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被喻為裝在車輪上的國家,但大多數美國人無論駕車還是步行,都會敬重對方的路權,加上道路基礎設施比較完善,因此在美國機動車撞人事故並不多見。在處理機動車與行人相撞事故中,美國強調以人為本,但也不是簡單地偏向行人,而是注重責任認定。
美國各州之間有關車禍責任與賠償認定的交通法規差別較大,一半以上的州實行“誰責任大,誰就多負責”的原則。行人違反交規被撞,多數情況下主要責任還是由行人自己承擔。
據美國洛杉磯著名華裔律師鄧洪介紹,單就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說,美國50個州的交通法規大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責任過半認定制,即涉及事故的一方一旦被認定應承擔50%以上的責任,那麼就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實行這個制度的包括科羅拉多州、內華達州等占美國半數以上的州。在這些州,行人如果違規在先,那麼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必須責任自負,得不到任何保護。
第二類,責任比例分攤制,即根據事故具體情況確定事故涉及者的具體責任比例,並按照相應比例分攤賠償。事故的責任比例由警方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專家認定。實行這類制度的包括加利福尼亞州、路易斯安那州、阿拉斯加州等13個州。但在這些州,不管行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行人的路權總是高於機動車的路權。
第三類,簡單多數制,即事故中承擔責任比例最多的一方負全責。實行這一制度的有阿拉巴馬州等6個州。這類制度強調機動車和行人各守其責,誰違法在先,誰就得擔負全部責任。在這幾個州,行人違規在先,則必須承擔全部責任。這種制度比第一類更為苛刻。
儘管車禍責任認定制度不一,但美國交通法規的基本理念還是以人為本。美國法律認定駕車是一種“特權”,而非基本權利。美國通過改善道路狀況,強制實施車輛保險配套政策、嚴厲懲罰醉酒駕車等措施來保障行人權益和交通安全。
美國法律強制購買車輛保險,無保險的汽車不許上路。但各州實施汽車保險制度的具體規定又各有不同。在實行“無過錯責任”保險制度的各州,只要發生車禍,不必證明誰對誰錯,保險公司都要向雙方提供賠償。這類保險制度的優點是避免了許多法律糾紛,缺點是賠償數額有限。而在實行“過錯責任”賠償制度的各州,則是由責任方的保險公司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且不僅要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還要賠償高額的精神損失費。
在美國,保險費會隨著駕駛者交通事故次數的增多而上漲。保險公司甚至會拒絕向經常發生車禍的駕車者提供保險。這無形中加強了對駕車人的約束。
鄧洪律師說,為減少機動車撞人事故,美國車輛管理局還通過嚴格的駕照管理來強調司機的責任。根據交通法,任何人駕車撞了人,不管責任在哪一方,車管局都要先暫扣駕車人的駕照。這樣做也是為了強調生命權高於一切的理念。酒後駕車在美國也被嚴格禁止,酒後駕車者如被抓獲會被吊銷駕照並判刑,如果發生了撞人事故,駕車者將會被定為二級謀殺罪並被處以巨額賠償。
(轉載自:http://america.calsunshine.info/articles/2004/09/06/001450.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