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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移民

EB-1C與L-1A的比較
流覽次數:4003    添加時間:2008/8/4    來源:Victoria Ye

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許多公司都將他們的資深員工外派到最需要的國外公司去。這其中就包括將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國去帶領美國公司的運營。這些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都希望能拿到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綠卡”,一方面是為了避免更新非移民身份的麻煩,另一方面他們也希望能留在美國,最終成為美國公民。以L-1A身份來到美國的經理和主管都想繼續申請EB-1C,拿到綠卡。在一些基本要求上面,EB-1CL-1A非移民簽證很相似,因此很多人符合L-1A簽證要求的一般也符合EB-1C身份的要求。

儘管取得L-1A簽證為申請EB-1C提供了一條方便之路,但是L-1A並不是申請EB-1C的必經之路。而且,批准了一個人的L-1A申請並不能保證批准其EB-1C申請,只是表示基本上也能符合EB-1C的初步證據。

適用人群:
對於跨國高級經理和行政主管而言,EB-1C職業移民和L-1A非移民簽證有以下共同的要求:
l 美國公司是國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l 受益人在申請的前三年中,在美國公司的海外公司工作至少有一年

兩類之間最大的不同是:L-1A允許專業技術人員派遣到美國擔任美國公司的經理或行政主管。相反地,EB-1C要求受益人在海外公司就已擔任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職位。這兩類的海外經理和行政主管都不得是一線(first-line)管理人員。

一般而言,L-1B專業技術人員不符合申請EB-1C的資格。L-1B身份持有者除了擁有專業技能,還必須符合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資格才能符合申請EB-1C綠卡的條件。

經營要求:

L-1AEB-1C兩者的另外一個條件是美國公司必須在經營(doing the business),並且EB-1C要求美國公司在申請提交前已經經營一年以上。這一條限制了新公司的L-1受益人不能立刻申請EB-1C。
如果是新公司申請L-1,只能被批准一年。在第一年年底,公司需要申請延期,證明在美充分經營。延期批准後,受益人才能申請EB-1C的綠卡。
另外,公司還必須證明海外公司將持續運營,即使受益人已經被派遣到美國公司之後也要保持持續經營。這一點在申請EB-1C和L-1的情形下是一樣的,特別是派遣人員是海外公司主要成員的情況。在L-1類別中,如果公司在國外停止經營,L-1 身份就失效了,受益人必須在美改變身份或者離開美國。在EB-1C類別中,在受益人取得綠卡之前公司停止經營,這會導致移民局撤銷原來的I-140,拒絕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因此,持續經營是L-1和EB-1C類別的重要要求。

結論:

如能符合EB-1C的要求,這對跨國公司的經理和行政主管是很有利的。因為這個類別不需要申請勞工證。勞工證程式是個非常紛繁複雜的程式,公司必須通過一個招聘程式來測試沒有符合條件的美國人。既然受益人職位都是資深經理和行政主管,這樣的招聘對公司無益。跨國經理和行政主管派遣只要有一個職位,並不需要招聘程式,EB-1C正是為這樣的情況設計的。然而,要符合EB-1C的要求並非易事。正如前文所述,取得L-1A簽證只是意味著受益人很可能也符合EB-1C,這是因為兩者要求很相似,但並不保證一定相符。這個申請的準備工作就很複雜,需要對潛在的因素作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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