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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美國州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流覽次數:3175     添加時間:2013/4/4

有位讀者問:“根據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美國政府中權力最大的是County,即鄉鎮。現在不知如何了?美使館能不能提供點兒新材料?”今天就來談談州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間的關係。


州政府相對聯邦政府來說,是一個獨立的實體,有自己的法律、稅收、員警、教育、選舉等制度,所以,瞭解州的這個屬性,是瞭解美國政權結構的關鍵之一。同樣的,在州的範圍內,有縣以及各種自治行政體(Municipality),比如市、鎮等。還有一些其他類型的行政實體,例如學區、保護區等。這些縣、市、鎮、學區、保護區等,都是獨立於州政府之外的,與州政府沒有從屬關係;這些行政實體之間也沒有從屬關係。也就是說,州長不是縣長、市長、鎮長的上級;同樣的,縣長、市長也不是鎮長的上級。再形象點說的話,一個鎮的鎮長,只有一個上級,這個上級既非總統,又非州長,更不是縣長、市長,而是本鎮的選民。瞭解這一點,才可以說瞭解了民主政體的關鍵。


但是,是否說州政府管不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就可以“無法無天”、“為所欲為”了呢?答案是:“無法無天”不行,但“為所欲為”卻可以。此話怎麼講?從法律的角度看,地方政府的結構和權力是由州憲法確立的,如同州政府的法律不得與聯邦法律相悖一樣,地方政府受到州憲法和法律的制約,所以,地方政府不能“無法無天”;但在遵守州法以及聯邦法的前提下,各個地方政府要想怎麼做,不必得到聯邦政府以及州政府的同意,只要經過本地居民的贊同,就可以“為所欲為”。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一直想在自己家的後院養雞養羊,但根據我們縣的規定,在每英畝(約六畝)土地平均有三棟獨立屋的區域內,任何家庭要想養雞養羊,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就是養雞的地方必須離鄰居的院子邊界至少一百英尺(30米),按照這個標準,我根本沒有辦法合法養雞。但如果在加州的阿納海姆(Anaheim)的話,我就可以養6只雞,當地的規定是每一萬平方英尺(約930平方米)的院子可以養6只雞,我家的院子剛好超過一萬平方英尺。


在各類地方政府中,縣(即County,文章開頭提到的讀者稱為鄉鎮有點不妥)是州政府之下的主要行政實體(康涅狄格州和羅德島州例外,這兩州的縣不具政府功能)。縣政府的主要職責包括:登記註冊(生死,地產過戶等)、主持選舉(包括選民登記)、修築地方和鄉村道路、用地區域規劃、落實建築規章以及保障治安(尤其在鄉村地區)等等。有些縣政府也與州政府共同承擔一些職責,例如:為低收入居民提供社會福利、監督落實環保規定和建築規章、管理兒童福利以及發揮司法職能等。


縣政府由民選官員組成,決策和行政往往由行政管理委員會(Board of supervisors or County commission)負責。除民選官員以外,很多縣還聘請一名專業行政主管,負責縣政府的總體運作,這位主管通常被稱為縣長。許多縣內還有不同的區(District),區政府官員也是民選的,並非縣政府的下屬。

 

除了縣以外,市、鎮也擁有行政和稅收權。市、鎮的規模不一,小的可能居民不過百人,大的可以跨幾個縣(例如紐約市)。市、鎮政府的職能包括各種基本服務,例如:公共安全、街道維修、公園和娛樂設施管理、汙水處理、清理垃圾、用地規劃及落實建築規章、救火救急服務、動物管理、公共交通等。較大城市的政府可能還提供住房補貼、經辦公立醫院、管理由市、州或聯邦政府資助的社會福利專案。很多城市還擁有或者負責管理公用事業公司,如水、電、天然氣、電信通訊等。


市、鎮政府官員均由民選產生,其中包括負責決策的市長和市議會議員。市長為政府首腦,擔負日常行政職責,但不一定是市議會成員。有些城市採用經理式政府,由市議會聘用一名專業主管負責市政運作,這名主管是城市的首席行政官,雖不由選舉產生,但必須對民選的市議會負責。


美國各級政府的結構基本上不是直線的上下級關係,所以比較複雜,但也充滿了活力;從聯邦到市鎮,經過民主選出的官員超過50萬人,其中聯邦和州這兩級的民選官員不到8500人,其餘是各地政府官員,這些民選官員遍佈全美,構成了民主社會政體運作的主力。



文章來源:美國駐華大使館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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