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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美國的法官遴選制度
流覽次數:13652     添加時間:2010/5/25

  法官是司法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元素,一個稱職、廉潔、公正的法官隊伍對於法治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官遴選制度。作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國,在其法治進程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適合其國情的法官遴選制度。由於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其有兩個法院系統,即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它們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選制度。因此,在論述美國法官遴選制度的時候必須區分美國聯邦法官的遴選制度和州法院系統的法官遴選制度。法官遴選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職資格和選任方式這兩方面的內容。本文就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的法官任職資格和選任方式進行論述。
  一、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遴選制度
  (一)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任職資格
  對於法官的任職資格問題,美國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的一些慣例在法官遴選過程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對於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法官的任職資格條件,有學者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資格概括為:“男性,50-55歲;白種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魯—撒克遜血統(目前為止僅有5個例外);屬中上到上等社會階層;在非農村環境中長大;屬經濟小康,公民意識強、政治上積極的家庭;有文學本科學位、法律本科學位或法學博士學位(三分之一來自‘長青藤聯合會’院校),曾在某些國家機關或民間組織有過工作經驗。”當然上述法官任職資格不具有絕對的屬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種人也可以被選為法官,而且美國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這幾乎成為了美國遴選最高院大法官的慣例。
  除了上述任職資格外,美國聯邦法院遴選法官一般須遵守三個原則:一是必須是美國公民;二是在美國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得學位;三是經過嚴格的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從事律師工作若干年。擔任聯邦系統的法官必須是美國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須是美國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得學位的人,則是為了確保法官隊伍的精英化;必須從事律師工作若干年,則顯示了長期的司法工作經驗對於成為一個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此外,總統在提名美國聯邦法官前,除特殊因素外,主要考慮如下幾點:1、客觀的職業業績(包括司法經驗);2、政治上的“可用性”(availability);3、理念上的“適宜性”(appropriateness);4、被提名人的個人魅力;5、地理、信仰、種族、性別及其他社會和政治背景。
  (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選任方式
  美國的聯邦法院是由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組成,所有的聯邦法官都是行政任命的,即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採取任命制的方式遴選法官。在美國,有權提名法官候選人的是總統,而任命則須參議院批准。具體來講,總統是通過司法部長來提名法官候選人的,例如在1977年,卡特總統成立了美國上訴巡迴法院法官提名委員會,負責挑選候選人的工作。該委員會必須有有關州的律師參加,有律師和非律師的代表,並對每一個法官空缺提出幾個候選人。
  在提出法官候選人後,總統須把法官候選人的名單提交美國律師協會的“聯邦法官評審常委會”進行審評。該常委會就法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官任職資格進行審批,該委員會的評價分為五種,即極為合格、很合格、合格、不合格和年齡不合格。評議的結果將交美國司法部部長。該常委會對候選人的評價雖然對總統沒有強制約束力,但確實法官遴選工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在該委員會就總統提名的候選人進行評審後,總統須把法官候選人的名單提交參議院批准。參議院設有專門的司法委員會,負責主持召開是否同意總統提名的法官候選人的聽證會,在聽證會上須就各法官候選人向上述美國律師協會的“聯邦法官評審常委會”進行諮詢。參議院同意總統的提名後,候選人才能被最終任命為法官。
  二、美國州法院系統的法官遴選制度
  (一)美國州法院系統的法官任職資格
  相對於美國聯邦法院系統而言,美國州法院系統的法官在任職資格方面較為寬鬆,但一般也須遵守上述三原則,即一是必須是美國公民;二是在美國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得學位;三是經過嚴格的考試,取得律師資格,並從事律師工作若干年。然上述三項原則中除了第一項原則外的兩項原則也不是絕對的,例如美國許多州採用選舉制選任法官,因而導致一些鄉鎮法院的有些法官沒有法律背景,更沒有當過律師。據美國律師協會統計,1988年全美州法院系統的法官有2.7萬人,約有1.7-1.9萬人原來不是律師。
  當然,無論是遴選聯邦法院法官,還是遴選州系統法院法官,候選人都應該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候選人正直品行;2、候選人具有淵博的法律知識,以及在解釋和運用法律的能力;3、候選人應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4、候選人應具備一些基本的司法品行,包括基於常識的判斷力、同情心機智和理解力等;5、勤勉守時,並具有良好的身體和精神狀態6、候選人應是一個廉潔奉公的人,並熱心公共實業。
  (二)美國州法院系統的法官選任方式
  由於美國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因而州法院系統遴選法官的方式既有任命的方式,也有選舉的方式,在實踐中,還產生了一種吸收兩者優勢的“密蘇裏方案”。
  (1)任命制
  在美國實行任命制的州裏,當法官名額出現空缺時,有志成為法官的人將主動向州長的法律顧問室提交正式的應聘書,這樣法官遴選程式便啟動了。應聘書提交到州長的法律顧問室後,由當地律師協會的相關律師進行第一道篩選,審查候選人提交的履歷表。沒有被淘汰的海選候選人將接受包括實務經驗、社會經驗等長達25頁的問卷。問卷調查結束後,相關工作人員將對候選人進行面試並最終一個法官職位確定4到5名候選人。正式候選人名單確立後,當地律師協會將就正式候選人進行評價。州長最終將獲得律師協會肯定性意見的候選人名單提交州上議院的司法委員會審查。州上議院的司法委員會通過聽證的方式對候選人進行審查。候選人得到司法委員會的確認後,州上議院將就候選人進行投票決定。再得到州上議院承認後,候選人將最終被州長任命為法官。
  (2)選舉制
  選舉制分為普選制和州議會選舉制。所謂普選制是指通過選民投票的方式遴選法官的制度。在實行普選制的州裏,法官候選人必須直接面對選民,獲得一定的票數才能當選為法官。在普選制中,法官受政黨的影響十分明顯,其要成為法官候選人則必須獲得某一政黨的提名。在實行議會選舉的州裏,候選人能否成為法官須經過議會的選舉,只有在議會選舉中獲勝的人才能當選為法官。
  (3)密蘇裏方案
  密蘇裏方案是美國司法實踐中產生的遴選法官的方式。這一方式一方面避免了任命制中法官的提名權完全把持在州長的手裏的弊端;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選舉制中候選人受政黨影響極大的弊端。根據密蘇裏方案,由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州律師公會選舉的3名律師(3個上訴法院各一位)、州長任命的來自3個上訴管轄區的3個居民組成法官提請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掌握法官的提名權。當法官出現空缺時,該委員會將就每一個空缺的法官職位提出3名候選人。州長在大選之前從3名候選人中任命一位為法官。在下一次大選中,選民將決定該法官的去留問題。

文章來源:北大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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