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特色服務 >> 成立中美合資公司申請美國綠卡
客戶通過增資一家美國公司,獲得50%以上的股權,申請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L-1A)簽證赴美任職。一年後再通過EB-1C(行政主管或高級經理)獲得綠卡。
增資美國企業辦理L-1A+EB-1C | EB-5 RC 區域中心 | |
投資金額 | 40萬美元; 專業律師、會計師服務費用、管理費皆算入40萬投資本金內; |
50萬美元; 項目管理費、移民律師費、會計師資金來源證明費(共計約10萬)在投資本金之外; |
資金來源 | 無硬性規定 | 投資人必須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 |
投資周期 | 從辦理到獲得永久綠卡只需2-3年 | 至少6年 |
營運風險 | 沒有"At Risk"規定,由美國企業承擔營運損失的風險; 不用創造10個全職就業崗位; 美方企業自行運營和管理; |
風險較大,具體表現在: |
出場機制 | 不用做公司清算; 不用自行處理股份轉售; 不用和其它投資人互相影響,出場簡單 |
需要清算,資金被卡住,可能已大幅縮水,可能以超低價出售; 會和其它投資人互相影響 |
永久綠卡/臨時綠卡 | L-1來美任職可在一年後申請EB-1C移民,直接拿沒有條件限制的永久綠卡。 |
有一個臨時綠卡的階段: 經過排期後,I-526申請獲得批準,投資人獲得的有效期為2年的臨時綠卡。 在臨時綠卡過期前90天內提交I-829去除條件式申請。如果I-829順利通過審理,投資人一家人才可以獲得永久綠卡。 |
報稅 | L-1簽證赴美階段不需要將中國的財產資產向美國報稅。 | 拿臨時綠卡赴美時即刻需要將中國的財產資產向美國報稅。 |
辦理人數 | 若美國子公司在人員、資本額達到一定規模,可同時辦2-3個經理(家庭)移民 | 一次只能辦一個家庭 |
總結 | 總的來說,EB-1C要求投資人在中國企業這邊任職較高的職位,具備相應的經營管理能力,但EB-1C風險較小,時間上也比較短。所以能夠符合EB-1C條件的中國投資人,EB-1C相對EB-5投資RC區域中心更值得推薦。 |
增資美國企業辦理L-1A+EB-1C | 設立美國新公司辦理L-1+EB-1C | |
營運風險 | 由於是成熟的美國企業,營業收入渠道穩定,美國企業可自行負擔資金公司開銷(如人力、房租、設備等); 薪資可由中國企業、美國子公司雙方共同支付,可降低個人所得稅和工資稅支出; 美方企業與投資人簽訂增資及撤資合約,申請人拿到綠卡後可撤資。 |
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L-1簽證首次只給一年,美國公司要開展營運,必須證明確實在做生意並且業績需較好,才能應付不久後的延期。移民局要看到新公司實際營運的資料,如公司稅單、員工薪資單、合約、貨運單等數據。這些公司的開銷、員工薪水都是很大的負擔,再加上不熟悉當地的商業環境、語言、法律等客觀因素,為了辦身份,要想堅持2-3年把身份辦下來,虧損個30-50萬是很有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