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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父母應瞭解的美國子女監護權問題(一)
流覽次數:7059    添加時間:2016/7/19    來源:美國法律聯營網

隨著中美跨國婚姻逐年攀升以及越來越多的國人定居美國,子女的監護權問題引起了大家的關注。以下賀秀娟律師事務所將重點為您講述作為華人父母或者中美跨國婚姻中一方應該要瞭解的子女監護權的一些規定和常見問題。

一,法院在確定兒童監護權考慮哪些因素?
所有子女監護權問題都是根據“兒童的最大利益”(Child’s Best Interest)的標準進行考量。法院可考慮因素有些涉及父母,有些是關於孩子。
關於孩子的考慮因素如:
1.孩子的年齡/性別/心理/情緒/綜合發展
2.孩子對父母各方情感的依賴程度
3.孩子適應家庭安排和學校環境的能力
4.孩子對父母一方的偏好,如果他們的法定年齡足以做出個人決定(在美國大多數州通常認為是12-14歲)

關於父母的考慮因素如:
1.父母各方之前如何參與孩子的成長歷程
2.父母各方的心理和身體健康、社交和經濟狀況等是否穩定
3.父母各方彼此合作的意願
4.父母各方的居住地域
5.父母各方是否有兒童虐待或家庭暴力的歷史記錄。

所有這些因素都必須由法院根據兒童的最大利益和考量。法院明確表示單單只是經濟能力佔優勢的一方並不會獲得監護權。父母各方必須能證明孩子受他們監護會最符合孩子利益。

二,什麼是一方監護/單獨監護(Sole Custody)?
一方監護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一方承擔所有照顧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如與孩子居住一起,對孩子的健康、教育、社會福利等做出決定等。一方監護權的定義在不同的州可能不盡相同。有關加州對此的定義和規定可見《加州離婚常見問題解答(一)》。 “非監護的一方”通常是通過支付撫養費來支援小孩,並依據情況而定可能會被授予部分或有限的探視權。

三,父親和母親,究竟哪一方更有可能獲得監護權?
在過去,法院通常會判幼兒歸隨母親生活,由母親直接監護、撫育,而父親一方提供子女撫養費和准許探視權。這是因為傳統上大家一般認為母親將有更多的時間和愛投入孩子,而父親一方更有經濟能力。

如今許多州已經拋棄了這種做法。法院還是會依據小孩的最佳利益來判斷。比如說如果母親一方一周要工作60個小時,那麼法院在綜合考慮上會認為父親一方監護更符合小孩利益。

許多離婚當事人仍然立足于過時的做法。一些父親不理解自己的權利,認為法院一定會將監護權判給母親一方,其實他不知道他也可以獲得監護權前提是孩子受惠。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陸續將為您整理更多小孩監護權資訊,敬請關注。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議,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中文網址:
http://www.jessieho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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