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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美國協議離婚前須知
美國協議離婚前須知
編號: EE-101
類型: eBook
類別: 婚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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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說明

【用途:】
瞭解美國協議離婚的特點、適用條件,以及大概的程式性資訊;
熟悉美國法律對於與離婚相關問題的具體規定及處理,如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配偶贍養費、財產與債務的分割、婚姻住宅的處理、退休計畫的分割等。

【申請注意事項:】
1、由於美國各項法律制度的煩雜,因此,請確保您在作出離婚決定之前已進行了仔細的考慮,周詳的調查研究;
2、通過協定離婚的方式終止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須就與離婚相關的各項問題沒有異議或達成一致協定,這就需要雙方當事人全面瞭解協定離婚的各項細節;
3、即使是协议离婚,也不代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益的争执,请采取正确的态度、方式以及技巧与对方协商,同时,也要使自己的各项要求有理有据。

相關問答
1. 什麼是“宣告婚姻無效”(Annulment or Nullity),其法律後果是什麼?
  宣告婚姻無效是以宣告婚姻並未實際發生的方式來終止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庭程式;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即可視為自始不存在。
2. 美國所有的州都適用過錯離婚嗎?
  不是;在美國,目前有15個州僅適用無過錯離婚,也就是說,在這些州,即使夫妻一方存在過錯,也無法通過過錯離婚來解除婚姻關係;而在另外一些州,則允許夫妻一方在過錯離婚或無過錯離婚中進行選擇。
3. 在美國提請離婚,一般首先需滿足怎樣的條件?
  一般來說,在美國提請離婚,當事人首先需滿足法定的居住要求,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必須在提請離婚所在州和╱或所在縣居住滿一定期限,但各州關於該居住期限的規定並不相同;並且,當事人還須具備法定的離婚理由才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 什麼是等候期(Waiting Period)?
  所謂等候期,是指自當事人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書或向對方配偶送達傳票之日起,到法院對該案舉行法庭聽證審理或下達離婚判決,其間所必須經歷的法定期間;美國各州大都存在等候期的設定,只是在具體期間長短的規定上有所不同,其中最長的為6個月(或180天),較短的為20天。
5. 在夫妻共有財產制州,個人財產(Separate Property)都包括哪些內容?
  個人財產在離婚時無需進行分割,仍應屬於該方配偶個人所有,在夫妻共有財產制州,下列財產可認定為是個人財產:(a)婚前所得財產;(b)婚前所得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積累的財產或使用婚前財產進行交易所得收益;(c)僅由夫妻一方獲得的贈與;(d)夫妻一方繼承所得財產;(e)如果存在永久分居,那麼夫妻雙方各自在永久分居之後所得財產。
6. 應如何處理以“聯合均有”(Joint Tenancy)形式擁有的不動產?
  大多數已婚夫婦都會擁有不動產,如家庭住宅,而且人們大都會選擇以“聯合均有”的形式擁有不動產。所謂聯合均有是指當一方聯合均有人死亡時,另一方所有人將自動繼承其所有的財產份額,而無需經過耗時耗財的遺產認證程式(Probate Process)。如果你擔心自己在離婚過程中死去,並且不希望將自己所擁有的那部分財產自動轉移給對方配偶,那麼你可以將你的所有權地位變更為一般共有(Tenancy In Common)。一般共有與聯合均有相似,都是夫妻雙方平等擁有財產份額,所不同的是,在一般共有形式下,如果你死亡,你的財產份额将会由你在遗嘱或其它财产文件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但是,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留下遗嘱或财产计划文件而死去,那么你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仍将由你的配偶自动继承。 为正式变更你的财产所有权地位,你必须通过制定契约的形式来明确该变更。你的配偶无需作为该契约的当事人一方,但该契约必须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予以签署,并在不动产契约登记所在地的契约登记办公室(Office of the Recorder of Deeds)进行登记存档。
7. 什麼是“適格家庭關係證明書”(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s ,即QDRO)?
  適格家庭關係證明書是法院對退休計畫管理人下達的說明如何在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分割其退休金利益的命令;在離婚過程中,需要具備該適格家庭關係證明書才可進行分割的退休計畫包括:(a)適格計畫(Qualified Plans),(b)養老金固定繳款計畫(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c)養老金固定收益計畫(Defined Benefit Plans),(d)避稅年金(Tax-Sheltered Annuities);當然,也並非所有的退休計畫的分割都需要具備適格家庭關係證明。
8. 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時,通常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院在確定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通常將“子女最大利益”作為衡量的最高標準,其中所需考慮的因素包括:(a)子女的年齡、性別、精神和身體健康狀況;(b)父母雙方各自的精神狀態和身體健康狀況;(c)父母雙方各自的生活方式以及其它社會因素,包括子女是否會被動吸煙;(d)是否存在虐待子女的記錄;(e)父母雙方各自與子女之間的感情維繫,以及父母雙方各自能夠給予子女的引導能力;(f)父母雙方各自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醫療保健條件的能力;(g)子女已經建立起來的生活模式(如學校、住所、社區、宗教組織等);(h)子女當前所接受教育的质量;(i)如果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通常为12岁或以上),则还要考虑子女的优先选择;(j)父母双方各自鼓励子女与对方进行交流和接触的能力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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