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稅收是按照國籍來劃分的。美國對於本國公民的任何形式的收入都進行徵稅,包括不管其收入是來自國內的還是國外的收入,也不管此公民現在居住在美國領土內或者在領土外。按照美國稅法所體現和所保護的利益,美國政府可以對其公民在世界範圍內的收入進行徵稅。至於非居住在美國境內的個人或公司,則僅對與美國有關的收入來源或者與美國業務有關的收入徵收所得稅。因此判斷一個外國人(包括外國公司和個人)是否具有美國國籍,對於稅收的征納具有重要的意義。
同時,在美國關於對外國人徵稅的規定,也並不依據唯一的標準。總的說來,倘若此外國人在美國境內的活動達到了“貿易與商業”的程度則會被課以美國人民相同稅率的賦稅;而倘若此外國人在美國境內的收入並非因與美國的貿易與商業關係而來,則只需被課以很少的一部分稅務甚至不被課稅。儘管如此,因為美國稅法的“雜而全”的特點,在美國生活或者與美國生活有關的財產都會被課以繁重的稅收。美國的稅法對重稅的種類規定也十分繁多,涉及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常見的稅種就有聯邦所得稅、社會安全福利稅、州所得稅、市所得稅、房地產稅、失業保險、遺產稅、贈與稅等凡此種種。
美國稅法也規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抵免措施來減免對納稅人重複徵稅的現象。這種抵免法的實施在美國實施較早,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抵免法規定的抵免方法有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兩種,直接抵免也就是納稅人以外國收入來源在其所在外國國家或地區繳納了所得稅之後,按照美國的稅法規定從在美國的應繳稅額重扣除計稅。扣除額一般不得超過美國同一所得的實際稅率,也就是說抵免的僅僅是依美國稅法所應繳納的最高稅率,當外國稅率超過美國稅率時,超過部分則不予抵免。所謂的間接抵免是指凡美國母公司收到外國子公司股息時,以扣除外國子公司已納稅額的股息乘以美國母公司應納稅額的稅率,得出的即是應納稅額。舉例來說,假設美國母公司在國外的子公司的所得資產購買利潤為1000萬美金,依美國的稅率算來要繳納的稅收是1000萬×30%=300萬美金,而此外國子公司在其本國內按照其國內稅法已繳納1000萬×15%=150萬美金的稅收。那麼按照直接抵免的演算法,則此母公司應繳納此筆資產購買利潤的300萬-150萬=150萬美金的稅額。而按照間接抵免的演算法,則其母公司應繳納的稅額為(1000萬-150萬)×30%=255萬美金。
雖然,美國稅法規定了稅收的抵免制度但也不等於抵免可以無限制的進行。美國稅法規定抵免額不得超過國外分公司所得按照跨國公司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同時,納稅人要求抵免的所得稅必須與美國所得稅的性質與方法一致時才能抵免美國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