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頓一家聯邦法院裁定,在沒有合理犯罪嫌疑的情況下,政府官員不得在美國邊境搜查旅客的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這標誌著隱私權的重大勝利。
這是公民自由宣導者的重大勝利,他們表示政府自己的規定允許其邊境人員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在邊境搜查電子設備是違反憲法的。
法院表示,政府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對電子設備進行無證搜查的政策“違反了第四修正案”(The Fourth
Amendment),該修正案為無證搜查和沒收提供憲法保護。
這起案件是由11名旅客提起的,其中10人是美國公民。他們得到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The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和電子前沿基金會(The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支持。
美國麻塞諸塞州地方法院週二發佈了一項命令,邊境官員需要合理犯罪懷疑,才能對旅客的手機、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進行搜查。
近年來,一些旅行抱怨邊境海關官員的侵入性搜查。
2017年,一名美國公民出美國境,在通過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SA)的一個檢查站後,在洛杉磯國際機場(LAX)被拘留了幾個小時。去年,這名男子對美國政府提起訴訟,稱邊境官員在登機前迫使他解鎖手機。
2016年,《華爾街日報》(The Wall Street
Journal)一名從黎巴嫩貝魯特(Beirut)返回的記者在機場被扣留,受到CBP訊問,並被要求交出她的設備。
每天有數百萬旅客抵達美國。2018年,邊境官員搜索了大約33,000台設備,是2015年的4倍。如果其中至少有一些搜查被認為是違憲的,那麼在未來這個數字可能會急劇下降。最近幾個月,旅客被告知,如果他們有任何社交媒體帳號,都要通知政府,所有這些帳號在進入美國之前都要經過搜索。但有些人因為手機內容被他人分享而被拒絕進入美國。
目前尚不清楚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移民和海關執法局或國土安全部將如何應對法庭上的失敗。不過,如果這一裁決成立,它將迫使邊境搜查政策發生巨大變化。
文章來源:僑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