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2024財年,美國給中國大陸非移民簽證發放了818,727份,移民簽證發放了26,199份。
隨着移民申請的增多,拒簽率也隨之逐步提高。
2024財年簽證申請常見五大拒簽原因與對應的拒絕數和重獲簽證數據如下所示:
移民簽證 (Immigrant Visas)

非移民簽證(Nonimmigrant Visas)

那麼上述哪些被拒是可以隨時重新申請,哪些被拒要求申請人先取得豁免(Waiver)? 如何申請豁免? 非移民豁免和移民豁免的區別? 兩類申請的條件和難度? 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針對這些疑惑,結合帶大家一探究竟。
簽證被拒原因:
(一)214(b)條款-移民傾向
使領館簽證最常見的拒簽原因,拒簽后可隨時再申請。
1.不符合簽證申請條件; 或/和
2.認定簽證申請人有移民傾向:
根據INA法案214(b)條款,所有B-1/B-2簽證申請人一律被視為“有移民傾向”,除非申請人能夠證明自己符合下述條件:
(二)221(g)條款-材料不全
主要用於簽證申請人在其他方面都符合簽證條件但缺少某些文件或簽證官認為需要進一步安全檢查時臨時拒絕簽發簽證的理由。 不算嚴格意義上的拒簽。
美國使領館通常發出221(g)通知的情況:
1. 要求簽證申請人提供補充證據或文件,例如生活擔保、僱主信、稅單、護照沒有足夠的空白頁、照片不符合要求等,相當於補件通知。
“美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會發給您一封221(g)信函,指導您提交有關簽證申請的其他文件或信息。在提交所需文件之前,您的申請材料將由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保存。”
221(g)信函中要求的所有文件和信息都應在您收到信件之日起一年內,按照簽證官提供給您信函中的說明提交。
如果未能在一年之內提交所需信息,您的簽證申請將被終止。 要繼續申請流程,您需要提交新的簽證申請,並繳納全部相關費用。
2. 簽證官需要取得諮詢意見,通常申請人被告知正在進行行政審理(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例如工作簽證申請人的專業敏感,或申請人的姓名/身份需要進一步核查。
(三)因212(a)條款拒簽
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案》(INA)212(a)條款
拒絕入境的原因大致可分為10種,包括:
212(a)(1)健康相關原因
1.患有“關係公共健康的傳染疾病”
2.未能提供已接種可預防性疾病疫苗的文件
3.患有精神錯亂或生理紊亂
4.濫用毒品或有毒癮
212(a)(2)犯罪相關原因,例如:
(A)道德性質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212(a)(2)(A)(i)(I)
包括侵犯人身罪,如故意傷害; 性犯罪,如通姦、重婚等; 侵犯財產罪,如挪用公款、竊盜、侵佔等; 賄賂、偽造證券、逃漏稅等; 欺詐罪; 販賣或佔有毒品的犯罪等,但若申請人具備下列的例外情形,則不適用此項原因:
1.申請人犯罪時年齡未滿18,且距離申請簽證之日時限已滿5年;
2.該犯罪為輕罪(Misdemeanor),即法定最高刑期一年以下,實際判處6個月以下之罪;
3.單純政治性犯罪。
(B)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犯罪;
(C)非法買賣受管制物品罪;
(D)從事賣淫活動或有商業犯罪行為
(E)販賣人口罪
(F)洗錢罪
212(a)(3)安全及相關原因:
(A)間諜活動,陰謀破壞活動或其它非法活動
(B)恐怖活動
(C)外交政策考慮
(D)參与極權政黨(共產黨員)---212(a)(3)(D)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加入國內外共產黨不可移民,因有可能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 目前非移民簽證沒有問這道問題。 雖然共產黨員屬於美國禁止移民類別,但有例外和豁免途徑,通常包括:
1.申請人加入原因是因為法律規定或是為了取得工作、食物或其它生活必需品,而並非自願加入,或其加入時年齡未滿16歲;
2.申請人在提交簽證申請時脫離該政黨至少2年/5年,並且對美國社會不構成威脅;
3.該政黨成員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基於人道主義酌情豁免該外國人使其得以與家庭團聚。
案例:當事人於工作期間加入了中國共產黨,於美國認識了現在的太太並結婚,移民局基於當事人共產黨員身份拒絕了調整身份申請,但最後當事人仍成功以“非自願加入+極大困境”的理由成功取得豁免。
另外還有一類 :Judicially exception:Non-meaningful. (Supreme Court case law) 酌情例外:不是重要人物(美國最高院的判例)。
(E)參与納粹迫害或種族滅絕
(F)侵犯宗教自由
212(a)(4)公眾負擔原因
“公眾負擔”的裁定因素:
移民局一般採用“整體境況”方式裁定可能成為公眾負擔的情形,包括:該外籍人士是否接受公共補助,年齡,謀生能力,健康狀況,工作履歷,經濟擔保書,身體和精神狀況。
212(a)(5)勞工證和工作資格原因
以入境美國從事技術類或非技術類工作為目的的外籍人士,沒有工作資格不可入境。
212(a)(6)非法入境和移民違規
(A)非法入境
(B)未參加驅逐出境訴訟
(C)故意虛報重要事實/虛偽陳述---212(a)(6)(C)(i):永久不可入境
依據美國移民法規定,任何外籍人士以欺騙或陳述不實事實的方法獲取簽證利益,將會被禁止入境美國。 但若該外籍人士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近親,且拒絕該外國人入境會導致該公民或永久居民陷入極大困境,則政府會酌情給予豁免。
此違規情形在實務中比較多發生,由於不少申請人在當初辦理簽證或相關事宜時,存有僥倖心理企圖隱瞞一些事實,結果被判定為虛偽陳述。
(D)偷渡
(E)幫助他人非法進入美國
幫助他人入境美國之行為不要求以獲得利益為條件,因此,隨同其它家庭成員入境美國之外國人也屬於此類型。
但若該外國人是合法移民者,僅為了帶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入境,只要在發生該行為時仍存在這種必要關係,其可取得豁免。
212(a)(7)文件不符合要求
如果外籍人士在入境口岸申請入境時不具備有效簽證和其他旅行文件,將被拒絕入境。
常見於入境美國時發生。 這種情況下通常選擇自願撤回入境申請(Withdrawal),雖然簽證也會被撤銷,但隨時可以再重新申請簽證,獲得簽證后重新再來美國。 記得要求向CBP要求一份筆錄的複印件。
212(a)(8)無資格取得公民身份
212(a)(9)曾被遣送離境/非法停留
1.曾被遣送離境
常見於入境美國時在海關被遣返(expedited removal),之後5年內尋求重新入境。 一旦被removal將有5年不得再次入境美國的限制,提前入境需取得豁免。 記得要求向CBP要求一份筆錄的複印件。
2.曾在美國非法停留(unlawful present)---212(a)(9)(B)(i)
1)若申請人在美國非法停留超過180天,將被處以3年禁止入境;
2)非法停留1年及1年以上,將被處以10年禁止入境。
如何計算非法停留的時間?
1.I-94到期后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如有有違反身份的情況下從移民局拒絕申請之日或I-94到期之日起算,看哪個日期更早; 或
2.未經檢查非法入境美國之日起算。
如果期間有申請改變身份/延期被拒、上訴、驅逐出境等,則情況變得複雜,需要就個案討論。
作者:陳婕(Amy Chen)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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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Pepperdine法學博士,Tsang & Associates管理合夥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全美律師協會成員,2021年起在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擔任要職、經加州律協認證的移民及國籍法專家(Certified Specialist in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Law)。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跨越語言和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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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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