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的姓名是以名•名•姓為序排列組成的。第一名又稱教名,是受法律承認的正式名字。中間名通常用縮寫表示,由鍾愛孩子的父母或其親戚所取,他們甚至把自己的名字直接取給孩子。中間名代表本人同親屬之間的關係,外人一般不稱呼中間名,也不得究其詳,甚至法院也不承認中間名是法定姓名的一部分。姓氏是由家族世代相傳的。美國法律規定,婦女婚後要使用丈夫的姓,即使離婚,也應予保留,非經法律判決,不可恢復未婚時的姓。
在歐洲,姓氏比名字的出現要晚得多。西元11世紀後,歐洲人才開始逐步使用姓氏。直到16世紀文藝復興,基督教會要求對姓氏進行登記,姓氏才得到普遍使用。
18世紀末19世紀初美國猶太人因法律制約才被迫使用姓氏,所以他們對姓氏持一種無所謂的態度,甚至常常更換;而西班牙人的後裔卻恰恰相反,他們比任何人都更看重自己的姓氏,絕不肯輕易改換。至於美國黑人的姓氏,則多數是從當年奴隸主那裡承繼下來的。
採用歷史上非凡人物的名字在美國人中始終是一種時髦。象奥古斯丁、馬丁、查理斯、威廉、伊莉莎白和喬治這樣的名字俯拾皆是。同時,美國本國的總統和民族英雄也受到人們的推祟,不少人給孩子取名叫華盛頓、林肯,或叫佛蘭克林、羅斯福。
在美國,人們並不會認為兒子沿用父親的名字是犯忌。相反,某些人還十分樂意讓兒孫沿用本人的名字,並引以為榮。美國前總統佛蘭克林•羅斯福和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就為兒子取了與自己相同的名字。為有所區別,美國人稱呼與父親同名的人時,常冠以“小”字,例如“小羅斯福”、“小洛克菲勒”等。
熟人在互相稱呼時,習慣於稱名不稱姓,即稱呼對方的第一名。名字被叫慣或表示親呢時,常常在發音上有所變化。例如,把約翰叫作約翰尼,把詹姆斯叫作吉米,把簡叫作珍妮特,把伊莉莎白叫作莉比、麗莎或莉齊。
美國婦女結婚後要使用丈夫的姓,但仍保留自己的名。一般來說,人們在稱呼已婚婦女時都是用她丈夫的姓加上“夫人”二字。例如克拉拉•福特嫁給約翰•史密斯,人們便稱她為約翰。史密斯夫人。但她自己平時寫信或登記簽名時,常在夫姓前用她自己的名字而不是丈夫名,寫作克拉拉•史密斯。而一旦丈夫去世,她就完全用丈夫的姓名,不再用自己的名字。
不過,也有已婚婦女不用夫姓的例外。女演員常常使用藝名。劇院經理為了不影響女演員的身價,常對她們的婚事嚴格保密,自然更不允許她們使用夫姓。此外,女作家也因慣用筆名而很少使用夫姓。
有趣的是,有些美國人的名字取得十分怪誕,以至鬧出笑話。據說,美國德克薩斯州立大學曾經有一個學生到圖書館申請做工。館長問他:“貴姓?”他答道:“你猜。”館長聽了十分惱火,怒氣衝衝地說:“實在對不起,我工作很忙,沒有時間來猜你的姓。”說罷拂袖而去。其實這個學生的姓名就叫威廉。你猜(Wiliiam Yo- gess),不料他竟因此失去了一次做工的機會。又如芝加哥有個員警在街頭抓住一個喝得酩酊大醉的酒鬼,問他叫什麼名字,他醉醺醺地回答:“我是酒鬼”。員警怒喝道:“誰不知道你是酒鬼,問你叫什麼名字?”誰知那醉漢也不示弱,嚷道:“我不是告訴你我叫酒鬼嗎?”員警將信將疑地一查,才知他果然叫酒鬼•卡特(Toper Cate)。所幸這類古怪的名字在美國並不多見,否則不知要鬧出多少誤會。
(資料來源:http://education.163.com/editor_2002/031112/031112_117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