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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家庭支持法案(Family Support Act of 1988)
流覽次數:6445     添加時間:2005/4/2

1988年實施的家庭支持法案旨在針對不負責任的父母強制執行子女撫養命令(Child Support Order),以及通過擴大職業訓練和教育的機會來減少父母對於撫養費及社會福利的依賴程度。從而該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美國的福利體系(Welfare System)。
 
在子女撫養費的強制執行方面,該法案實施後,在全美各州所有新制訂的以及修改後的子女撫養命令必須含有工資收入明細表(Wage Attachments 或工資凍結條款)。並且該法案鼓勵各州通過親子關係鑒定(Paternity Test)的方式來建立生父對於子女的撫養義務的依據。法案要求各州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計算撫養費的公式,並且以公式計算所得的數額為依據,決定應付的撫養費數額。法案甚至要求各州對不付撫養費的父母建立自動追蹤和監控系統。由於拒絕支付撫養費常常與探視受阻有關,對此,法案設立專項資金資助各類計畫以保障非監護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
 
該法案創立了一個名為就業機會和基本技能培訓JOBS (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的項目以幫助福利受益人重返職場。此專案重點幫助的是極有可能長期依賴福利的有監護權或沒有監護權的失業父母。除非懷孕或正照顧3歲以下的兒童,所有接受福利的父母都必須參加該項目。需要照顧6歲以下的孩子的父母無須全時參與。但是,如果不參與,那麼所享有的AFDC (Aids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福利,以及後來的“貧困家庭臨時協助”TANF (Temporary Aid to Needy Families)計畫的一切利益都會被取消。
 
雖然每個州項目的安排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技術培訓。另外還包括在職培訓(on-the-job),提供社區工作機會,以及幫助搜尋工作機會等等。同時,法案還要求各州提供為時至多一年的孩子的照顧及醫療服務,以幫助福利受益人從享受福利到工作自立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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