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LawChina先前報導了,有關部份美國雇主在遞交H-1B或L-1申請時,需要額外支付一定的費用,移民局(USCIS)對此前的補充說明發佈最終備忘錄,USLawChina特將最終備忘錄的重點總結如下:
1. 新規定的適用時間範圍
自2010年8月14日起(以遞交申請的郵戳爲準)至2015年9月30日,而不是先前新聞中報導的至2014年9月30日。
2. 新規定針對的申請類型
(1). 此項規定適用於H-1B和L-1的首次申請和改變雇主申請,包括同一雇主為同一受益人因先前的申請被拒絕之後,再次提交的申請。
(2). 此項規定不適用於H-1B和L-1的延期申請。
(3). 此項規定不適用於新公司(successor in interest,即擁有所有原公司資產並完全承擔原公司權利和義務的重組公司)為原公司的H-1B和L-1受益人遞交的申請,此類申請將被視為延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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