在美國的復蘇,這表現為:

(1)法典的主要淵源是商事習慣和慣例。

(2)法典規則是在對商事習慣和慣例進行細緻考察的基礎上確立的,而不是憑空制定的。

(3)在實用主義法律觀念的推動下,美國法官在審查商事案件的事實時,開始對“僵硬”的法律規則進行改造並逐漸承認商事交易中的習慣性規範,進而確認貿易習慣和商事慣例的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可見,國際慣例在我國被區分為:

(1)作為的國際慣例即上升為國際法的慣例,如條約。

(2)作為法律漏洞補充工具性質及地位的國際慣例——即商法的淵源和表現形式的“國際慣例”。

作為法律漏洞補充功能的國際慣例適用是有條件的,它必須服從於法律或者整個法律秩序的目的,而不具備獨立的法律性,不具有法的一般抽象性與普通規範力。

國際慣例為“任意性”和“自治性”的法律規範已經得到國際的普遍承認。在市場力量的驅動下,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協調和統一已經取得初步的成效。這主要表現在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開始逐漸拋棄那種狹隘的“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的觀念,在對國際商事關係的法律調控中,已開始放棄單純的國內法律控制的做法,而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商法規則來支配他們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想像,隨著世界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跨國性商事交易關係的法律調控將進一步擺脫國內法律的桎梏,逐漸趨向統一。而我國立法中的現行的關於國際商事慣例的規定,無論是在含義、性質、適用範圍和條件等方面,還是在與實施中,均存有缺陷。為促進國際商事關係的進一步,有必要在今後立法中對國際商事慣例做出更、更具國際性的規定。

五、制定和完善商事法律體系

長期沒有融入到國際經濟體系和國際社會中,沒有機會參加有關國際經濟貿易法律規則的制定,處於被動的執行、被動遵守國際貿易法律規則的地位,以致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發揮作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正處於建立和完善過程中,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投資等有關的商事法律極為薄弱,有相當部分領域處於空白狀態,司法制度方面也存有許多弊端。加入WTO,中國法律將面臨調整。因此,應借鑒美國商事法典中開放性、能動性和具有保護功能的立法特性,依據WTO法律體系和國際商事慣例,制定和完善現代化的能與國際商事交易接軌的商事法律體系。

六、商法典與司法公正

商法典的制定對於保障司法審判人員嚴格執法與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表現在:

(1)從根本上解決審判實踐中依然存在的規則匱乏狀態,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

(2)商法典的制定,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證法官公正執法的重要步驟。

龐德指出:“法律是科學的,意在儘量消除司法過程中的人為誤差,排除貪污腐化和儘量減少法官無知或膚淺所產生危險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法官整體素質不高,不能完全適應嚴格執法的要求情況下,不能強調法官在創造所謂的“活的法律”方面的作用,而應該嚴格要求法官依循成文法,尤其是通過較為完善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這就需要儘快制定頒行商法典。

七、商事立法模式

縱觀世界各國立法,民商分立較之民商合一,不僅在傳統和現實中佔有支配地位,而且亦有深刻的理論根據。首先商法從其產生之初就具有鮮明的國際性,現代貿易理論也表明,為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應單獨制定商法典;其次是商業經濟活動所要求的便捷和效益,與民事活動所尋求的公平,在關注角度上存有較大的差異;最後是商法所調整的商業經濟關係變化較快、較多,為便於修改也應保持獨立。

就我國而言,隨著社會生產力與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國際商事法律關係愈趨興旺並愈加複雜。因此,堅持“民商法”和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概念和理念,就是混淆了家庭財產關係與市場交易關係兩者之間的根本不同性質,其實質就是在新形勢下仍然堅持簡單生產商品完善法,這種落後、陳舊的法律理念,是違背潮流的,它既不利於民法的現代化,更不利於商法的發展。並且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民法的調整愈加力不從心,從而出現了許多法律調整的空白點。因此,建立獨立的現代商法典勢在必行。

文章來源: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5523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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