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貨時間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都屬裝運港交貨,所以習慣上常把“交貨”與“裝運”等同。但要注意發生的例外情況。
1.確定交貨時間的方法
(1) 規定在某月內裝運
(2) 規定在某月月底前裝運
(3) 規定在某月某日前裝運
(4) 規定在某幾個連續月內裝運
(5) 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貨款後若干時間內裝運
(6) 規定在合同簽約後立即裝運(“即期裝運”或“儘快裝運”)
2.規定合同的交貨時間應考慮的因素
(1) 貨源因素:即貨源是否可滿足交貨時間。
(2) 運輸因素:貨物是否能按期運到合同規定的裝運地點按時裝運。
(3) 市場情況:有些貨物的市場情況是隨季節(或時間)變化的,應予注意。
(4) 商品情況:商品的防潮防熱等特點應考慮季節、航線地理等因素。
二、港口條款
裝運港:明確無誤地規定“裝運港”是制定合同的重要環節。
目的港:“目的港”通常由買方提出經買賣雙方同意而確定。
注意:
1.對目的港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非洲主要港口”等籠統的字句。因為國際上對此並無統一的解釋,而不同港口的裝卸條件、運費和附加費,也可能有很大差別。
2.貨物運往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船”的條款,以利裝運。
3.目的港必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4.對內陸國家的貿易,一般應選擇距離該國最近的、能夠安排船舶的港口為目的港。除作聯運承運人能夠接受全程運輸,一般不可接受以內陸城市為目的地的安排。
5.目的港港口名稱重名問題。世界各國港口重名的很多。凡有重名的港口,應加注國名,在同一個國家有同名港的,則還須加注港口所在國的部位。
6.目的港為“選擇港”的情況。有的進口商在磋商交易時,還未找到他們準備接貨的目的港。因此,有時可考慮採用規定“選擇港”的做法。但核算售價須按運費最高的港口為基礎,選擇港必須以同一航線的班輪寄航港為限,並應明確選擇港附加費由買方負擔或計入貨價;“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採用選擇港時,買方必須在輪船駛抵第一個“選擇港”前,按船公司規定的時間,將最後確定的卸貨目的港通知該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否則,船方有權在任何一個選擇港卸貨。
三. 分批裝運與轉運
分批裝運和轉運,直接關係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轉運,往往是出口銷售合同中交貨條款的重要內容,而且需要在磋商交易時就明確,採用國際多式聯合運輸時,則必須允許轉運。一般來說,允許分批和轉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明確規定分期數量者除外)。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否則可准許分批裝運和轉運。但銷售合同中如對分批和轉運不作規定,按國外法律,則不等於可以分批裝運和轉運。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除非買方堅持,原則上均應爭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允許分批和轉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的分批裝運和轉運條款通常與裝運時間結合起來訂立。
四. 貨運單據
出口合同中的單證條款,一般只規定賣方提交單證的名稱,有的還規定各種單證的份數,個別的還規定各類單證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來源:外貿精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