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USLawChina在上一篇文章所講述的直接破產將導致企業的關閉,無論是對社會還是對破產人的債務人來說都是非常不利的,只有那些陷入極其嚴重的債務危機的企業,或者是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而導致無法繼續經營的企業才會選擇的一種破產方式。在現今社會中更多陷入債務危機的企業會選擇向破產法院申請破產重組(Reorganization)。
破產重組相對於直接破產來說最大的優勢就是債務人可以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對債務進行減免或者是延期,從而能夠使得債務人繼續經營下去,最終實現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損失最小化。對於海外投資者來說,在美國的債務人一旦申請破產,則申請破產所能帶來的結果會比其申請直接破產好得多。
破產重組是整個破產法中程式最為複雜的一種,並且需要債權人的積極參與,因此USLawChina提醒那些與美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公司,要對美國破產法中破產重組的程式有所瞭解,這樣才能更好地應對當下經濟不景氣,時有公司破產發生的經濟環境。下面USLawChina將對美國破產重組程式進行介紹,美國破產重組主要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提出重組申請
債務人及債權人都有權利向破產法院提出重組申請,申請一旦提交到美國破產法院,整個破產程式便開始啟動,也就意味著任何債權人不得單獨向債務人私下提出債權請求。在破產法院受理該破產案件後,債務人可以繼續進行日常營業,但是做出任何重大決定之前都必須經過破產法院的認可,並且需要在法院的監督下制定償還債務的計畫。與此同時法院,法院將債權申報期限通知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提出重組計畫
在債權申報結束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日期舉行債權人大會。在債權人大會上,法院及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提請關於債務人財務狀況的相關問題。債務人需要如實回答,並提出重組計畫。在重組計畫中,債權通常會被分為不同組,如有擔保的債權組和無擔保的債權組,不同的組別債權的權利人最後可能得到的債權會相差很大,但是重整計畫必須保證每個債權人通過此程式所獲得的權利要不低於直接關閉債務人所能獲得的權利。在債務人提出重組計畫後每個組別的債權人都需要對重組計畫分別進行投票,只有在所有組別都通過,並且得到法院認可的情況下重組計畫才算真正通過。但是破產法院有直接強制通過重組計畫的權力,只要法院認為重組計畫對各債權人是公平的、有利的。當然在重組計畫中債權人勢必要做出一些妥協,比如延長還債期限、減少債務數額等,但是通常來說這些對債權人來說還是有利的,畢竟如果債務人直接關閉的話可能債權人一分錢都拿不到。
有的時候債務人會選擇在向破產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前與各債權人進行談判,並且直接通過重組方案。然後再由債務人連同重組方案和破產申請一併遞交破產法院。這種方式可以加快破產案件的進度。
3、重組計畫的批准及執行
一般來說只要重組計畫合理、合法、不存在欺詐的清醒的話都是可以獲得法院批准的。一旦法院通過該重組計畫後,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就需要按照重組計畫來償還。破產法院會給與債務人一定的時間期限來執行重組計畫,債務人必須按照重組計畫進行償還債務及經營。債權人享有監督的權利,一旦發現債務人有蓄意減少其資產的行為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終止破產重組程式,要求法院直接宣佈債務人破產,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很多面臨倒閉的企業可以通過破產重組而重新開始盈利,這對債權人來說是相對有利的。但是也可能會出現另外一種情形,就是債務人在重組期間,資產繼續惡化,進一步減少債權人最終可獲得的債權時,債權人有權請求破產法院裁定終止重組程式並宣佈債務人破產,之後的程式就是按照直接破產的程式進行。遇到後面一種情形時,債權人最終可得到的債權可能會很少,甚至是一分錢都拿不到。所以USLawChina在此需要提醒各企業在投票通過重組計畫時需要謹慎,建議可以提前諮詢專業的律師,在債務人執行破產重組計畫時要積極行使自身的監督權利,以防止自身最終可得利益再次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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