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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守法:法律程序公正與公平觀念
流覽次數:5854     添加時間:2006/2/28

一個社會如何鼓勵守法行為?是僅僅依賴處罰的威懾?亦或是公眾的正義感和公平感表明另有更為有效的策略?學者們發現,美國人,以至一般人之所以守法,根本原因是因為他們感到司法程序公平、不偏不倚,且符合他們自己的價值觀。 
 
在美國,人們常把員警和法官看成是大權在握的法律權威,他們使用其權力來執行法律。他們被奉為其決定以懲罰的威懾力量為後盾的權威,並得到公眾的普遍服從。
 
然而,美國法律權威的現實與這一形象在兩方面相當不同。首先,美國人一般而言的確是守法的,經常願意服從員警和法官的決定,但不能就此認為遵守法律是理所當然的。美國的司法當局一直在努力增強民眾的法律意識,而多種跡象表明這種努力越來越困難。在與某些特殊群體的公民打交道時,員警報告說使公眾服從的難度增加了。與此同時,法官反映,落實司法判決和使公民的行為符合法庭指令更加困難了。有證據表明,就法律對人們日常生活的影響而言,從繳納所得稅到遇到紅燈停車這樣廣泛的行為範圍中,美國人對法律的關注更少了。雖然不應誇大在遵守法律方面問題的嚴重性,但司法當局已越來越注意到需要更好瞭解公眾為何守法。 
 
道德動機在遵守法律中的作用
研究結果非常有趣,人們平日遵守法律的動機,並非通常認為是對無視或違抗法律而招致處罰的畏懼,這種畏懼構成了威懾模式的基礎。相反,人們遵守法律的根本動機是道德性的。兩種道德動機是遵守法律的關鍵前提:合法性和道德觀。 
 
合法性指的是相信權威具有被從的資格。美國人普遍高度認同所意識到的服從員警和法院的義務。例如,幾乎所有美國人都贊同他們應該“遵守法律,即使當他們認為它不正確時也如此。”當人們認為司法當局合法時,他們會自願地遵守他們的指令,即使他們認為無視它們也不致被發現和被處罰。 
 
在名為《公正、責任和過錯 :社會觀念與刑法》(Justice, Liability and Blame: Community Views and the Criminal Law)一書中,保羅·魯賓(Paul Robinson)和約翰·達利(John Darley)解釋道,個人的道德觀涉及人們認為法律與他們自己判斷是非的一致程度。在某些情況下,公眾道德觀與法律是一致的。正如謀殺是非法的,而大多數人也確信它與道德相悖。然而,在另外一些情況下,事情並非如此。從飲酒、使用毒品、複製軟體,到遵守停車法規,有些美國公眾並不認為他們的行為有什麼不道德的,即使這些行為與法律相悖。在1990年一項關於人們為何守法的研究中,我直接比較了風險判斷、對司法當局合法性的見解,以及法律道德性對人們日常遵紀守法的影響。我發現合法性和道德性對守法的作用不受對因違法而被發現和受罰的風險判斷的影響。道德性的影響最大,其次是合法性。雖然對風險的判斷也會影響對法律的遵守,但它在三個因素中作用最小。換言之,道德判斷對遵守法律的影響最大,風險判斷對守法的影響最小。 
 
使用威懾確保守法的問題
其他研究表明,造成風險判斷的威嚇或懲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與法律相關的行為。然而,正如在我自己的研究中發現的那樣,這種影響的作用通常很小。例如,回顧有關美國使用毒品的文獻,羅伯特·邁科恩(Robert MacCoun)在《心理學公報》(Psychological Bulletin)上發表的一篇關於毒品和法律的文章中指出,在使用毒品的公民中,對被員警和法庭發現和處罰的可能性予以考慮的,大約只有5%。這個結論在對守法的研究中有典型意義——威懾對人們的行為充其量只有很小的影響。
 
這個發現的實際結果是,當員警和法庭僅僅依賴他們對民眾的處罰權時,他們要有效地執行法律就會遇到困難。如果缺少廣泛的合法性,或/和執行與公共道德不一致的法律時,司法機構就無法做好自己的工作。這在美國的刑法和民法中同樣如此,即執法者為維護公共秩序和解決公民之間的糾紛所做的努力不能如願以償。 
 
通過檢驗少數族裔對員警和法庭普遍缺乏信任和信心的影響揭示了合法性低下的後果。這不僅導致少數族裔更多的違法行為,而且當員警在處理與犯罪相關的問題時,少數族裔社區成員有一種普遍的抵觸情緒。綜觀美國歷史,法律與公眾道德脫節時就會引發問題,著名的例子包括使飲酒不合法(禁酒 Prohibition)的努力和仍為落實打擊賣淫與賭博執法所做的努力。無論何時,當員警想要執行反對某些行為的法律,而部分公眾並不認為這些行為是道德上的錯誤,員警的工作就會變得更加困難。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一種可能是大規模地增加警力,給予他們更大的干涉人們日常生活的權力,增大那些違反規則的人被發現並受到處罰的可能性。這樣,就會增加被發現風險的考量,從而防止犯罪行為。例如,為了防止酒醉駕車,一些國家允許員警任意設置路障攔阻司機停車,而另一些國家則允許員警盤查在街道上或車輛裏的任何公民,甚至可以不需罪名將人投進監獄。給予執法者如此大的權力,實際上對公眾的行為到底能夠產生多大的影響尚不清楚,但可以設想這些措施將會加大威懾的效果。 
 
通過增強威懾力來加強法治效力存在若干困難。其一,增加美國政府的權力與《獨立宣言》(American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憲法》(Constitution)和《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中所確立的根深蒂固的崇尚個人自由與權利的傳統相悖。這個民主傳統已與美國人服從政府和法律的公眾意願並存,但是這種服從並不是自動的。對政府的懷疑和對那些被認為是不必要干涉的法律的蔑視,也是美國政治和法律文化中一個悠久的因素。因此,增加政府的權力可能導致破壞合法性,降低對法律的遵守程度。另一個問題是,有意改變風險預測的策略是否可以有效地改變公眾行為。顯然,改變風險判斷對公眾行為的影響充其量也是微乎其微的。 
 
程序公正在守法中的作用
在建立和保持一個富有活力的法律體系方面有無其他的選擇?根據美國公眾對法律和司法機構的決定的反應所做的近期研究顯示了一個重要而可行的方法。因為員警和法庭是社會管理當局,他們往往被迫要為公眾不願意看到或認為是不公平的結果作出決定。例如,員警告訴人們不要做他們想做的事情,用威脅、逮捕,甚至動武來執行指令。法官則經常通過判處人們支付罰金或在服刑來執法。人們常常會認為只有當執法者以威脅或以使用暴力為後盾時,人們才能接受這些不受歡迎的結果。 
 
有關人們對員警和法庭的個人經歷所做反應的研究表明,公民對執法者的決定如何反應是不同的和更為肯定的結果。這些研究顯示人們使用道德的標準來評估他們個人的經歷。尤其是,他們通過對司法程序公正的衡量來評估他們與執法者打交道的經歷。研究屢屢表明,人們接受或者拒絕員警和法官做出的決定的基本依據是他們對當局做出決定時所使用程序公正性的評估。 
 
這兒有一個例子。我採訪過一些在伊利諾依州芝加哥(Chicago, Illinois)交通法庭出過庭的人。那時,通常的做法是只要當事人親自出庭便可撤訴,因為人們認為來法庭接受審理就已經足以算是對輕度違規的懲罰了。因此,每個到庭的當事人並沒有被罰款或被記錄在案。我們也許認為人們會因此而很高興。然而,我卻發現人們總是感到憤怒。為什麼?因為他們沒體驗到案件的處置方式是公平的。他們需要有一個庭審過程,這樣他們就有機會提供自己的證據,通過法律程序來裁決罰單的合理性。對他們來說,在法庭上據理力爭比得到一個有利的結果更為重要。 
 
在《程序公正的社會心理學》(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一書中,我和E·艾倫·林德(E. Allan Lind)採訪了與員警和法官都打過交道的一些人。我們一再發現人們對執法者公正性的評估反應特別強烈。覺得自己受到公正對待的人通常更願意接受執法者的裁決,即使這些裁決對他們並不有利,而且這與他們是否考慮如果不接受裁決將會被發現並受罰並無關係。情況何以如此?感受公平待遇會讓人有義務服從的感受,還會使他們認為這些裁決與他們的道德觀是一致的。因此,他們更願意接受。這個發現很重要,它表明當人們對員警和法官作出反應時,他們更為注重的是道德問題,而非個人得失。 
 
這些研究結果表明,如果執法者重視做出裁決的過程,他們的決定就能為人們所接受。1997年的一項研究發現,人們一旦接受了執法者的裁決,今後循規蹈矩的程度更高,因為人們感到他們負有更多的個人責任遵從這些決定,並在未來遵守類似的法律。那些感覺在與員警打交道的過程中受到公正對待的人,更有可能在接下來的六個月內遵守法律。在這段時間裏,由於員警基本上或完全不在場,人們自覺地承擔起遵守法律的責任。受到公正對待的經歷將使他們認可社會準則並自願履行守法的義務。 
 
形成人們對程序公正性的判斷的要素是什麼?研究表明,公眾心目中的司法程序公正的模式複雜。當他們判斷一個法律程序是否公正時,經常要考慮八個或者更多的相互不同的公正性問題。其中四個問題具有典型性,尤為重要。 
 
首先,在做司法決定時,他們十分重視參與和有表白的機會。
第二,他們希望司法程序能夠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以事實為依據,所應用的規則始終如一。
第三,他們希望受到尊重,保持尊嚴,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承認。
第四,他們希望執法者能夠考慮他們的需求與關心,以誠實的態度與他們交流。
 
在考慮是否接受執法者的決定時,對上述每一項的關注都遠比對裁決本身的公正性或有利性的評價更為重要。 
 
程序公正對樹立司法權威的意義
人們根據他們遇到的不同問題的性質,對上述這些不同的要素,各有不同的側重。例如,在執法者試圖調解幾個人之間的衝突時,是否有機會表白極為重要。另一方面,人們在種族、性別和社會地位方面的差異並不影響他們對什麼是構成程序公正的看法。這表明程序公正也許是一種具有特殊價值的機制,通過這種機制可以為不同群體間的衝突找到解決方案。研究發現,來自不同經濟、社會或意識形態群體的人對如何才能形成一個公正的結果經常持有非常不同的看法,並且在什麼樣的結局對他們或他們的群體才算有利這一問題上的觀點也截然不同。然而,同樣是這些人,當被問及公正決定程序的特性是什麼時,他們的觀點就會有許多共同之處。由於人們已注意到了公正的程序有利於判決被接受,因此,人們在似乎什麼是構成程序公正的問題上達成的廣泛共識令人鼓舞。 
 
我們考察人們日常守法時就可發現類似的關於程序公正的研究結果。人們對執法者和執法機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充滿信任和信心時更有可能遵守法律。因此,執法者公正地作出決定將會建立一種法律文化。在這種文化中,人們會感到恪守法律是個人的責任。這樣一種自我管理的社會是基於人們對守法的責任與義務的理解和人們遵循自己的道德價值觀的意願。建立和維繫這樣一種社會的關鍵是執法者使用公正的程序。

摘自:美國駐華大使館《交流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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