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最高法律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第一部美國憲法1787年5月誕生於費城。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是:自由、平等、公正。兩百多年來美國人民為了追求這一宗旨,進行了不斷的改革與鬥爭。
美國憲法按照三權分立和制衡的原則建立了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是最高立法機構,一切法律的制定必須通過國會的批准。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各州人口比例選舉產生,每五十萬人選舉一名眾議員,但保障每州至少一名。法律必須經兩院的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的主要職權就是立法、修改憲法以及進行彈駭,同時參議院還行使批准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最高行政長官是總統,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總統任期四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党提名候選人,由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國會只能按照彈駭程序,由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核通過,方可罷免總統。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果兩院再以三分之二通過,總統的否決即失效,法律就會通過適用。美國最高法院是解釋法律的機構,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美國聯邦和州的分權較為複雜,各州均有其憲法和法律,但均應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家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其他諸如衛生、教育、福利、稅收等,各州均享有較大的權力。
憲法為了保障司法獨立規定聯邦法官可以在行為良好期間任職,實際上是直到他們死亡、退休或辭職。最高法院為美國最高等的法院,也是憲法唯一特別設立的法院,設立於美國的首府華盛頓。其他法院可以由國會隨時制定和設立,這些法院的設立根據不同的目的而設,基本上包括了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特別法院幾種類型。
上訴法院負責復審地方法院的判決,其設立目的主要是為了便利案件的處理及減輕最高法院的負擔,全國共分為11個上訴區,每區設立一個上訴法院。特別法院的設立主要是為了特別案件的處理,例如申訴法庭對那些向美國提出申訴賠償的案件做出判決,關稅法庭主要負責對涉及進出口貨物的稅款或限額的民事訴訟享有獨家的裁判權。地方法院負責觸犯聯邦法律、州法律的案件處理,全國五十州劃分有八十九個地方法院,每一地方法院都有一至廿七位法官,訴訟當事人都能夠就近進行訴訟。
憲法規定法院享有司法復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同時對公民的權利,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都有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