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不僅可以用來保護自己,更是可以用來保護自己所愛的人。但有時因當事人不瞭解法律的規定,在婚前協議中加入法律禁止性條款,如關於人身方面的限制、小孩的問題及配偶贍養費等,則可能導致婚前協議無效。下面賀秀娟律師事務所為讀者解讀一個因對婚前協議的效力有不同意見而產生糾紛的案例:
該案中男方當事人為Jeffrey,Jeffrey畢業於哈弗大學法學院,現為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律師;女方當事人Nancy現為一名家庭主婦,在與Jeffery結婚前已經與前夫離婚,並有2個小孩。雙方當事人于1994年11月7日簽訂婚前協議,并在簽訂婚前協議後一天結婚,婚後雙方當事人于1996年3月生育一個男孩。婚前協議由男方制定,主要內容為:
1.在財產條款中,協議約定任何在婚後獲得的財產都不得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且限制了離婚後男方對女方的義務;
2.如果雙方當事人永久分居或者是離婚,則女方有權獲得補助。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10萬美元,如果婚姻持續時間超過15年,並且男方在其律所担任合伙人超過7年,則女方還將獲得額外的10萬美元的補助;
3.在小孩撫養費條款裏面,限制了男方的義務。
2010年12月5日,雙方當事人正式分居,2011年2月4日,Jeffery對Nancy提出的離婚訴訟提出答辯,在答辯意見中他要求按照婚前協議規定分割雙方當事人的財產。2011年4月13日,Nancy向法院提出要求Jeffery向其支付臨時贍養費的請求,並對婚前協議的效力提出了異議,理由是在婚前協議中限制了Jeffery對Nancy及小孩的撫養義務,自己在簽訂婚前協議的時候并沒有理解婚前協議的內容,認為有了這份協議就可以保護自己,認為在婚後的財產都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Jeffery提出答辯意見,他認為在婚前協議中對配偶贍養費的放棄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一審法院在2011年6月6日對配偶贍養費及小孩撫養費及律師費做出臨時裁定,對婚前協議的效力問題並未做出判決。在2011年8月4日,Jeffery向法院遞交了一份陳述,他承認婚前協議中有關小孩的部份是無強制執行力的。但對於其他部份的效力,他仍堅持有效,同時他認為Nancy在與他交往的時候,正在與她的前夫打離婚官司,雖然她對法律不瞭解,但是她對配偶贍養費、小孩的撫養費非常熟悉,而自己雖然是法學院畢業的,但是在制定該婚前協議的時候自己對婚姻法并不瞭解。
一審法院在2011年10月4日,對該案口頭做出臨時性決定,認為豁免配偶贍養費的條款是無效的,同時該婚前協議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判定整個婚前協議整體不可執行。2011年10月28日,Jeffery向法院提出異議,但一審法院並未採納,並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最終判決,確定臨時性判決的效力。
在接到一審法院的判決后,Jeffery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因該婚前協議中包含免除配偶贍養費的條款而判定整個婚前協議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上訴法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婚前協議免除Jeffery對Nancy的配偶贍養費顯失公平,不應該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該項條款與該婚前協議其他財產性條款并非不可分割的,因豁免配偶贍養費條款無效而判定整個婚前協議無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上訴法院經調查發現在該婚前協議中包含一條效力性條款“該協議任何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上訴法院最終判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據,將該案發回重審。
賀秀娟律師事務所點評:在該案中,婚前協議中包含的小孩撫養費條款,雙方當事人都承認為無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婚前協議中的放棄配偶贍養費條款的效力,以及該條款的效力與整個協議效力的關係。對于放棄配偶贍養費的條款,加州是限制性的承認,在該案中如果承認該條款的效力將導致顯失公平,因此法院拒絕承認該條款的效力。但是該條款與該協議其他條款,特別是關於婚後收入不得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是可分的,因此不得因為放棄配偶贍養費的條款無效而判定整個婚前協議無效。
在該案中,因為婚前協議中包含了放棄配偶贍養費的條款,而導致一系列的糾紛,大大加重了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負擔。婚前協議較為複雜,本案當事人一方雖然畢業于哈佛法學院,但也承認當時制定婚前協議的能力不夠,因此賀秀娟律師事務所提醒需要制定婚前協議的讀者,一定要找有經驗的律師來制定或進行諮詢。
賀律師簡介:
賀秀娟律師,自1990年起在美國執業,專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為求達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賀律師必和客戶直接溝通,作深入瞭解,以在法律範圍內,凸顯出客戶的特色,並主動向移民局及有關部門追蹤案件之進展,在有關高科技人才、傑出人士、特殊人才、國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獨到之經驗,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難度較高的案件,如畫家、氣功師等。
在家事法方面,賀律師尤擅家庭暴力援助、離婚調解、協議離婚、婚前、婚後協議等。雖然賀律師對離婚訴訟有豐富的經驗及嫺熟的法律知識,鑒於法院不斷宣導當事人應努力嘗試用協議、仲裁或是其他庭外和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賀律師目前不再接辦離婚訴訟案件,而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注在說明客戶和對方達成協定,並儘量減低離婚對小孩的傷害。
賀秀娟律師對客戶委託之案件,無論是何種類別,都是發自內心的關心,能設身處地的站在客戶立場著想,以服務大眾的心態,專業地為客戶處理各種法律問題。許多客戶都能感受到這種心意,而變成賀律師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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