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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難民身份不一定就是驅逐出境的前提條件
流覽次數:3398    添加時間:2005/11/21    來源:Amy Chen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近日公布了一个上诉案。上诉人James G. Gavin19941020以难民身份入境美国;19965月将身份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199612月犯有盗窃罪;19994月,开始对其实施驱逐出境程序,并指控其有道德犯罪。James G. Gavin不服原判决,认为根据移民国籍法案的207(c)(4)条款,自己的难民身份并未终止,不应该因犯罪原因适用驱逐出境程序,因此提出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否决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移民国籍法案的207(c)(4) 条款的规定,如果司法部长判定外籍人士在入境时不符合移民国籍法案的101(a)(42)条款规定的难民资格,可以根据指定的法规,终止该外籍人士(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难民身份。终止难民身份不一定就是驱逐出境的前提条件,因此,可以在终止外籍人士的难民身份前,对其实施驱逐出境程序。

上诉委员会最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根据20001011的移民法官的判决,将上诉人驱逐到波斯尼亚(Bosnia)和黑塞哥维那(Herzegov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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