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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式勝訴:EB-5投資人協力廠商貸款資金來源案勝訴
流覽次數:3248    添加時間:2018/12/6    來源:僑報網

2018年11月30日,華盛頓特區聯邦高等法院針對中國籍EB-5投資人與日籍投資人聯手牽頭狀告美國移民局(USCIS)違法“改變投資貸款資金來源”集體訴訟案(“Zhang vs. US”,Case # 15-cv-995)作出裁決,所有因協力廠商貸款資金來源而被拒的EB-5投資人申請將發回移民局進行重新審理。這一判決結果也為原告代理律師,素有”訴神“之稱的Ira Kurzban挑戰美國移民局再添成功案例。

據悉,從2014年年底起,美國移民局突然改變EB-5投資貸款的資金來源政策,向遞交I-526申請的EB-5投資人送出所謂的補件回函(RFE)或拒簽意向函(NOID)。2015年4月22日,移民局召開利益相關投資人電話會議,明確釋出針對EB-5投資貸款資金來源的新政策,造成相當數量EB-5投資人的I-526申請慘遭拒批,包括兩名以公司借貸作為EB-5投資資金來源的中國籍及日籍投資人。


素有“訴神”之稱的美國知名移民訴訟律師
Kurzban。照片來源:Ira Kurzban律師提供

2015年6月23日,兩名中日籍EB-5投資人委託知名移民訴訟律師Kurzban發起狀告移民局訴訟。

據悉,根據美國移民局的一貫審批政策定義,EB-5投資資金(capital)包括現金(cash),設備,存貨,其它有形資產,貨幣等價物,以及移民投資人所屬資產抵押擔保的債務(indebtedness)。最後一項債務的符合條件是移民投資人對該債務負有首要責任,並且用於投資移民申請的新的商業企業(NCE)所屬資產不能用於擔保上述任何債務。

但是美國移民局在未做政策變更公告的情形下,突然改變審批規則,將EB-5協力廠商貸款現金投資視為”負債“處理。EB-5律師認為將投資人合法獲得的投資資金歸類為”負債“不正確,違背移民法(INA)的原意,也與其一貫執行的政策不符合。因為EB-5投資人並未將負債作為投資款進行投資,投資人與新的商業企業(NCE)間也不存在債務安排(本票)。

因此,代理律師代表原告方訴求:
1. 被告移民局拒批原告的I-526申請,違反移民法;
2. 協力廠商貸款所得資金,需認定為“現金”,而不是“負債”;
3. 立即批准原告的I-526申請;
4. 被告採取措施保障原告超齡子女不受影響;
5. 被告收回I-526拒簽信;
6. 禁止被告執行2015年4月會議中,有關貸款所要求的抵押擔保條件;
7. 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用。

法庭最終裁定:
其一,移民局將EB-5投資人協力廠商貸款所得現金(cash)錯誤地認定為債務(indebtedness);
其二,移民局修訂審案政策,未進行公告及收集意見便執行,甚至追溯到之前的申請,違反行政程序法(APA)。

因此,所有因協力廠商貸款資金來源而被拒的EB-5投資人申請將發回移民局進行重新審理。

對此,業內人士盛讚EB-5投資資金來源案勝訴是里程碑式的勝利。認為此案的深遠意義在於,從此明確了不管資金來源為何,投資時現金就是現金,而非債務。他表示,此判例也徹底封殺了美國移民局2015年4月對貸款必須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抵押的過度解釋。通過集體訴訟批准,一舉挽救了成百上千EB-5投資人可能被拒的I-526申請。訴神Kurzban再次延續了對陣移民局的不敗紀錄。

據悉,Ira Kurzban是美國著名民權領袖和移民律師,也是Kurzban Kurzban Weinger Tetzeli & Pratt, P.A.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合夥人,曾先後擔任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主席和該協會法律總顧問。其《Kurzban移民法原始資料》(Kurzban's Immigration Law Sourcebook)一書是美國各大學法學院移民法的標準教科書,被稱為美國移民法的“聖經”。

Kurzban律師在訴訟領域,特別是在移民法框架內民事侵權訴訟領域成就斐然。三十多年先後代表移民申請人及相關利益方起訴包括美國移民局在內的政府機構50餘次而均獲勝訴的紀錄。Kurzban律師眾多訴訟案件的案例判決,深刻影響了美國移民法的各項規則,有效限制了政府規則的過度使用及其給移民申請人及其它弱勢群體帶來的利益侵害。


文章來源:僑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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