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今天宣布执行关于持L-1签证的短期工作者,即公司内部调派员工的新规定。2004年L-1签证修改法案所做出的变更于去年12月成为2005财政年的综合拨款法案的一部分。 L-1签证修改法案对原立法中就跨国公司短期赴美工作的技术工人之“外包”问题作了修改。持有L-1B签证的非移民工作者,即跨国公司中由海外公司调派至美国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若持L-1B签证的专业人士赴美进行的短期工作将被申请雇主以外的某雇主监管,或该专业人士到非申请人所在地工作的实际目的在于提供雇佣劳动,而不是利用其具备的专门知识提供产品或服务,则移民法不再允许该专业人士在赴美之初即到为其提出申请的雇主之外的工作地点工作。 移民局将新法案中“监控”的规定解释为要求L-1B的申请雇主对其员工保留最终解释权。对于受益人是否受雇于原公司或为其申请签证的雇主工作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此外,根据移民局的相关规定,若持L-1B的短期工作者必须具备申请雇主的生产,服务或其它经营活动所要求的特殊专业知识,那么以上所说的“可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法令则不再适用。与一般商业或工作相关的技术或职务并不足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该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 上文中提到的“外包”适用于所有在2005年6月6日后向移民局申请L-1B签证的申请人,以及持L-1签证的延期申请或修改申请的个人。 法案同时规定所有持L-1签证的短期工作者必须在海外公司至少工作过一年。以前,在集体调职申请中,受益人只需有六个月的工作经验即可。这一变化适用于2005年6月6日后首次申请L-1签证的申请人,但该新法案不影响持集体调职签证的延期申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